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徐小文
摘 要:正义、平等、自由等问题一直是近现代政治哲学密切关注的问题,罗尔斯也不例外。而罗尔斯在其所建构的“正义论”的体系中,对功利主义(尤其是古典功利主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并予以批判,这项工作在其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极为重要,因为他正是要通过对功利主义、直觉主义等当时最流行的正义观念的批判,来证明其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及体系的可行性,企图以之来替代其他的正义观念。然而,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所作的批判及其主张的正义原则的可行性也的确存在着问题。基于此疑问,对罗尔斯关于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部分予以浅析,论述其合理之处,并试图找出其中的不合理之处。
关键词:罗尔斯;古典功利主义;目的论;批判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9.084
0 引言
在《正义论》第一章第5-6节中,罗尔斯主要论述了“古典功利主义”,并对其做了批判,将其自己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同古典功利主义进行对照。这部分的论述既是为证明其正义原则的合理性,也是为后面正式阐释其具体的正义原则做铺垫。而在本书第三章第27-30节中,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同功利主义之间的对照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述,以此作为推出其正义原则且成立的前提——原初状态的必然的推理环节之一。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要论述了功利主义的原则、特征及不足,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这里所论述的“功利主义”是限定了范围的,即是一种“严格的、古典的理论”,亦即罗尔斯主要对照的是古典功利主义。在第5节最开始,罗尔斯就阐明了论述功利主义并与之对照的目的:“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扩而言之,这也是罗尔斯在《正义论》全书一以贯之的目的,这一点在本书最开始处就已明确,即他要构想出一种“作为可行的选择对象”的正义原则,“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理论”。而功利主义是当时较为流行的正义观念之一,且其实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正义理论体系,因此罗尔斯必然要对功利主义(尤其是古典功利主义)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批判。然而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并将其与自己主张的正义原则对照是否完全合理?从功利主义推出的正义原则究竟有无可行性?若不合理,不合理之处又在何处?这些疑问迄今为止一直都为学术界所广泛讨论,包括诺奇克、桑德尔等。本文正是基于此疑问,分析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及与之的对照。
本文首先概括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论述,其次阐明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再次分析该批判中的合理与不合理之處,最后从该分析出发,论述罗尔斯从古典功利主义批判出发所寻求的解决争议的方案及构建的正义原则的可行性,分析罗尔斯针对古典功利主义这一功利主义形式的原因,并阐明其中的问题所在。
1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论述
罗尔斯关于功利主义的论述包括功利主义的特征的论述,主要是在《正义论》的第一章第5节和第三章第30节。第5节中,罗尔斯限定了其所描述的功利主义的范围,并选取参考了西季威克对“古典功利主义”所做的定义,对之进行了如下说明:“如果一个社会的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在罗尔斯看来,古典功利主义最大的特征在于它是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接下来,罗尔斯展开了具体论述。他由上述的古典功利主义的最大特征而认为功利主义是从个人的追求与选择原则推广到社会的追求与选择原则,以之说明当时所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是人们最易假定的并且是合理的,由此罗尔斯引出了伦理学的两个主要概念:正当和善,并用目的论来论证古典功利主义中正当与善的关系。最后,罗尔斯总结指出功利主义的显著特征及不足,并在第27——30节中关于对其自己提出的正义原则的前提条件——原初状态的推理中讨论了平均功利原则及古典功利主义,指出此二者的不合理性,以证明其正义原则能够替代此二者的可行性。
总而言之,罗尔斯此后的讨论与批判的重点是针对古典功利主义这一功利主义形式,关于这一点的具体原因下文第三部分将予以详析。而古典功利主义的特征大体可总结为:它是从自然人性论——趋乐避苦出发,以常识性思维为起点,以欲望的满足与行为的效果即是否善好为评价标准,以正当为工具和手段,以经验主义为方法,采取公平观察者与同情和想象的观念能力来将个人的选择原则推广至整个社会,力图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最高目的。按照罗尔斯的表述,即:“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2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
罗尔斯在关于功利主义的论述中,虽然也显露出他的正义原则同功利主义之间的密切联系,但更多地是要指出古典功利主义的不足之处——“在计算满足的最大余额时并不涉及(除了间接的)这些欲望是什么样的欲望”。如果其中包含着以损害别人自由为乐但却有助于增大社会最大份额的欲望,功利主义者认为我们没有理由去阻止对该欲望的追求。
在第6节中,罗尔斯将功利主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做了对比:(1)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认为个人拥有正义的常识性信念,而这也是功利主义原则所无法违抗的自然倾向。(2)功利主义采取的方法是将个人的选择原则推广到整个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则是持一种契约论的方法论,认为社会选择的原则本身是在一种原初状态下的契约目标。(3)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则是一种义务论。最后,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之间的不同实质上是社会观的不同:“它(功利主义)在决定一个社会应鼓励什么样的道德性格的问题时非常依赖于自然事实和人类生活中的偶然因素,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理想则较深刻地孕育在伦理学理论的首要原则中。”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中,“我们把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设想为一个由那些人们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原则来调节的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而在古典功利主义理论中,“组织良好的社会则被设想为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由公平的观察者从许多既定个人欲望体系造成的总的欲望体系的满足。”
由此总结而言,罗尔斯对于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大体可列为以下几点。
2.1 以趋乐避苦的自然人性论为逻辑起点
首先,罗尔斯认为,古典功利主义有这样一个倾向:个人必然会去追求自己欲望的满足,且一个人为了得到未来较大的利益,可能会在目前做出某种自我牺牲。这虽然是从经验而言,但的确也是人类所不得不承认的自然事实。
考察功利主义的发展史,清晰可见:该理论出发点是趋乐避苦的自然人性论,且自近代起一直如此。如:霍布斯提出“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人性本恶的自然人性论,由此出发,强调要用理性来抑制人的利己的自然本性,并提出通过完全让出个人权利交付于国家并订立契约来实现自保。而洛克虽然也持自然状态观念,但是却认为个人只需交付一部分权利给国家,与之订立契约来自保。休谟也同意自利是人所固有的,但他认为人性中除了自利外还有同情与仁慈,且人们之所以构成社会并秉持正义规则,恰恰是由于风俗、习惯等及对善好的追求,由此,休谟开启了以自利为初始动机,辅以同情作用,以社会功利即人类的整体幸福与利益为目的的另一条功利主义路线。边沁同样也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并以此作为人的行为动机,但他认为行为的善恶的判断标准却是行动所产生的效果而非动机,并提出了苦乐在量上的计算方法。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密尔虽也同意人的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趋乐避苦,但是他对边沁定义的“快乐”只在量上有区别做了修正,认为“快乐”包括感性上的和理性上的,并将正义原则置于功利主义原则之下。
由上述可见,虽然功利主义有不同的路线和形式,也在不断地修正,但是无一不承认自利这一固有本性,无一不是从趋乐避苦的自然人性论即“私”出发,只是后来的具体时代问题不断发展变化,使功利主义观念不断受到挑战,不断面临危机,才不得不修正。然而,罗尔斯并不赞同此出发点,他认为人这种不可避免的自然倾向使得正义同功利——效果原则相冲突而不得不屈居第二位,从而不能保证对正义原则的绝对遵守,这与他的正义观念相违背,因此他对于古典功利主义的逻辑出发点进行了批判,并相应地将其自己的正义原则的出发点设置为一种每个人都会接受的常识性前提,并以原初状态为正义的背景环境,即以在一种互不关心、相互冷漠的前提条件下,所有人所普遍同意的原则即为正义原则。但这其实也存在问题,这将在下文第三部分处再进行论述。
2.2 从个人选择原则推广至整个社会
从趋乐避苦的自然人性论即“私”出发,古典功利主义认为:既然个人能以恰当的行动达到自己的最大利益且这样的行为按照行动的效果被认为是正当的,那么一个社会也可按照同样的原则来行动,因为社会同个人一样,都是为追求最大善,而这就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推广。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正是通过这一推广方式,通过将个人的合理选择应用于整体社会,从而推导出功利原则。但是从个人到社会的这种推广,还需要有一个桥梁来沟通,方能进行,因为否则上述推广过程的缺陷就在于:如何能保证个人所追求的自己的幸福是公众幸福的各个不同部分,保证它们的加总就是公众幸福的总的欲望体系,如何从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幸福直接推出每个人都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功利主义借助“公平观察者”的观念及同情与想象的能力去体验和统一他人的欲望,从而将所有人合成一个人,“使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的结果”,让理想的立法者来调节社会体系的规范,以便最大限度的满足这些欲望。也正因此,“功利主义并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但其实这种能力很难说服当事人,这其实也是依赖于一种直觉,且忽视了人的多样性、个体之间的现实差异性、选择的多元化与可供選择对象的多样性。这种企图通过设想一个理想化的个人并将其合理的选择原则强加于整体社会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其实存在着概念上的问题,存在着理念与现实事实之间的问题。
在古典功利主义观念下,人考虑的是如何实现以现在和未来的得失所权衡的对他而言最大的善,这可能会损害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的要求,而不得不让位于社会总体利益的实现。同时,借助想象和同情能力,要设置一个就像上帝一样的公平观察者,只存在于理念中,因为人毕竟是感性动物,不是完全抽象的理性动物,即使从“一”产出,也仍是有现实的多样性。故此,古典功利这种从个人推广到整个社会的方法原则在近现代对人与国家和社会的理解看来的确是存在问题的,不过这一点在古代其实问题不大,因为近现代的出发点其实是“私”,而古代更多是从“公”出发,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力图破“私”,这一点在下文第三部分会进一步分析。因此罗尔斯从契约论的方法论出发,为其正义原则设置一个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以保证其当事人作为参与者保持一种相互冷漠的态度,从而减少对直觉的依赖,并提出“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即是保证社会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有利的原则,其实这也是为破“私”保“公”费尽心机。
2.3 不关注个人之间的善的分配
正是因为上述这种古典功利主义对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思维及演绎方式,其观点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即是:功利主义“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即古典功利主义只关心如何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只关心善的总量是否增加,认为这样的分配才是能产生最大满足感和幸福感的正确的分配,而无需关注个人如何在其不同时间中分配善的总量。
由此,罗尔斯认为这会带来一个问题,即:功利主义对“正当”的定义是最大程度的满足社会总体善的东西,而这种最大幸福原则并不能说明分配的公平正义,因为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原则上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这种为了达到整体的最大善的手段是会损害罗尔斯在原初状态及契约论方法下所定义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的。也正因此,罗尔斯将讨论的范围限定在“古典功利主义”,因为在关于“分配”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当然,在古典功利主义所采用的“目的论”的证明方法上也可见罗尔斯限定在“古典功利主义”的范围的原因,这一点在下文“正当与善”处予以详述。
总之,古典功利主义这种对社会最大善的处理方式使得社会成为一个有效管理资源的系统,使本来关于善的处理由实践性质转变为技艺模式,社会只是一个管理资源的容器,而个人在这个容器中已经不再是人格化的个人,转而成为增加社会总体善的机器。这一点同古代对善的处理方式在本质上大为不同,古代并未抹去个人的人格化,对善的追求与增加也并非完全是技艺模式,更多的还是实践性质(即善的实现内在于事物自身,并非外在的加成)。因此,罗尔斯将其自己的正义论体系中的社会看作是一个合作体系,人们是这个体系中的合作者,由此也就必须关注对善的个人分配问题,否则在原初状态中,人们就不会首先选择“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而这一点也就承认了人与人之间在现实性上的差异性。
2.4 对“正当与善”的关系的颠倒
由上述对于古典功利主义关于善的分配问题的讨论,罗尔斯引出了“正当(right)与善(good)”这两个伦理学概念。因为功利主义要将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整个社会,就必须考虑到其行动的合理性以及其合理的行动如何能达到对社会而言的正当性。罗尔斯认为,古典功利主义对于正当与善二者之间的联系的处理是由目的论理论做出的,关于这一点,他选取了W·F·弗兰克纳的《伦理学》中的定义来对这一“目的论理论”进行定义:“首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東西。”罗尔斯认为这个目的论大致有两层含义:(1)对于何为善的价值判断可为常识加以直觉地辨别,从而使“合理性的观念具体化”了,尔后去设想合理性亦即正当就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善这一点也就是自明的了。功利主义对于这一点的认识,也是基于常识经验的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因此,在这种认识下,最大限度地增加一个社会所有成员的满足的净余额对于社会而言是正当的。(2)而对于事物的善的判断也就无需参照“正当”的定义了。但是对于善的理解是多样的,目的论的理论也就是各不相同的。因为其实所谓的“善”(good)也就是对人而言“好”的东西,而各人的具体情况不同,故对每个人而言,“好”也是不同的。如果“善”是快乐,那么目的论理论就是快乐主义;如果“善”是幸福,那么就是幸福论;而古典功利主义将“善”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对古典功利主义而言,善是指对社会而言的最大利益,且独立于正当,而正当只是增加善的手段工具。然而对“善与正当”关系的这种处理在罗尔斯看来存在着问题。
首先,罗尔斯认为:古典功利主义将善作为最高目的来追求,并主张善优先于正当,但是善作为目的因人而异,因而人们对于善的看法难以达成一致,甚至可能冲突,这会使得理性的选择难以可能,那么就需要形成一个关于“善”的目的等级,而其中的最高善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或者是幸福,或者是快乐。然而,功利主义者认为善优先于正当,善是目的,那么正当是实现善、增加善的工具,因此正义也就只具有工具价值,且功利主义就将“目的论”引向了工具理性的层面,由此功利主义就使正当并非一种善。但是真正的古典主义的“目的论”并非工具理性意义上的,这一点从亚里士多德处就可得以论证。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阐释的“最高善”、“自愿”、“选择”、“权衡”、“明智”等虽然也是在目的论的框架下,但是其伦理学所追求的最高善的目的是因其自身之故而值得追求的,其要达到目的的手段是内在于目的自身的,“自愿”是确定了因其自身之故而被追求的目的,“选择”是在达到这一目的的可选项中挑出最好的途径,“权衡”则是在做出“选择”前的挑选过程。因此,其目的论的“手段——目的”是内在统一的,即为了实现德性,必须要做符合德性的德行。而古典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中,手段并不内在于诸如幸福、快乐等的目的中,这就是工具理性的思维,因此古典功利主义为了有一个“支配性的目的”,不注重个人之间的区别,而将所有人的目的合于一人,以便计量,古典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也就变成包含了善的一元论。罗尔斯也看到了这种个人追求的善的多元性,也有为之寻找“支配性目的”的需要,但是他的处理方式不同于古典功利主义,而是将正义作为这一支配性目的,强调正义的优先性,个人和社会所追求的善都必须同正义原则相符合,由此罗尔斯既保证了个人追求的善的多元性,正视了个人之间的差异性,又确保有一个大家都普遍接受和承认的最高原则。
其次,如上所述,古典功利主义将善看作优先于正当,那么这就使得人们无需参照任何正当观念的标准即可判断事物的善,而这就同习俗中所普遍承认的对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侵害并非善相冲突,因为在无需参照物的情况下,人们通常会更倾向于选择对自己善好、对社会善好的行为。
罗尔斯选择通过契约论来解决这些问题,认为正当是优先于善的。其实无论正当优先于善,还是善优先于正当,二者实际上是权利与正当两者何者优先的问题。若忠于康德的立足点,就会像罗尔斯这样,认为当然是正当也就是权力优先,也就是“意志”优先。而忠于亚里士多德的,就会像古典功利主义、现代的一些社群主义等一样认为善是优先的。因此罗尔斯在这点上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也不能一概认同,只是立场上的不同、正在面临的和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有所改变,需要他做出这样的批判和改变。
不过,有一点需要强调:笔者认为,如罗尔斯那样简单地将古典功利主义称为目的论,将自己的正义原则称为义务论的那种对于伦理学流派的划分并不合适,容易造成误解,因为并没有哪种理论能完全绝对地不包含目的论和义务论的重叠部分的。如罗尔斯虽然自称是义务论,但其中不乏目的的东西,他总归要找到一个最终目的,只不过称呼不同。同样的,古典功利主义用目的论来自证,但其中也不乏义务的东西,如同社会订立契约就体现此。
总而言之,上述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几点批判既有合理之处,也有不合理之处,虽然也看到了一些学术史上固有的、不断争论的根本性问题,不过大体都是罗尔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为了解决其所面临的时代问题——正义,为了建立一种能够替代当时流行的正义观念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体系而做的批判。
3 关于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批判的思考
通过上述对于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几点批判的论述,我们已经大致了解了罗尔斯的立场,那么罗尔斯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究竟是否真的成功了呢?其中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呢?罗尔斯为什么主要是针对古典功利主义这一功利主义的形式进行批判呢?这是学界一直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如诺奇克对罗尔斯关于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以及建立于此之上的正义原则的批判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同古典功利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妙,尽管他提出了差异原则,但也仍然内在的是一种集体的分配,同样未区分人与人之间,基于此,诺奇克提出“持有正义”理论,并以权利原则为该理论的核心。包括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这一正义原则的预设前提,诺奇克也予以了批判,认为罗尔斯不应将自然资质所赋予人的差别一并抹去,人们对于自然资质是有权利的。桑德尔对罗尔斯关于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也做了评价与批判:桑德尔也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并未成功区分人与人之间,因为他的原初状态中对于天赋的东西造成的差别的排除导致他将天赋的分配最终作为了共同的集体的资产,由此罗尔斯本人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以及试图克服并未完全成功,其中仍存在些许问题。且桑德尔认为:罗尔斯从契约论的方法出发所设定的“原初状态”由于订立契约前无人知晓任何其他可供选择的原则,因此他们根本不会发生订立契约的活动,也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参与者和当事人。同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对社会的理解在桑德尔看来其实也是个人主义的,包括了利己的“私”的动机,因为其正义原则最终也是要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被侵害,保证每个人自身的平等。
当然,尽管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有所批判,但是他的正义原则还是同功利主义原则有很多相似之处,如Samuel Scheffler在《Rawls and Utilitarianism》这个章节中总结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同功利主义有三个真正公共的地方:(1)两种正义观都是“系统的”(systematic)和“建构主义的”(constructive)。它们都以最高的原则来统一相互冲突的对善的追求,且它们的最高原则并非建立在某种先验的基础之上。(2)两种正义观都将常识性的正义准则看作是派生性的(derivative),都从属于更高的道德原则。(3)两种正义观都是“整体论的”(holistic),都强调任何特殊利益的分配依赖于利益和任务在整个社会中的分配,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与他人相关。
尽管罗尔斯同功利主义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也有不少学者批判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但是笔者认为该批评还是有许多相当合理的地方。首先,古典功利主义由于更多强调社会总体效益的最大化,强调善优先于正当,因此在个人的德性上有所忽视,且必然会存在对个人权利或自由的侵害,而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在这一点上有所增益,他的正义原则正是要确保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平等,他后来提出的“最大最小值原则”正是考虑到处在社会中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其次,在对于“善与正当”关系上的目的论证明的批判也较为合理,打到了工具理性上,阐明古典功利主义所持的对善与正当的关系的目的论证明并非古典意义上的目的论,这一点很值得我们重视,善与正当的关系也是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非常重要的主题之一。最后,对于个人的分配问题上,古典功利主义也没有提出具体的理论,甚至忽视个人之间的差异性,不注重个人的分配,罗尔斯在这一点上的处理也较为合理。不过二者均未很好地提出“应得”(deserve)的概念,某种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确也未能很好的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古典功利主义的“应得”取决于正义的最初观念及实际上建立在公正的社会制度上的期望,而罗尔斯的“应得”则是取决于行为,但这都较为模糊,不易判断。罗尔斯连同天赋的自然资质的分配一并在原初状态中去除,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应得,根据行为的效果还是正当性来判断,又是如何判断,这些都未十分明确,难以把握,且会回到古典功利主义上去。而从这些相似与不同来看,罗尔斯之所以针对的是古典功利主义,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的功利主义观念较为流行,而发展到西季威克处,他重点转向古典功利主义并对之有较为成熟的论述;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古典功利主义在善的分配上不注重个人之间的差别,易有损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利于社会正义及合作。因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正是建立于古典功利主义基础之上,要来解决这些问题。
同时,罗尔斯与古典功利主义对于社会观念的设想也大为不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前提是设想并建构一个良序的(well-ordered)社会,而古典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是在人与人之间是一个残酷、机械而又冷漠的像狼对狼一样的社会观念的影响下,从“私”的立场出发做出的。这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二者的正义原则所提出的前提预设与理论背景不一样,这背后其实反映了对人的存在及人与社会的关系的理解的变化。总而言之,罗尔斯对于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部分在《正义论》中是较为重要的部分,值得更进一步的关注与研究。
4 结语
现代政治哲学和伦理学对于自由和平等极为关注,罗尔斯正是抓住了这一点,对古典功利主义予以批判,力图通过对当时社会所流行的正义观念的批判来建立一种能够替代它们的正义原则。其实,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是必然的,是其要建立自己的正义原则与突破时代困境的需要。在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中,涉及到学术史上许多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包括正当与善的关系、分配正义等。他以一种原始契约论的方式来构建其正义原则,这是对古典的传承。但是,在他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中,仍存在问题,这也影响了其构建的正义原则。不过这都不影响我们必须关注他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性研究是一个漫长而重大的课题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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