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文本刊全媒体记者曾那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的受贿案中,向其行贿的律师达到18名。
2020年12月4日,号称“最富法官”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判决出炉,其因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获刑十八年。
在向张家慧行贿的37人中,律师达到18名。在其被认定的60多起受贿犯罪事实中,绝大部分请托案件为商业案件。在她干预的60多起案件中,有28起按其意思进行了办理,乃至改变裁判走向。
2021年5月底,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西北片区调研座谈会上提出要建立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教育管理和职能预防预警机制,健全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禁止性情形,严格回避制度。
近日,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
“这就是以更严厉的手段来维护整个司法系统的公正廉洁。”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法院一院领导告诉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同时这也让法官和检察官这样的公职人员在明确拒绝来自熟人律师的请托时有章可循,是对法官、检察官的一种保护。”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被业内看作一个职业共同体。这三个群体大多都出自法学专业,各自选择了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职业,彼此在一些场所会接触。而此番出台的《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和《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被一些法律行业从业者视为“全世界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关系界定最严格的规定”。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已于2015年9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中对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正当和非正当接触作出了以下要求,一方面,“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同时,“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这次新出台的《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则在之前的基础上,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私下接触、插手案件、介绍案源、利益输送、利益勾连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并对这些接触交往行为予以严禁。
“过去在司法领域存在的同学会、老乡会等现在都逐渐解散或很少活动了。”一名律师向记者表示。
利用其职务或关系为他人违法提供司法帮助的公职人员和律师,都可称为“司法掮客”。司法人员和律师间不正当交往,往往意味着“司法掮客”的存在。
“司法掮客”的存在还可能耽误律师介入的最佳时间。京衡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申文波指出,当事人被抓,亲友往往陷入手足无措的状态。此时,常常会出现声称“有关系,能捞人”的司法掮客,应当提高警惕,谨防被骗。当事人的亲友也应当建立意识:通过贿赂等方式找关系捞人,存在刑事方面的风险。
法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应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检察官则是侦查程序的主导者,是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守门者。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堂说:“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设立一道防火墙是必要的,通过这种防火墙防止司法人员和律师勾勾搭搭,防止他们在酒桌上就把一些案子办了。”
2018年3月23日,最高法原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王洪光因犯受贿罪获刑六年。6起犯罪事实中,与律师孙某合伙作案3起。
早在2005年,王洪光在任最高法民二庭审判员时,就接受请托介绍孙某担任山东省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最高法进行二审案件的代理律师,并为孙某一方提供帮助。后来他又介绍孙某担任相关案件代理律师,并提供相应帮助。2012年,已任最高法立案二庭审判长的王洪光再次接受孙某请托,为山东某公司在最高法申请再审的案件提供过帮助。
司法人员的亲属一直都是敏感人群,此前已有相关回避规定,却也相应地催生出一些应对方式。据一名退休法官介绍,其在法院工作的师妹丈夫本是律师,为了让他继续执业,夫妻俩办了离婚手续,实际上却“离婚不离家”,双方继续在同一座城市从事法律工作。
已经曝光的一些贪腐案件显示,一些法、检工作人员甚至与同样从事法律工作的家人沆瀣一气,严重破坏当地的司法公正。
张家慧和前夫刘远生都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一同被原海南中级法院(现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引进到海口。后来刘远生离开法院,与一名律师合作成立咨询公司。经披露,行贿人中仅少数能够直接接触张家慧,近三分之二通过刘远生牵线搭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吕洪民的腐化与其妻田某和一名张姓律师关系密切。吕洪民的妻子田某曾兼职律师,后调入长春某学院任教授。不少人通过田某给吕洪民吹耳旁风,以便向相关办案单位打招呼。吕洪民共计十余起受贿事实中,多起与田某有关。2021年3月26日,吕洪民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20年6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公告,将该市多家法院的16位法院领导及法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亲属名单公示。公告称,16位法官郑重做出承诺,在其担任员额制法官及院领导期间,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一律不得在无锡范围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如有违反从严查处,追究相应责任。
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当地曾发生过当事人反映有法官的子女、配偶代理案件的情况,无锡中院作出的公告与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进一步加强法官任职回避,杜绝利益输送,避免通过暗中代理等违法违纪情况。
此次《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则更加明令禁止法官、检察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此次《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明确,该意见适用于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
而其中的以下条款牵动了不少体制内司法从业人员的神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这意味着,退休后要从事律师行业的司法人员,就要放弃体制内的退休待遇。
其实,关于退休法官、检察官是否应该被禁止从事律师的话题从2021年上半年就在法律圈中得到热议。有人认为“离职的法官、检察官具有司法勾兑的天然潜在风险”,应完全禁止其从事律师;反驳声音则指出,任何政策性规定都不应违法。
原本《公务员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此次新规定一出也让此前的争论落定。新规定表明退休司法人员必须在从事律师和退休待遇上做出抉择。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人员,必须向组织如实报告离任后的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同时,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情况。
“向组织报告这种方式确保你退休以后不能脱离组织的监管,整个监管的链条拉长了。”从体制内辞职出来从事律师的王学堂在仔细阅读《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后告诉记者,“我们欢迎制度的创新,期待制度的落实,同时也要继续对社会司法运行保持反思。”
“近年来一直有司法人员外流到律师队伍,却很少见优秀的律师回流到法院、检察院。”一名业内人士说,此举一方面对尚在体制内的司法公职人员有留人之意,另一方面提高了离职人员任职律师的门槛,同时也是进一步减少退休法官、检察官成为司法掮客的机会。“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选择一方自然要放弃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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