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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价格对不同竞争市场药品价格影响分析

时间:2024-04-24

庄园+柳鹏程+马爱霞

摘 要:发改委取消对大部分药品的限价,拉开药品价格改革的序幕。据此,通过对江苏省医保目录招标价格和最高限价的比较,反映出药品招标采购和最高限价对不同竞争市场药品价格管制效果的差异,并根据经济学原理进行解释。指出建立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可通过减少企业从研发到上市所需成本以及实施药品价格谈判机制降低垄断药品价格,且不影响其研发积极性;对非垄断药品可通过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制度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关键词:药品价格改革;药价放开;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8.033

根据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此次改革,取消了绝大多数药品的政府定价,仅保留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改变了十余年来药品定价的机制,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取消药品限价对药品价格将带来哪些影响?药品价格改革需要哪些配套措施呢?本文将药品市场根据不同的药品种类简单地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和垄断市场,并对不同的药品市场分别讨论。

1 药品价格政策对药价的控制能力

自2000年以来,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药品和除医保目录外的特殊药品实施政府指导价,又称“天花板价”。随着医药卫生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公立医院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建立完善,医院药品价格全部通过药品招标采购确立。新政策出台前,我国对药品价格的管控主要是通过发改委定价和地方招标采购制度。即药品价格不能高于政府指导价,药品进入医院在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确定中标价格。现在政府定价取消后,主要通过地方招标采购来对药品价格管控。发改委定价是否可以取消,地方招标采购制度是否能作为有效的管控工具呢?我们将利用2010年版江苏省医保目录的中标价格和政府最高零售价之间的关系做比较,反映政府定价和招标采购制度对药品价格管控的实际情况。定义招采控价能力(Ablity)=中标价/政府最高零售价格,反映了招标采购制度对药品实际管控情况,具体见表1。

在2010年版江苏省医保目录,共有31084个药品,其中有9664个既有最高限价又有中标价。求得Ablity平均值为66.52%,远远低于政府最高零售限价。但针对于不同的种类的药品,招采限价能力不同。我们将《医保目录》中189个原研药单独列出,计算其平均值为85.29%。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47.61%和98.28%。这里原研药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的定义,指化合物专利过期(包括行政保护期结束)的专利药品和同类药品(未能申请中国专利保护,但在国内首次上市的药品)共同构成“原研类”药品。在我国,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的药品,依然被当作“原研药”享有不同于一般仿制药的待遇。除原研药以外的仿制药,计算其平均值为66.16%,最大值最小值分别为99.78%,0.39%。

整体来看,药品招采制度确定的药品中标价是远远低于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限价的,即使发改委放开药品价格,也会通过招标采购制度限制药价虚高。药品招标采购一方面保障医院用药安全,杜绝假劣药流入医院。另一方面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和社会不合理医药负担。涉及到具体不同品种的药品,可以看出,对原研药,招标采购的控价能力明显降低。政府放开药价后,药价由市场调节,原研药市场竞争力强,价格较一般药品高。目前取消了发改委的最高零售限价,势必会削弱对这部分药品的价格控制。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普通的药品,依靠招采机制限价是可行的,目前取消对政府限价对这类药品影响不大。而对于原研药,招采机构管控的效果大打折扣,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限价。

2 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决定机制

2.1 完全竞争市场

完全竞争市场是指市场中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并且卖者所提供的产品大体上是相同的。在完全竞争市场,均衡价格由供需双方确定。每个生产者和消费者只能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价格的决定者。在药品市场中,如果一个治疗领域有不同的治疗方案,而且同一药物治疗方案中又有大量的已过专利期的通用名药品生产厂商时,市场状态也接近于完全竞争。

2.2 发改委定价机制的效果

发改委制定的药品指导价Q相当于价格上限。对大部分药品,发改委制定的指导价远高于市场的均衡价格已是不争的事实,实际的价格就是由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均衡价格P。那么现在发改委放开这部分药品价格,对实际的价格P也是没有影响的。因为这部分药品的价格已经是由市场充分竞争决定出的,并且低于发改委所规定的价格上限。如图1所示,均衡价格P位于价格上限Q下。S表示供求曲线,D表示需求曲线。P表示均衡价格,Q表示政府指导价。

当发改委制定的药品指导价Q低于市场均衡价P时,消费者愿意购买的数量为D2,但是生产者愿意提供的数量为D2,价格上限造成了供应的短缺,短缺量为D2-D1,如图2所示。我们可以看到之前药品价格不断降低导致部分低价药开始在市场上渐渐消失,最终产生了临床治疗无药可用的困境,例如鱼精蛋白、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剂、红霉素注射剂等。此次药品改革对于这部分被政府强制干预,严重背离市场规律的药品明显利好,这部分药品的价格会随着改革上涨,回到合理的范围,并且临床用药将得到保障。

2.3 招标采购机制的效果

对完全竞争市场,采用制定价格上限的方法,要么是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导致政策失灵,要么是低于均衡价格导致供应短缺,可及性降低。但如果政府能通过缩短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从出厂到患者手中的成本,那么药品的供应曲线S会向右移动,以药养医造成药价虚高饱受指责,招标采购机制设立的初衷就是希望能够减少药品的流通环节,以集中采购的方式杜绝医院医生的回扣,降低药品的流通成本。

3 垄断市场的价格决定机制

3.1 垄断市场

垄断市场是指当企业开发一种新药时,专利法使企业垄断了那种药品的销售。市场上仅有一家企业销售该药品,并且没有疗效相似的其他医疗替代品(如手术),这就构成了垄断。当企业的专利过期后,任何公司都可以生产并销售这种药品,市场就从垄断变成竞争。

在垄断市场中,由于只有一家企业,它的需求曲线就是市场需求曲线,如图4。垄断者将会调整产量使自身利润最大化,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即A点,垄断企业将获得最大利润。如果多增加或多减少一单位的产量,利润都将减少。与完全竞争市场不同的是,垄断市场中P>MR=MC,而完全竞争市场中,P=MC=MR。由于P>MR=MC,垄断市场相比完全竞争市场赚取了超额的利润,也正是因为创新药能为企业带来巨额的利润,企业才有动力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研发。

3.2 发改委定价和招采机制的效果

从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来看,完全竞争市场资源配置最充分,而在垄断市场中三角形ABC是由垄断而造成的社会的福利损失,这部分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在边际成本之上,但是却无法购买到药品。那么政府可以通过对垄断药品价格干预,来使得更多的患者能够用到药品。相对的,政府需要把握价格控制的尺度,如果政府的价格控制在均衡价格之上,则没有帮助。政府定价在均衡价格之下,将会增大消费者剩余,减少垄断者剩余,通过压缩企业的利润使得更多的消费者能用上药品。然而当药品价格控制低到一定程度,垄断药品所获得利润无异于完全竞争药品时,企业的积极性将被大大挫伤,企业将减少对研发的投入,创新药的数量减少,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对于垄断商品,价格上限过高无效,价格上限低于平均生产成本则会影响生产。但是由于垄断商品比较完全竞争品是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有一定的空间,因而政府可以通过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平衡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同样对于垄断市场,政府可以通过招采机构降低药品的流通成本。

4 政策建议

对整个药品市场,应通过完善招标采购制度降低药品的流通成本。现有的招标采购制度中,中间环节的成本并没有被压缩,反而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招标入场费、回扣等问题层出不穷。招采机构只招不采,是否用药的决定权仍在医生手上,为了增大药品的用量,企业打通医院关系上仍要公关。这些费用的产生使得招标采购没有能发挥出应有的降低流通成本的作用,政府应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招采结合,加强综合监管,杜绝暗箱操作和灰色收入。

综上,对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政府放开药价,简政放权,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对于垄断商品可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降低企业超额利润,平衡医药企业和患者的利益。也可以通过完善市场,降低企业研发成本降低药价。不论是完全竞争市场还是垄断市场都可以通过降低药品流通成本降低药价。政府放开药品价格只是改革的第一步,除此以外,还需建立谈判机制,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对医疗服务方的约束激励机制、医保支付的控费机制、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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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波,蒋小华,杜学礼.上海市闵行区药品招标采购体系改革经验探讨[J].药学服务与研究,2014,(03):236-238.

[3]刘艳兰.我国药品价格政府规制政策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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