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中国户外运动立法现状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4-06-03

龚君良

【摘 要】户外运动是从原始的战争、劳动生产、科学探险中提炼出来的体育运动。本文首先探讨了户外运动的文化内涵;其次,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户外运动体育法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就户外运动立法提出几点发展对策。

【关键词】户外运动 立法现状 对策

一、户外运动的文化内涵

户外运动,从字面上说,就是在户外环境中开展的体育运动。户外运动这个词汇,太过宽泛,容易被理解为“房子外面的运动”。其实,我们指的户外运动是在野外自然环境中进行的体育运动,并不包括室外体育场地中进行的诸如球类、游泳、田径等等体育运动。称之为“野外运动”更为确切,但从英文“outdoor”这个单词转化来的户外运动已经被长期、广泛使用,而且读起来很顺畅,不像野外运动有些拗口,也就约定俗称地取代了“野外运动”。

户外运动中的很多内容、技术、技能,源自于人类早期的战争、生产劳动和科学试验。人类早期在艰苦的自然环境中为生存发展而拼搏,为了上山采摘,就创造出攀岩及下降的技能;为了作战和迁徙,就积累了长途跋涉、翻山越岭的“穿越”经验;为了狩猎,就发现了辨路追踪的方法等。其它如负重行军、设计道路、科学考察等,在这些生产劳动和开拓人类生存发展空间的拼搏中,都可以找到户外运动的原始元素。也可以说,户外运动是从原始的战争、劳动生产、科学探险中提炼出来的体育运动,一旦成为体育运动,它的目的就不再是生产物质财富,而是促进人自身在身体、心智方面的发展,认识自我、完善自我、挑战自我,不断地注入新的文化科学内涵,提供娱乐和身体锻炼的手段,丰富生活,提升生活质量。

二、我国户外运动的历史现状

这个统计由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调查研究小组提供,但并不完全,还有一些事故由于种种原因未见诸公开报道。据业内人士估计,被隐瞒、私了或无记载的遇难事件至少还有二成甚至更多。这反映出了我国在这方面统计工作的不足。但仅就这份不完全的资料统计,已经足以看出:户外运动的安全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且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另外一份关于低海拔户外运动(注:以下所称“户外运动”均指非高山攀登的低海拔户外运动)的统计数据中看出一个发展趋势,如下图:

在户外运动方面,2000年无遇难报告,2001年~2006年的5年间,在户外运动中遇难5 3人,平均每年10.6人遇难。遇难人数逐年增长的趋势十分明显。冰冷的数字不断向人们敲响警钟。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调查研究小组对1957~2007年在中国大陆发生的山难事故进行了全面、详尽的统计分析。50年来,中国大陆登山遇难人数共计5 5人。这个数字是准确的,尚未发现遗漏和错误。2001~2007年7年间,户外运动中的遇难人数报告共计81人。由于一些事故被掩藏、私了或者出于保密等原因,这个数字显然不完全,应当会有不少遗漏。以上登山户外运动遇难人数总计为136人。

从对户外运动事故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城市,走向山野,加入到户外运动的行列中来;与此同时,户外运动参与者的风险意识、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关于户外运动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技术欠缺且对野外环境的认识肤浅,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掉以轻心,心存侥幸,这些都是导致户外安全事故发生呈增长趋势的重要原因。著名的梅里山难正是由于在营地的选择上发生了致命失误。在另一个方面,户外运动事故发生后,责任问题往往成为引起各类纠纷的一个导火索,“谁来负责”,“谁来赔偿”这样的问题使得涉及之中的人们不仅要承受失去亲戚朋友的悲痛,还要面对繁杂的法律手续;户外安全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同样极大阻碍了我国户外运动自身的发展。因此,加强体育法,加强户外安全立法,从根本上和法制上规范户外运动,促进户外运动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国内户外运动界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我国户外运动法的现状与当前所存在的问题

1.户外运动法学研究十分薄弱,研究户外运动立法的论文数量和质量有限,几乎是空白,特色研究较少,可依据的法律条文屈指可数,专业性人才更是微乎其微,层次有限;

2.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比户外运动发展慢;

3.法律效力层次低,且缺乏适用性;

4.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立法研究少;

5.操作层面上的立法滞后。

四、户外运动立法的发展对策

1.从户外运动法律人才培养着手

重视户外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培养专业的户外运动法律方面专业人才。

2.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要确保我国户外运动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户外运动的各种行业服务标准、组织管理办法、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监察制度资格认证制度和技术等级制度,把我国户外运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迹。

3.借鉴国外法律

在体育法学研究中,要借鉴西方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吸收他们先进的户外运动法律、法规实施的合理成果。如美国、西欧、日本等国家的户外运动事业非常发达,这与他们完备的户外运动法制的保障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户外运动法学研究要洋为中用,结合我国户外运动事业发展的实际,推动体育法制化的发展。

4.通过媒介对户外运动法律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人认识并了解户外运动,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户外运动的舆论氛围,培养公众理性参与的习惯,推动户外运动在公众中深入开展,推进法制意识的培养。

5.深入开展户外运动立法的科学研究,提高配套户外运动立法的科技含量

户外运动法制工作机构应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的科研比重,积极吸收和转化各种科学研究成果,并应用于体育立法的实际工作之中。同时,要注意借助多方而的力量提高体育立法中的科研成分和科技含量。还要有计划地组织和扩大体育立法研究队伍,发挥体育科学学术团体的作用,将户外运动立法研究纳人科研规划,开展户外运动立法的科技交流与学术研讨活动,为户外运动立法科学研究创设更好的智力条件。

户外运动法制建设是户外运动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是户外运动改革能否成功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育新体制的重要保证。因此,户外运动立法刻不容缓,这对推动我国户外运动向法制轨道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张俊斌.对我国户外运动发展的障碍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 [J].2007,(6).

[2]张宏智,岳晓燕.浅析我国体育立法研究的现状和发展对策[J].福建体育科技,2002,(6).

[3]于善旭,陈岩,李雁军.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套立法的对策探讨[J].讨体育与科学,1999,(1).

[4]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调查研究小组.2007中国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报告[R].2008.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