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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治学的实现路径分析

时间:2024-06-03

赵迪云

[摘要]教授治学作为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理念,其实施效果关系到高校内部学术权力的提升、大学学术自由的维护,甚至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从国家、高校以及教授自身三方面出发寻找治学的合理路径,既是提高教授学术权力,解决高校行政权力泛化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大学学术自由,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教授治学;含义;困境;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20-0003-02

纵观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实际,教授治学模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其在现实中遇到的诸多困难与阻力,极大地降低了自身作用的有效发挥。本文致力于在阐述教授治学含义、明晰教授治学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教授治学的实现路径,以求促进其在当前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中的有效开展。

一、教授治学的含义

教授治学具有两层含义。从教授个人角度讲,是指教授自身所进行的教书、育人以及学术研究活动。这一层含义,获得当下学者们的普遍认可。然而作为一种大学治理模式,教授治学的含义则呈现出了发散的态势,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结合我国高校发展实际以及当下学者们对教授治学理念的深刻理解,笔者认为,作为大学内部的一种重要治理模式,教授治学是指以教授为代表的高校教师群体参与学术事务管理与决策,以促进高校学术权力提升、维护学术自由,实现高校内部三种权力——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以及学术权力协调与有序运行为目标的大学内部新型治理结构。“治学”的内容包括学术政策与规划的确定、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的制定、教授的晋升和聘用以及学位的授予等方面。

本文中的教授治学,是作为一种治理模式而言的。

二、教授治学的困境

教授治学在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学术组织的行政化问题严重、教授治学的范围与程度不够以及教授参与治学的素质与能力不足等方面。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

主要表现为:其一,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我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虽然对高校学术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但在教授参与治学方面尚无具体说明。其二,缺乏高校层面的章程与制度支持。当下在高校章程制定尚不普遍的同时,章程制定的科学性也有待考察。另外围绕章程而展开的学术制度,其在处理特定学术事务上的无章可循或不适切等问题,也需解决。

(二)学术组织的行政化问题严重

学术组织的行政化表现为参与治学的教授代表很多具有行政头衔,具有纯粹学者身份的教授数量较少。治学教授的双重身份以及许多学术组织由行政人员领导的事实,使得行政权力在学术事务管理中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教授治学组织实际上成为了行政管理的附属机构。

(三)教授治学的范围与程度不够

多数高校将教授治学的范围定位在教学计划的讨论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以及教师聘任与晋升等方面,教授参与治学的范围不仅较小,而且在治学的程度上,也仅停留于表层。一些学者对教授参与治学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制定教学计划、学科建设以及教师聘任等学术事务中,教授的学术权力均表现为一般。

(四)教授参与治学的素质与能力不足

一方面,作为院系代表的教授,其参与校级学术事务讨论,更倾向于维护自身院系利益,缺乏学校发展的整体考量;另一方面,作为拥有学者与管理者双重身份的教授,当面临维护学术自由或忠诚学校的选择时,更有可能选择前者而使学校发展蒙受损失。在教授治学的能力上,由于教授缺乏管理的全局观念,加之无治学相关经验,考虑问题的角度容易受自身学科专业限制,难免做出不符合学术发展的决策。

三、教授治学的实现路径

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并非依靠单一力量就能实现,其有效实施需要通过国家、大学以及教授三者的共同努力。

(一)国家要为教授治学提供外部保障

1.健全教授治学相关法律。在国外,教授参与学校管理均有充足的法律作为后盾。如美国的《宪法》、《合同法》、《教师手册》、《全美大学教授协会指南》等法律政策文件,对教师的权力与义务、自由与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虽然也有规定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法律,但在教授治学问题上始终缺乏有效保障。健全教授治学法律法规是妥善实施教授治学的重要的一环。

2.规范高校行政管理权限。在我国,政府作为大学的举办者,其外部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将极大损害大学的学术自由,因此需要对自身行政管理权力加以限定。在大学内部,行政权力的不断越位使得学术权力逐渐退居边缘位置,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当下外部行政权力过多干涉大学事务的反映。规范高校外部行政管理权限,有利于维护大学的独立与自由,更能为教授学术权力的行使提供充足空间。

(二)高校应为教授治学开辟内部途径

1.科学制定大学章程。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章程的制定尚不普遍,现有的一些大学章程也多少存在问题。如一些高校的章程仅仅是将国家教育法规与高校实际情况机械结合起来,对学校的领导体制及运行机制规定不够具体,忽视学术权力在大学学术事务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处理特定学术事务时无章可循或者“章不适切”等。大学章程作为校内的“基本法”,是大学进行自治的重要依据。科学制定大学章程有利于维护大学的自由与独立,保障教授群体参与学术事务管理,促进学术权力在高校学术事务管理中地位的不断提升。

2.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互协作的治理体系。高等学校的内部权力,从大的方面来看,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者不可偏废。作为大学活动的主体的学术人员,由于深谙教学与学术研究的运行机制,其参与高校学术事务管理将极大提升学术事务决策的科学性。然而,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与管理的复杂化,完全依靠学术权力管理学校变得不再现实,一种新的力量——行政管理应运而生。教授治学的有效实施需要构建学术与行政相协调的内部治理体系,使两者在各自擅长的领域里发挥应有作用,尤其是发挥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服务功能。

3.建立教授治学组织机构并完善相关制度。教授治学的有效实施,重点在于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完善其制度。目前对教授治学组织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保持原有的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不变,只在内部进行适当调整,如扩大职权范围,调整内部人员构成;二是保持原有学术组织不变,设立校级教授委员会;三是在院系设立教授委员会,实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总体来看,我国高校教授治学组织机构的形式有待统一,同时在组织机构的权力范围、人员构成以及实施细则等方面需要加以清晰界定。

4.完善教授聘任制度。教授能否治学,能否治好学,关键在于聘任怎样的教授。我国当前的教授聘任制度存在着一定问题,突出体现在高校招聘教授时的非公开性与“近亲繁殖”问题。按照这一方式招聘的教授其本身教学与科研能力有待考察,参与治学的素质与能力更是缺乏有效的保证。完善高校教授聘任制度,目的在于以竞争的方式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优秀学者,选择精于学术,乐于管理学术同时善于管理学术的专家、学者参与治学,从源头上为教授参与治学把好关。

(三)教授应不断提升自身参与治学的素质与能力

1.树立管理的全局观念,提升自身治学素质。从现有的教授治学实践来看,一些学术成就较高的教授、学者更愿意将精力放在学术研究上,对参与学术事务管理兴趣一般;当面临维护学术自由或是促进学校发展抉择之时,教授们往往会做出维护学术的自由的决策,而将学校发展放于次要位置;在学校的不同院系之间,教授参与治学也倾向于维护自身院系利益而忽视其他院系发展的要求。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治学的效果。因此,教授治学的有效发挥需要教授树立学校管理的全局观念,不断提高自身参与治学的综合素质。

2.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增强自身治学能力。教授并非专业的学校管理者,虽然深谙学术活动的内容与具体运行过程,作为非专业管理者,如何制定出合乎学校发展实际、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学术政策与规划、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标准聘用与晋升本校教师、如何安排学位授予工作等,这些均需要参与治学的教授们从整体及长远角度考虑问题,不断丰富相关管理知识与经验,以增强自身参与学术事务管理与决策的能力,从而保证教授治学的有效开展。

(责任编辑:封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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