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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和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

时间:2024-06-03

马宏伟

【摘要】加大政府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力度,为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更为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扫除了阻碍其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也使民办高等教育得以成为公办高等教育的有力竞争者,促进公办、民办高校之间的良性竞争,促进我国人才教育事业发展。本文对政府引导和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 扶持政策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35-0044-02

引言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社会进步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重大的成绩与巨大贡献,理应得到政府及公众的全力重视和支持。但事实并不令人乐观。政府全力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正视民办高校在我国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真正确立“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的理念,从法理和制度上摒弃对民办教育的体制性歧视。改善民办教育发展制度环境,明确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定位和显性隐性作用,清晰界定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管理体系和体制,明确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各自角色分工以及各级政府的职责,刚性标识政府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中承担的道义和法律责任,细化和完善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优惠扶持政策,为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规制度环境。

一、政府引导和扶持民办高等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于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不甚清晰。在他们看来,公办教育姓“公”,民办教育姓“民”,民办学校的投资人投资兴办民办学校与投资创办企业一样,目的均在营利;民办教育可有可无,甚至认为我国公办教育已经很发达,能够满足社会成员接受教育的需要,完全没有必要再举办民办教育。正是受这种“官尊民卑”传统心态的左右,我国民办教育仍受到體制性的歧视,并为此将支付巨大的体制成本。

二是政策可执性力度不够大。这是在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研究领域争议最大的一个话题。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规定了取得合理回报的途径,但其在现实中很难执行,不但规定过于笼统,相关配套措施也迟迟没有出台,规定中所要求的取得回报的比例与其办学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办学成本的计算与公布等条件,更是让目前的民办高校无法达到。

三是政策扶持不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可是目前两类高校的教师在待遇方面差距悬殊。首先,由于民办高校目前登记的是“民办非企业”,其教师只能是聘用的合同工,不能享受国家事业编制的工资政策和待遇,各项权利与公办高校教师都存在差距。其次,虽然大部分民办高校都为教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但通常采取最低缴存额度,甚至不按照教师的实际收入缴存,远低于实际应缴额度。公积金、医疗保险都存在这些问题。再次,现有的职称评聘标准主要考查科研理论水平,民办高校教师的优势体现不出来。

四是奖励政策难以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奖励、资助、税收扶持等政策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难以落实,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投入的财政资助和奖励规模很小甚至没有;一些规定没有配套的具体优惠政策,仅从原则上提出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依据,且与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冲突,导致这一扶持政策实际上形同虚设。

二、加大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体系对策分析

一是加强分类管理。民办高校具备与公办高校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早己规定在政策中的重要方面。但这一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落实,其主要障碍在于民办高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尴尬身份。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先从源头上对民办教育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后,应根据性质将不谋求回报的公益性民办高校重新登记注册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与公办高校一样可以依法享受事业单位的政策待遇,确保民办高校主体地位的公平。同时,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的事业编制身份,保障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的教师能够相互调动和兼职,确保教师主体地位的公平。

二是细化扶持政策。以普遍资助作为财政资助的首要方式,普遍资助政策应惠及所有民办高校,但是也应该根据分类管理有所区别。针对公益性民办高校,可得到一定比例的直接财政拨款。该项拨款要根据地区发展需求,对符合年度办学基础考核的高校统一发放。高校对于该项财政拨款的利用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要进行实时监督。针对营利性民办高校,政府可通过购买教育产品或教育服务的方式进行一定的财政资助,如购买委托管理服务、评估服务等。以奖励政策作为财政资助的第二种方式,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机制,定期对学校的办学质量、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进行测评,为那些办学效益好、社会评价高的民办高校提供经费资助,这种资助是带有奖励性质的,也可以起到鼓励民办高校之间进行良性竞争的作用。如,目前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建立的民办高校发展专项基金。国家应加大这方面的财政投入,让民办高校真正有为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动力。以资助学生与教师作为财政资助的第三种方式,目前,民办高校的学生已经享受到与公办高校的学生相同的助学贷款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但其仍然要付出比公办高校更加高昂的学费及其他学习成本。因此,应提供更大幅度与范围的资助。另一方面,可通过财政资助支持民办高校开展科研工作,以促进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三是结合分类管理体制完善民办高等教育融资机制。首先,要改进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保障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但这一通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做到良好的衔接,导致一些关于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实。因此,在国家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后,应该根据民办高校的性质、特点和发展现状对现行的民办高等教育税收政策进行梳理,保护民办高校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完善我国目前的捐赠制度。美国的石油大王洛克菲勒曾在18世纪末捐赠了相当于现在10多亿美元的财富,建立了现在享誉全球的世界顶尖高等学府――芝加哥大学。该大学迄今为止产生了89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因此,改进我国目前的捐赠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向民办高校捐资,是扩大民办高校融资渠道的当务之急。再次,要鼓励扶持民办高校成立自身发展基金,互相扶持。如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日前获得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成为我国首家由民办学校联合发起的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基金会。

三、结语

总之,在民办高校发展中,政府应切实履行起政策支持者、教育规划者、经费资助者、运营监督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注重通过完善法规政策、实施科学规划、强化宏观管理、建立财政资助、提供积极服务等方式,引导民办高校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谢锡美.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创新[J].教育发展研究,2015(15).

[2]邱小健.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与公共财政政策选择[J].江苏高教,2015(6).

[3]张剑波.制度创新: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灵魂[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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