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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贸易与人权保护

时间:2024-04-24

叶子瑶

摘 要:随着WTO在商贸界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济与贸易全球化的进度被加快。虽然贸易与人权保护与世界贸易组织有着相同的目标与价值追求,但在对利益的追逐下,人权仍与WTO体制下的贸易存在冲突。人权影响着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并为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的发展提供指引。世界贸易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发达国家追逐利益的工具,发展中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WTO体制;人权 ;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6.063

1 WTO体制下的贸易保护主义

1.1 WTO的产生及其影响

1994年4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1947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成立的贸易总协定,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贸易组织。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世贸组织将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实现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和保护环境。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具备法人的职位,在调理各成员国因经济等原因此引发的争端时也具备至高的影响力。跨越国境的交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更加频繁,同时经济与跨国贸易所牵扯到的人权也更加密切。

1.2 发生贸易保护主义的原由

贸易保护主义,指的是在对外国际贸易中采取限制进口等手段来维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利益以达到免受国外产品的激烈竞争。同时,贸易保护主义为本国的产品提供各种各样的优惠从而增加本国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前者大部分是借助收取高额进口关税以达到限制外来产品的大量进口;后者则包罗采用进口许可证制等一系列非关税举措来制约外国商品自由进口。现代的贸易保护主义与早期重商主义有着很多不同,后者积极鼓励出口,限制一国的进口,它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积累钱币财富,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财富创造的生产能力。一国经常是对本国的商品特殊待遇和经济上或政策上的补助,鼓励商品出口,利用各样方式限制进口。

2 WTO体制下的贸易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是指生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按照当代理论学界主流观点,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共同组成了完整人权。其中,个人人权包含着个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生命权以及经济权、社会权、政治權、文化权等最基本的权利;集体人权指的是当人为获取来自团体更强大力量保护时而集合成一个整体应享有的权利,如民族自决权、种族平等权、谋求权利、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受到保护的和平权利等。

2.1 历史上的贸易与人权的关系

在人类的历史长流中,贸易与人权的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的状态,因为人常常被当作通过劳动而获取价值的工具。贸易与人权的冲突通常是由于贸易置于人权之上,例如在奴隶制时代,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的居民、犯人,还有从别的国家和民族被掠夺或诱骗的不幸儿都成为了奴役买卖交易的奴仆,他们别无选择只能为奴隶主做事,没有任何的物质回报,更别提人身自由。在奴隶制的时代里,奴隶虽为人,但并未享有人权。他们的劳动虽能创造价值,甚至奴隶本身也被当作商品出售或转卖,但人权对他们而言是不存在的,被践踏的。所以在那个时代,奴隶市场的买卖与人权是完全相悖的。

2.2 当代贸易与人权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待生命愈加重视,虽然人权的国际化发展较为缓慢,但是已经逐渐从国内走向国际社会,尤其是奴隶贸易的方面。一些国家试图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在这个方面的合作,达成了一定共识与条约,授予彼此在海上船只检查的权利,已达到禁止买卖奴隶。这一紧要合作,成为了世界上人权保护的伊始。如今,世界范围的人权保护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与完善。例如在战中人权与劳工保护方面的问题缔结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制定了国际标准。丘吉尔曾在二战以后连同罗斯福总统指出,新世界的秩序建立在四个方面,一是贸易;二是金融;三是和平;另一项便是人权。关贸总协定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关税减让方面有着极大的功劳,全球的关税从40%降到了4%。国际贫困因为世界资本的聚集得到了极大的转变。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得国际市场更加开放,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与密切,同时,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技术性贸易也被纳入调整范围。国际社会已经陆续签约了100多个双边或者多边的条约以保护人权,渗透到贸易的领域。国际贸易促进了人类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人权促使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等方面更加人性化与合理化,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促进。

2.3 WTO体制下的贸易与人权

二者的区别在于,国际贸易侧重的是各国之间的彼此互信互赖,而人权制度则强调各个国家的相互独立。与世界贸易范围制度的建立相比,人权制度的发展显得更加艰难。在大多数国家签订的人权方面的条约与协定基本都是政治层面的人权,而非国际法上的人权概念。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就人权方面的冲撞显得格外强烈。正是由于全球化的发展,“地球村”这个称呼已经显得不那么夸张,它所带来的全球性问题,如环境,生态,经济,人权方面等,需要的不是某一个或者几个国家的力量,而需要整个国际齐力解决。通过各个国家的政府,以及之间的国际组织机构等相互合作,制定达成拥有束缚力与权威性的条约,解决国际贸易,人权,生态等问题。国际法,就充当了调节与裁决国家与国家纠纷的裁判角色。而国际法的人本化自然就成为了新的价值取向与观点。博登海默曾经在他的作品中指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规制的规制,就得存眷某些超出特定社会布局和经济布局相对性的根基代价。”而人权正是这种基本价值,人权不仅仅只是国际法的根本,更是国际法之所以为法的依据,因为其目的就是保障人类的基本权利,从而能够保障人类的全面发展。

3 WTO体制下的贸易与人权的交集

在促进全球经济的同时,世界贸易组织被视为诸多跨国企业谋取钱财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以环境为代价追逐利益,提高了失业率,剥削了劳动力等等负面影响。世界贸易组织导致的经济全球化加深了南北贫富差距,使得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距离越拉越大,矛盾变得更加尖锐。有的人认为,在世界贸易组织制下应当平衡人权和贸易,使得世贸组织的运行能够与最初设立的初衷——加快经济增长,提高人类生活水平,促进人类全方面发展相一致。另一些人认为,人权方面的引入会使得世贸组织体制的混乱与矛盾,难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3.1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这一词汇在近十余年越来越高频率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界中,随着经济全球化,发达国家的科技与科研水平,资金与操纵能力远超发展中国家。经济差距造成了阶级差距,加之国家文化人种地域的众多因素,在世界经济环境中不可避免的有了矛盾与冲突。以医药为例,早在十五年前被公认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维护发挥了十分大的作用。然而,通过时间与专门组织的调查,TRIPS对于人权的全面体现并没有深远的考虑。一些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等,近年来将更多治愈严重疾病的药物纳入被专利保护的名单里面,而这一举措,使得遭受AIDS,肺结核等疾病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得不到及时的药物治疗而生命垂危,健康受到威胁。科学的进步并没有给所有的人带来好处,而是有选择性的贫穷与富有,区域之别,国家之别,人种之别等。发达国家希望利用自身先进科技以抬高本国商品价格,追逐利益无视其他国家需要该药品或者商品的人的性命,这之间的保护条例是与国际人权法有冲突之处乃至是完全不吻合的。

3.2 劳工权

西方国家早就有“劳动力倾销”这一说法,即劳动力价格低,会导致生产成本降低,继而导致对别的国家的不公平竞争。所以发达国家往往都积极主张在WTO体制内实行统一的劳工标准,以消除不公平竞争。发展中国家大多是劳动力输出的大国,例如中国以及相距不远的印度都是世界经济体制中的大型工厂。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人民文化水平与技术水平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然而就业需求,生计需求又是存在巨大缺口的。发达国家的贸易产品远销世界,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作为各大巨头的廉价工蚁,得到的却只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甚至远远不足。中国工厂中的中国劳动力,高压的工作环境,低廉的薪资报酬正是在经济全球化中不平等的缩影。面对着廉价劳动力的大蛋糕,大巨头们纷纷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办厂,美其名曰帮助其发展,为其提供就业岗位,然而这背后的劳动剥削与压榨,在其国家中的大环境的背景下也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但是,同样的工厂中的工人,横向对比与发达国家,从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工作时间各个方面,权益与尊严往往就高下立见。发达国家也常常利用发展中国家侵犯了工人的劳工权,采用劳动力倾销等理由,来限制打压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出口。

3.3 环境权

如今,环境问题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而国际经济的高速发展曾经是以污染或者破坏环境为代价的。过度的开采,石油的泄露,以及珍贵动植物的进出口国际买卖,所引起的气温变化,全球变暖,资源枯竭,癌症病变,传染疫情,稀有动植物的濒临灭绝都是对贪婪的国际商人和无视此种现象的人类的惩罚。在经历了一系列惨痛的教训后,世界贸易组织现在设置了许多新的法律法规,限制国際贸易过程中对环境的损害。1994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一般例外”的b款和g款都规定,同意各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而使用一定的贸易措施,只要这种措施不形成随意的或者是不合理的歧视,就不是贸易限制。人作为生活在地球上的生物,环境是否被污染都会决定人们身体健康的与否。环境权与健康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性权利,如果连健康和赖以生存的环境都被破坏,那其他的一切经济发展和追逐利益也都将成为笑谈。

4 发展中国家如何在WTO体制中争取更多权益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资源、技术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有着不小差距,发达国家为维护自身贸易利益,常常借以侵犯人权为理由禁止或者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尤其是出口方面。所以,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发言权以及有利条款。

4.1 提高自身竞争力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综合实力上的差距,以及在国际市场的成熟度与经验丰富程度的不同都导致了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角色与作用大小的差距。所以,发展中国家想要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求得更大的发言权与影响力,首先应当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以便同发达国家相抗衡。通过将本国的贸易标准与国际化的贸易标准属性接轨,以达到加强自身市场的经济应对能力。发展中国家可以努力提升自己经济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积极参加WTO的各种国际活动,提高自己在WTO中的地位,这样才能真正维护自己利益。其次,发展中国家还应当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经验,了解不同国家文化与法律规则,减少国际贸易中不必要的碰撞与摩擦。将强制性标准转换成技术法规,参与各种国际合作与竞争,加强自己国际市场的竞争性。

4.2 积极参与WTO新一轮谈判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算得上是“国际贸易与人权”的最大受害者,因为外国常常借用人权方面的问题对我国出口商品以及国际贸易进行制裁与抵抗,以维护本国商品及贸易利益。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讨论会议,努力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约与规定,将能一定程度上改变发展中国家在WTO中的弱势地位和发言权,以维护自己的国际贸易权益。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有着非常特别的位置,因为它可以扮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链接,从而保证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所达成的条约能够均和各方利益;并以中国现实例证向发展中国家展现,开放的商业体系体例可以创造实在的经济利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需要世界市场开放所提供的市场准入机遇,同时也需要世贸组织持续和非歧视性的贸易规则所提供的法律保障。世界贸易组织是在不点地发展与进步的,会同WTO的发展形势和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而做出相应的改变与对策。发达国家因其自身市场的先进与成熟,常常能够依据丰富的经验提出对自己更有利的条约提案。发展中国家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新规则的制定,在国际经济秩序中起着更正面的作用,维护经济利益。

4.3 主动应对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

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的产生是由于全球化经济以及生产等技术的不断提高等原因,绝对不是偶然现象。发展中国家想要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大的发言权与经济贸易利益,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与发达国家进行长期的谈判,以求得达成一致。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努力替身自身的信誉与产品的水准,同时还要懂得国际法,了解各种法律法规,不与规则相抵触。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首当其冲应当创造国际化的合作机遇。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实现共赢的局面,必然少不了这两种制度的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通力合作。其次,发展中国家要主动使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矛盾解决机制。其中涉及的国际人权法也能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中纳入更多的人权概念。再次,积极设立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机制。不仅需要更优秀的技术性人才,更需要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拥有更加多元化的认识,以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发展中国家应当对贸易壁垒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并进行及时的钻研。

综上所述,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贸易与人权保护既有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一面,也有碰撞摩擦的一面。追本溯源,二者的初衷都是为人类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提升人们幸福度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点WTO体制下的贸易与人权基本价值是相同的。这需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以求达到二者的平衡,为全人类谋得幸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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