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陶燕
摘 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就是要依法对公民、法人以及组织机构执行统计法规与方法制度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对涉嫌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因此执法调查不仅仅是现实统计法律法规、方法制度的保障途径,更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从实际情况来看,强化我国统计持法调查能够提高数据的质量,起到了防患于未然、净化统计环境的关键作用。
关键词:统计持法调查;质量控制;统计执法工作;统计法规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8.046
0 引言
在针对经济社会的管理问题以及宏观调控上,统计工作都属于十分基础的工作。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改进,国家已经将统计工作纳入了宏观的调控体系内,自此统计工作俨然成了宏观调控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1 依托统计执法检查中的常见问题
1.1 部分企业营业者缺少法律观念
虽然《统计法》出台已久,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统计法律法规还是有自身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处罚较为被动等问题,某些企业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让统计执法工作处于有法不能依、依不住的尴尬局面。比如统计对象报表总是推迟;通过电话进行催报,很难保留其证据,总是发催报单,在时间管理上以及人员安排上又显得不太现实;另外,虽然我国《统计法》颁布实施已久,政府对统计法律法规也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是由于总是流于形势,只走过场,很难保证所有的企业经营者对法律、法规都充分了解了,有些企业因为本身缺乏法律意识,导致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重视,甚至敢无证上岗,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滋生违法行为。
1.2 统计调查质量控制力度不够
从近几年的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来看,还是有部分企业经营者对统计执法调查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统计调查质量工作的力度不够。比如企业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企业内部没有原始的记录与统计台账,经常出现数据不准确的问题,因此企业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不重视,导致内部人员上报统计数据时都是跟着自己感觉走,对统计数据进行随意涂改,统计的数据严重失真。其次,因为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很多民营企业所配置的专业统计人员并不多,统计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有些企业甚至还聘用会计事务所的人来代理统计工作,不光一人代理了多家的统计工作,且还不断出现工作变动,导致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都无法保证。
统计调查质量控制力度不够也与统计执法检查体制的不完善有着直接的聯系,我国《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起了集中统一的系统,所行使的管理体制也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而从理论上来看,这种管理体制具有分工明确、覆盖面较广的优势,但是它也存在弊端,它损害了统计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导致最终的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统计调查质量控制力度不够,就会出现重检查、轻办案的现象,虽然执法检查工作有进行,但是立案率都不高,有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长期没有立案查处的现象。从立案情况来看,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案件比较多,在行政上予以警告的案例也多,反而并处罚款的案例就比较少了,因此统计执法的力度整体还是偏松偏软的,这样一来执法检查工作就丢失了严肃性,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起不到实质性的打击作用,法律法规未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这样一来自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统计法治工作的建设。
1.3 部分企业出现了不配合的现象
由于对《统计法》不够熟悉,导致部分企业对统计执法调查工作并不重视,在相关部门实施统计执法调查工作的时候,自然也就不配合。不配合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迟报、拒报、瞒报以及漏报等方面,针对企业的不配合行为,可以根据不同部门、行业、性质等作出不同的处罚,比如《统计法》规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等。
《统计法》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时候,有关的单位、个人都必须如实地反映情况,并提供出相关证明与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销毁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的证明与资料。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企业不配合统计机构的工作,从企业不配合执法的案例来看,这些企业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统计数据上报工作还是由会计人员兼职处理的,在单位的内部也没有建立起健全的管理制度,统计基础工作不完善,没有统计台账,已经构成了未能按照国家要求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也有些企业企图上缴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来蒙混过关,欺骗执法机构。
1.4 部分工作人员的执行不到位
在实际工作,不仅仅有企业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不够了解、不够重视,甚至还有一些内部工作人员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发生。有些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心存戒备,在执行的过程中害怕暴露辖区或者单位、专业工作的问题,也害怕在处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时得罪企业领导,甚至有些工作人员还怕激化企业与行政单位之间的矛盾,出现工作失控等意外情况,总而言之,就是顾虑太多,害怕得太多,统计执法调查工作形式走的“轰轰烈烈”,实事做得却少。由于部分工作人员对执法工作认识的不到位,使得一些地区的统计执法工作沦为“走过场”,有些地方上上报的统计执法检查单位多达四、五百家,但是既无一家单位发现过有企业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更没有企业被立案处理,导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形同虚设,起不了实质性的作用。
还有些地方对企业统计违法违纪的行为已经习以为常了,检查工作不够认真,处理问题时总是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严格的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理;也执法机构以统计法规处罚标准未修订为由,在统计行政处罚裁量上过于的随意了,对已经制定、公布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时大打折扣。
2 依托统计执法检查推进调查质量控制的措施
2.1 加强检查监督工作
所谓的统计持法检查,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对统计行为进行监督与规范,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也是行政机关行驶监察管理权的一种直接表现。因此在实现工作中,工作人员应该在《统计法》的指导下,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手段与方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而且相关人员必须坚守科学性以及坚定性的工作原则,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中分析,不仅要严肃查处相关问题,还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调查数据质量的控制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影响了整个调查数据质量的控制,这就要求施行执法检查的工作人员遇到问题后不能回避问题,必须积极主动的处理问题,坚持秉承工作原则与理念,加大统计执法的检查力度,科学、合理地安排规划监督工作,并在法律指导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一旦遇到违法违规的行为或现象就要进行严肃的处理,绝对不能出现徇私的行为。
对于政府统计机构来说,坚定的维护统计法的权威,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在机构内部必须树立不执法就是不作为、失职的观念,必须要建立起统计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要零容忍,发现问题就要从严、从重,对于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立即立案,并依法进行处罚、通报曝光,要对其他的企业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统计机构绝不能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心态,更不能压案不查,凡是出现包庇、纵容的行为,统计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
2.2 创新改进工作方法
统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是需要根据我国的《统计法》来对相关企业法人、公民、社会组织的调查统计行为进行分析、检查,除此之外,有关的部门还要在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加深监督与检查的力度,从而更好地了解这些统计行为是否更具规范性、合法性。
从专业的角度来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在促进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方面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才要对检查的方式进行不断的改进与调整,比如要合理地对检查动员、自查、抽查以及重查等工作进行安排与分析,在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总结时,也要注意应当处理好统计执法检查的结果。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必须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展开,所以工作的内容与形式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改进与完善,与此同时还要对统计执法的检查范围、规模进行适当的扩充,并加大检查的力度,从而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可控性。
2.3 做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通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展开,将有效地促进调查数据质量的控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旧需要在有关部门、机构的授权下,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方法,实施有必要的定期检查,而且,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检查工作的时间进行合理的划分。
如果我们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按照时间来进行划分,那么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两种。所谓的定期检查就是在固定的时间段内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以月报、季报、半年报以及年报等形式,对公民、组织等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具有很强的规律性,能够督促被检查方,加强了他们的警惕心,重视自己的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则是突击性检查,它对定期检查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补充、完善作用。
3 结语
综上所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虽然实施的时间不短,也确实能够促进调查质量,但是在实际工作,往往会因为企业缺乏法律意识、控制力度不够、企业不配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而给执法检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障碍,导致相应的法律法規形同虚设,起不了什么实质性的作用,针对这种情况,有关机构必须要加大执法的力度,还要大力对《统计法》进行普法宣传,让更多企业的了解法律法规,并在工作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同时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保证执法工作能够顺利展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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