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侯红宝
《曹刿论战》是一篇传统的课文了,记得二十年前刚刚走上工作岗位时,很是钻研了一番教材,看了很多的参考资料,这其中也包括大家对这篇文章的解读。当时对文章中的“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句中“情”字的解释,存在较大的争议。课本中注释为“实情”,而如果解释为“实情”,则整个句子翻译为“大大小小的案件,我即使不能一一明察,也一定按实情处理”。
争论的焦点就在此:既然不能一一明察案情,又何来按“实情”处理?这一反问切中问题的实质。
人教社1996年第二版初中语文第六册《教师教学用书》中翻译为“大大小小的案件,虽然不能件件都了解得清楚,但一定处理得合情合理”。课文中把“情”注释为“实情”,并且在课后练习的“辨析比较”中出了一道题,比较“虽不能察,必以情”和“以情动人”两句中的“情”的意思有什么不同。教参给定的答案分别是“实情”和“感情”。这很令人费解,“合情合理”中,“情”与“理”的意思是相同呢,还是相对?一般情况下应是相对,“情”就是“感情”,“理”就是“道理”,这是两个层面的意思。而“实情”的“情”该是什么意思呢?“感情”还是“情况”?显然是“情况”或“情形”,那么“实际的情况或实际的情形”是怎样的含义呢?它是“情”的东西,还是“理”的东西,抑或是“事物(事情)的状态”呢?而如果是“实际的情形”,那么,既然不能一一明察,“情”从何来?又何来以“情”处理呢?我当时百思不得其解,因而颇有微词,觉得教参中的解释前后矛盾。
在当时的语文教育界,争论也很是激烈。近日再教此篇课文,突然产生了一种奇怪的想法,也许是对这一句话,并由此对一种社会行为、一种语义系统产生了一点联系,经过一番查考,确是有了一点新的认识。“情”字的解读,当然要看从什么角度去理解。
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宁教授,在一次作经济学方面的演讲时,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在美国工作期间,有一次他应法庭之邀去担任陪审员,当他介绍了自己的学历、工作单位等身份后,法庭却让他回去了。他失去了担任一个陪审员的机会,原因是他的学识水平太高,接受的社会教育太丰富,而法庭宁愿要那些社会阅历浅,文化水平低的人作为陪审员。刘士林教授在《中国诗性文化》一书中,曾探究“德”字的含义,从直从心,它的基础是“人的直觉,‘直心,这也就是所谓的‘良知。在一个事件面前,良知无须反思,人心便能直接地作出善恶判断,如孟子所讲的见到小孩落井就自然产生的‘不忍人之心”。(刘士林《中国诗性文化》第169页)是一个人从心底产生的第一眼的直觉,即时的印象、本能的选择或判断。最能表现一个人的善恶廉耻之心,它最真实,最有情味。所以爱情讲究的是“一见钟情”。是不讲究逻辑判断与理性思维的。必以情的直觉活动与郎教授讲的他律之间存在着本质矛盾:“直觉伦理学认为人生而有一颗辨别是非的本心,它能本能地辨别善恶,从自己的直觉中就可以找到判断和选择的标准和原则。相反,恰是知识,尤其是依据非直觉伦理原则的功利性思考,往往使人的良知为了功利关系而遮蔽起来。它在碰到伦理选择困境之时往往‘退一步讲或‘转念一想。这一转念,往往就是功利的原则取代了道德直觉,使人的本心泯灭了。”(刘士林《中国诗性文化》第165~166页)所以美国人取消了郎教授的陪审员资格,因为他们追求完全依靠人的直觉来行事,需要陪审员依靠直心与良心来判断与选择。而郎教授知识太多,逻辑思维太活跃,法制观念太强,太会“转念一想”了。
这个“情”,不是法律之情(实为法理),提供人证物证,依据法律典章,进行审判断案之情;而是道德之“情”,是你第一眼或第一次听说这个案件时即时产生的第一感觉的道德、情感、良知上的裁断。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对弱者或弱势群体的一种同情,对欺人者和害人者的一种憎恨而进行的断案与裁决。这可能是对弱者对弱势群体的一种社会公正。而这些弱势群体,当然都是处在社会底层的普通百姓,这样富有同情心、保护弱者权益、符合道德公正的断案,当然会受到百姓的拥护与爱戴,同样也是对国家对百姓负责尽忠职守的行为。所以忠之属也民会从也。
这个“情”字就是鲁庄公在不能一一依据法律的手段审讯明察案情的情况下,听取案件的情况或陈述,而从“德”的角度,出于道德直觉而进行的裁决,是彰显其“本心”之举。其实这种道德直觉情感上的断案,应该是法律的先导。人类有诉讼或裁决人与人之间的争端以来,这种断案方式应为滥觞。当然这种断案方式对于文明道德来说有较多的缺陷,也会被坏人钻空子,进而草菅人命,出于社会公正的需要才出现了司法断案。但这种方式作为社会公正、保护弱者的一种补充,将会继续存在。
当然还有其他观点,有人把“情”解释为“实事求是”。我觉得也有问题,既然不能一一明察,没有事实何求“是”?
还有人认为“指的是了解知道的事一定要以真实情况处理,但不能弄清所有大大小小的事”,我觉得更有问题。如果庄公对了解知道的事就按真实情况处理,那么那些不能一一明察的事情怎么办?庄公是断还是不断?“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句到底要强调什么内容,传达什么信息?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不论是否能一一明察(依据法律手段),所有的案件,庄公都得断,否则,就是渎职,何来“忠之属也”?
明察的案件断得公正,当然深得民心(是一个执法袋子公正严明的君主,以理服人)。那些不能明察的案件如果也断得全乎民意,那更会天下顺之(一个重视民意关心民情善良直率的君主,以情以赤子之心动人)。而如果两者都做得很好,百姓能不拥护吗?事实上那些不能一一明察的案件(有的因为庄公日理万机,有的因为确实查不清),最能关乎民心民意,牵涉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是取信于民凝聚人心的好机会。庄公凭直觉凭本心凭善良凭对工作的“忠”无意识地做到了这一点,也就做到了取信于民,得到了民从人和,体现了“君轻民贵社稷次之”的思想,并被曹刿慧眼识出,从而“战必胜矣”。
所以我把“虽”解释为“即使”,意在强调突出那些不能一一明察的案件以情处理,更能体现庄公的宽厚仁慈和善良公正,情同百姓,关心民情。在这里“察”字可以解释为“用参数(当事人举证)代入公式(证据规则)得出结果(法律事实)”。
其实,如果我们细细体会有关“情”字的词语,诸如“情况”“情形”“情状”“情势”等,它们的意思中是否包括“情绪或情感的状态”呢?我觉得它们的基本意思中不仅指“事物或事情所处的发展状态”,也包括“即时的情绪情感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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