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唐代法律中的“冷漠罪”

时间:2024-06-03

王东峰

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自古以来,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

现今法律,无法将这些冷漠的旁观者绳之以法,人们只能在道义和良心上对他们进行谴责。但是,在唐代,这些冷漠的旁观者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抢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質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公安人员”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两年。

《唐律疏议·捕亡律》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诸邻里被抢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如果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也要治罪。《唐律疏议·杂律》载:“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二等执行。假如说失火罪徒刑二年,那么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要判一年徒刑。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