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3
赵海琪
[摘 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犯罪现象也较以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犯罪中呈上升的趋势,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呢?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根据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本文将从全方位多侧面的角度来阐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犯罪原因 预防措施
青少年是人一生中最美丽最闪光的时期,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后备军。周恩来总理曾说:“青少年是我们未来的希望。”①因此每一个青少年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青春,认识自己肩上的重担与责任,用朝气蓬勃的青春力量去建设我们美好的新生活。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开放,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犯罪现象也较以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犯罪中呈上升的趋势。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呢?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家庭是青少年生活、成长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社会性团体组织。据调查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在家庭这一环节中能否得到平衡健康的发展,这是与家长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教育与引导方法,自身性格与言行举止有着密切联系的。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位老师,如果父母的言行不加检点或者是采取溺爱、打骂、不予理睬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就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的影响。由于父母双方感情不和及永无休止的吵闹,会使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异常扭曲,在思想感情上给青少年带来了极大的创伤,于是孤僻、沉默便成了他们的重要特征。青少年又因丧失了父母的关心与爱抚,逐渐与其父母的感情淡薄、失和。这时,只要有人稍加诱惑,在寻找关心和疼爱的他们便会毫无顾忌地投入到他人的怀抱中接受爱抚与恩赐,殊不知自己已在坏人的引诱之下正一步步的滑向犯罪的深渊。
1.亲情过剩——“溺爱为劳教人员父母主要的抚养方式”②。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均为独生子女。这些在独特的家庭生活环境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就是一个“小皇帝”。他们对社会、家庭缺乏责任感,无奉献意识,对他人缺乏同情心和爱心,养成了不良的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与行为习惯。
由于家庭成员对子女在物质生活上的任何要求都百依百顺,所以养成了青少年贪婪的性格。与此同时,青少年的占有欲望也随之加强,这样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需求占有链。当家长无法满足其欲望与需求时,青少年就会寻求其他方法与途径来完成自己的“美好追求”。这时的青少年就已经是一枚未引爆的定时炸弹,十分危险了。当他们运用其他非法手段如抢动、盗窃他人财物时,也就等于青少年自己引爆了这枚定时炸弹——触犯了国法。
2.疏于管教。正是因为一些家长对子女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子女的管教义务,致使家庭教育的职能丧失了。“据霍夫曼等人的研究,他们把惩罚分为强制和‘爱的收回两种,强制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体罚、冷漠的拒绝等。而‘爱的收回则是一种心理上的惩罚方式,它表现为父母不理睬孤立未成年子女,对未成年子女表示失望等。”③也正是这样的一些家长对子女身上的缺点错误或是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是打骂了事。所以生活在疏于管教的家庭中的子女因得不到父母及时而悉心的管教,才会产生不良的品格,终由小错筑成大错直至违法犯罪。
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④这些规定都充分表明了家庭暴力对社会、对家庭成员的严重危害。
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之中的青少年来说,因耳闻目染或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其身心发展明显受损。父母之间的暴力冲突,使家庭弥漫着紧张的恐惧气氛,及其暴力的场面,往往都给子女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在使子女一次次成为暴力行为的直接受害者的同时,也易使子女养成仇恨、冷酷、撒谎、叛逆等不良的习性。
4.单亲与不法家庭的影响。近几年来,家庭、婚姻解体的现象愈演愈烈,单亲家庭日益增多,这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由于种种原因,单亲家庭中的父母性格异变,缺乏向过去那样对子女的关心、体贴、爱护、管理、教育,有些家长甚至还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粗暴地打骂子女或虐待子女,甚至遗弃子女。这一切都给子女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使一些青少年因此变得孤僻、抑郁、自卑、冷漠、烦躁不安、任性、仇视父母,他们对学习、生活失去了信心。这种心理上的变异很容易被居心不良之徒所利用,导之从恶,迫使他们违法乱纪。
二、学校教育的缺陷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学校是孩子们成长的摇篮,她不仅仅是传授科学知识的地方,更是道德和法制教育的阵地。
我国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但比较遗憾的是大多数学校仅把分数和升学率当作衡量学生与学校的唯一标准,从而忽视了对学生品行和道德的教育,其中更加缺乏法制教育。
1.学业成绩的负面影响。学业成绩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对所学功课掌握的程度。由于应试教育本身存在的弊端,学习成绩差的青少年学生,整天闷闷不乐,没有心思学习。又由于一些学校对差生的爱护不够,缺乏关心与耐心。他们或者采取歧视、冷漠的态度,对差生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或者只是向家长告状了事。有些学校的老师给予差生的并不是关心,而是采取训斥、辱骂、体罚、讽刺挖苦等做法,态度简单粗暴。渐渐地,他们成为学生群体中的孤独者,要么升学考试金榜无名,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致使他们对学校与教师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与逆反心理,原有对学校与教师的依赖、依附的心理逐渐减弱,甚至荡然无存。于是一些差生索性破罐子破摔,无所顾忌,在校园内和社会上到处游荡,惹事生非,违法乱纪,甚至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些差生则干脆退学,涌入社会,混迹于不法小群体之中,在与有劣迹人员的交往之中受其同化,走上违法犯罪的邪路。
2. 法制教育宣传的不足。学校法制教育的宣传工作尚未展开或开展不够,致使一些在校生和学校教师不能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而成为法盲或只是一知半解。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并且难以树立,这便使得一些学生和老师在犯法后,还不知道或不太清楚自己的行为将受到有关法律的追究与制裁。
3.青春期的性健康教育与性道德教育的缺陷。随着生活、卫生、医疗等各方面条件的改善,青少年进入青春期的时间显著提前了。在校的青少年学生均处在青春期的萌动之中,而一些学校却有意无意地放松、回避、放弃了对在校生进行青春期的性健康与性道德的教育,使得青少年的性无知、性冲动、性朦胧、性需要无法健康地发展起来,这就使得一些学生丧失了从正当渠道接受正确教育的机会。青春期的性无知、性朦胧则是导致大多数青少年受“黄色冲击波”的诱惑而冲昏了头脑,极易接受了来自社会的不良的性信息、性知识与性观念,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诱因
1.高消费生活方式的刺激所带来的苦果。改革开放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社会上也出现一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给一些青少年的心理带来严重的刺激,使得一些青少年从起初的羡慕、眼红,发展到想亲身体验与效仿,直至竟力追求。青少年为了搞到大量的金钱去实现个人的“理想目标”,不择手段,违法乱纪,直至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2.精神垃圾的毒害。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控,致使一些质量低劣,格调低下,内容庸俗,以宣扬色情、暴力为主的精神产品充斥着文化市场,这对缺乏辨别能力的青少年毒害颇深。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其中既有家庭、学校教育工作缺陷的因素,也有社会历史与现实社会的诸多原因。但是淫秽、色情、凶杀、恐怖的电影、电视录像、图书刊物等媒体均对青少年犯罪起着直接的诱发作用。
3.“两室四厅”的诱惑。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社会和经济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第三产业日益兴旺,其中高档消费的文化娱乐场所越建越多——网吧、台球厅、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玩具吧等娱乐设施剧增。这确实满足了部分社会成员的消遣与消费需求,但是由于“两室四厅”均以营利为目的,一些业主只为赚钱而不顾消费者的年龄大小和消费能力,将青少年视为成年人一样接待,这就使得一些青少年较早地涉足了一些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而现在的许多家长又是谈“机”色变,称它是孕育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他们只要一听说孩子迷上游戏机就气愤不已,但又束手无策,不得已采取的办法只能是控制孩子手中的零用钱,孰不知其结果常常是事与愿违、物极必反的,一些青少年由此去偷、去抢,走上了违法犯罪的迷途。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1.对待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应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宽严结合,不枉勿纵。
2.建立大型的侦查互动机制以提高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的能力。
3.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以提高民族自身的整体素质。
4.进一步强化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真正做到齐抓共管。
6.培养青少年高尚的道德情感,提高他们的道德认识水平。
7.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强化家庭教育的职能,制定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
8.抓好中小学生的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校预防违法犯罪的阵地作用。
9.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为青少年提供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注释:
①引自《周恩来的青年观》转引自《周总理和青年在一起》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版。
②引自《劳教人员早期父母抚养方式的研究》——于海琴,转引自《我与法》杂志2001年第1期《家庭环境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一文,原载于《青少年犯罪研究》(京),2000.4
③引自《中学政治及其它各科教与学》2001年第1期,转引自《我与法》杂志2001年第1期《家庭环境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一文,原载于《青少年犯罪研究》(京),2000.4
④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1]上官字木.今日为父母.社会.
[2]于海琴.心理发展与教育.劳教人员早期父母抚养方式的研究.
[3]林爱冰.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青年研究学报.
[4]张涛.青少年犯罪研究.
[5]康树华.犯罪学通论.北大出版社,1996.
[6]崔玉倜,崔蕾著.周恩来的青年观.湖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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