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庞涛:小案子究大权益

时间:2024-06-01

朴添勤 徐徐

小零食牵着健康?

2018年4月,庞涛办了这样一个案子。

一个消费者在超市买了某种民族特色小食品,然后就对超市提起诉讼,要求索赔,理由是这种食品里面不应该添加亚硝酸钠。

庞涛接到这个案子后,反复研究,认为这个案子看似很小,但它事关舌尖上的安全问题,还关系到这一类产品行业的发展问题。

“这个时候检察机关应该发挥公益保护的作用,案子再小也要提请抗诉。”庞涛说。

这种食品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特色食品,现在发展成休闲食品,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工艺上也加入了烤制熏制的过程。“如果该食品添加剂属于超范围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我们应该抗诉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庞涛查阅大量资料,发现相关法律法规不太完善,国家标准上对这种食品的划分类别不明确,所以,庞涛代表检察机关向相关主管部门发了检察建议,建议把这种食品的分类明确,以确定添加的标准,从根儿上约束商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双倍工资?哪个工资的双倍?

庞涛常说:“民事申诉案件很少有大要案,但大都关涉民生,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有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庞涛记忆犹新,这是某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郭某,与北京某公司产生的劳动争议。

该公司未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劳动法》,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合同,从工作第二个月到第12个月,员工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据此,郭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法院判决按其每月5000元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郭某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应将其每月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在内。

上述两种金额每月仅差距1000余元,但就是这1000元的小数额,让庞涛遇到了一个法律难点,即由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还是应得工资?

庞涛认为,虽然郭某基本工资和应得工资的差额仅仅为1000余元,但如果是对一个高薪人士来说,可能他的基本工资不是很高,但各种奖金、津补贴等收入较多,那么他的基本工资和应得工资的差额就会很大,以不同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判决金额差距会非常明显,对该劳动者的权益影响就会很大。

为此,庞涛积极向法院主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了解,目前关于这个问题还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各地均有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表面上看这个案子的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但实质上则关系着许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于是,庞涛查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解读的书籍,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和原意,并查阅了有关内部会议纪要,最终形成了抗诉意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体现为计时或者计件的基本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因为数额太小检察院没有使用抗诉权利进行抗诉,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院达成共识,这个意见可以作为此类案件办理的标准。

“保过班”是欺诈?

2014年,某高校保安刘某用平日省吃俭用积攒的微薄收入报了某司法考试辅导班,期望通过司法考试,从而改变自己的命运。然而他报的这个所谓的“司考保过班”却未能让他如愿。

刘某认为该培训机构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提出诉讼要求退还学费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庞涛接到案件,第一反应就是,“这案子不大,但背后牵涉着千千万万名司法考试考生的权益”。刘某在检察机关询问时也反映,与他一起报考“保过班”的同学们都很关注这起案件的最终结论。

庞涛“在感情上很能体会考生的心情,因为自己也曾经是司考大军中的一员”,但办案是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感情要用对地方,而不是感情用事。

为办好该案,庞涛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以及解读书籍,还数次跑教委和工商局进行全方位咨询了解。

最终认为,刘某告该培训机构隐瞒真实情况和欺诈是不成立的,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退款是扣除教育成本费用剩余的部分(此案大约扣除学费的一半),该培训机构也确定按此退款了。在双方签订了合同的情形下,刘某全额退款的诉求没有办法得到支持。

但是庞涛又深入思考了许多,他认为 “保过班,不过退款”这样的话语,确实容易理解为全额退款。这是否是一种欺诈和虚假宣传?如果有证据证明培训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能否适用消法当中的双倍或三倍惩罚性赔偿?教育培训中的接受培训者能不能适用消法规定的消费者身份,从而可以用消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解决。

消法当中规定,消费者主要是因生活消费需要从事消费行为的人。但对于越来越多人为了让自己未来生活得更好、为了满足发展需要,参加各类考试培训、技能培训等,产生各种消费。这部分人到底是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消费者”,能不能依据“消法”的规定获得赔偿、受到保护,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于是,庞涛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了如何更好地維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市场规范发展上。

经过思考,他在《检察日报》“我为立法提建议”专栏中发表了《消保法应为教育培训纠纷划清法律边界》一文,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努力,回应广大考生的关切,让“消法”的利器可以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还以《司考包过未过,找谁维权》进行了跟踪调查和采访,引起了更多人对这一法律问题的关注。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