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3
张武杰 张叶青 王 双
[摘 要]法律逻辑以普通逻辑理论和原则为基础已有了完整的非形式内容的建构,但法律逻辑若要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就不能依附于普通逻辑加法律案例。而应以现代逻辑和数理逻辑为工具,用大量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为素材,以道义逻辑的成果为借鉴,来形式化建构法律逻辑系统。
[关键词]应用逻辑 法律 道义逻辑 系统建构
一、应用逻辑是法律逻辑的发展方向
法律逻辑是应用逻辑还是逻辑的应用?这个问题一直是我国的逻辑界与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有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理论基础就是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这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没有什么特定的研究对象,它就是形式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因此,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所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应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很多学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他们认为,作为一门学科,法律逻辑是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的,而作为一门逻辑学的分支学科,它的研究又应是与一般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相关联的。鉴于这种考虑,我们可以简单地将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律逻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
1.法律逻辑的研究是必须是认真严肃和科学严谨的。法律逻辑作为一门逻辑学的主要分支学科,就应有其独立研究对象。但是逻辑学及其分支学科不能轻易的就将其与“思维”这个庞杂的系统相联系,思维带来的一系列心理因素,给逻辑学支起了一个不稳定的框架,使其陷入了一个无穷尽的、未知的空间。
2.法律推理与一般逻辑推理是有区别的。一般推理理论以演绎推理为主。特别强调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性推理,轻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而法律逻辑既重视必然性推理,也重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比如,回溯推理是刑侦人员在分析案件时采用的或然性推理方法,但这一推理的形成在一般逻辑理论中是予以排斥的。所以,以一般的推理理论为工具,系统地研究各种法律推理,揭示其方法、形式、规则与规律并加以系统化,从而解决法律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和推导问题,这就是法律推理研究的主要内容。
3.法律逻辑应是一门应用逻辑。应用逻辑是元逻辑(两者都是作为一般逻辑理论系统的纯逻辑或理论逻辑)在某种具体科学领域中的应用而形成的逻辑系统。如数理逻辑、模态逻辑和道义逻辑等。而在我国学术界有着这样一种认识:把运用普通逻辑和数理逻辑的基本原理去研究某一学科领域中的特殊逻辑问题而称作应用逻辑。所以,现在的大部分有关法律逻辑的出版书籍的研究对象仍然是以普通的内容为基础的,将普通逻辑原理与法律实例结合。因此,法律逻辑并没有任何的创新,也没有完整的逻辑系统,以致法律逻辑浮浅且失去了自身的个性,同时也阻断了向纵深开拓这门学问的空间。
二、道义逻辑系统应用于法律逻辑体系构建探讨
既然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逻辑,它是将逻辑理论应用于法律领域而形成的,那么,作为法律逻辑的应用工具与基础的“纯逻辑”应该是什么呢?是普通逻辑,还是现代数理逻辑或者辩证逻辑呢?具备独立体系的普通逻辑、数理逻辑与辩证逻辑均可以运用于法律领域。基于科学发展趋于定量化与形式化,因此,关于法律逻辑研究的最终目标应该是用现代逻辑为工具来研究法律中的逻辑问题,形成关于法律逻辑的逻辑演算系统。以模态词“应该”、“允许”、“禁止”为研究特征而形成独立体系的道义逻辑即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逻辑学家基于广义模态逻辑理论,对模态逻辑中的某些算子作道义模态词解释,对模态逻辑系统中的公理或规则加以修改或补充,从而建立了不同的道义逻辑系统。在这方面的工作首推逻辑学家冯•莱特和安德森。道义逻辑系统分为:绝对道义逻辑系统和相对道义逻辑系统。在道义逻辑系统中,模态词“应该”以字母“O”表示,模态词“允许”用字母“P”表示,模态词“禁止”用字母“F”表示。将数理逻辑中的公式引入。则可以证明很多定理,例如:
T1 Op→O(p∨q) 表示:如果应该p,则应该p或者q;
T2 Pp→P(p∨q) 表示:如果允许p,则允许p或者q;
T3 Fp→O(p→q) 表示:做一件禁止的事情使我们承诺去做任何事情;
T4 Oq→O(p→q) 表示:做任何一件事情都使我们承诺去做那件应该做的事情。
法律逻辑如完全以绝对道义逻辑(朴素绝对道义逻辑系统和真值道义逻辑系统)的方法建立,得出的道义逻辑系统OK、OD、OT、OS4、OS5等,必存在悖论问题(道义不足道的)。根据模态词及推理形式可以得出,道义逻辑系统能够引出法律逻辑系统的构建。
1.一个可行的逻辑系统应有其形式规则、公理系统及算子,并且通过推理规则推演定义、定理。以这样的系统来处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才能称之为应用逻辑。法律逻辑要以应用逻辑的形式来展现其魅力和作用,应当有其可行的逻辑系统作为框架来促进理论和形式的有效性。
2.道义逻辑作为模态逻辑的一个分支学科,其根源来源于可能世界理论,所以除绝对道义逻辑外,还以相对道义逻辑来解释各种问题。研究相对道义逻辑我发现,相对道义逻辑是“条件性”的道义逻辑,O(A/B) <条件性义务>[在条件B下应该A]、P(A/B)<条件性允许>、F(A/B)<条件性禁止>。这里对道义逻辑中的道义词“允许”“义务”“禁止”境化了。这里的“境化”,我认为符合法律推理中的条件限制性,例:一个正常人应该做,则可能做。“正常”即是对“人”的条件制约。
3.在传统逻辑中是以前件推出后件:p→q,而法律逻辑中的溯因推测法即根据若干特征来推出原因及其之间的联系。以可能世界理论理解,也就是从必然的结果推出可能的原因:□q→◇p。而这里的p可以数组形式表示:p[n],n表示任一或多个(p:表示条件或可能性的)。例如,定义数组Act[8],则该数组可以用来描述8个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从理论来讲,法律的作用是以法条来制约不正当和不成文的习惯,因此,它具有先果后因的作用和性质。
通过对道义逻辑以及司法推理的研究,以道义逻辑系统和弗协调逻辑系统为基础,来建构一个简单的法律逻辑系统,以形式化的法律逻辑系统加强法律逻辑的确定性、可控性,使法律逻辑学真正的成为应用逻辑来充实逻辑科学,为司法实践工作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余俊伟.论道义逻辑系统的归约及其相关问题[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3).
[2]张大松.法律逻辑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陈波.逻辑哲学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杜国平.“真”的历程-金岳霖理论体系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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