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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人身自由权利岂容践踏

时间:2024-06-03

余民强

据澎拜新闻报道,日前,因迟到,湖南株洲育红小学一名三年级女孩,被何姓女教师罚站数分钟。女孩父亲,株洲县渌口派出所一副所长知悉情况后,驱警车直入学校,将何姓教师带走,并关入审讯室7小时。

侵害教师生命健康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见诸媒体的很多,比如《成都商报》6月10日消息,因在校期间管教了上课玩手机、在校谈恋爱的违纪学生,四川资阳市乐至中学一名班主任在高考结束当晚,被学生家长带来的人暴打。這不禁让人气愤,也让人追问:作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何时变成了可以横加指责、拳脚相向甚至刀斧相加的对象?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一个派出所副所长,一个代表国家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致宪法于不顾,公然驱警车直入学校,将老师带走,并关入审讯室7小时。如此限制一位人民教师的人身自由,这是谁给的胆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派出所副所长“驱警车直入学校,将何姓教师带走,并关入审讯室7小时”,这个事件是否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的条款,可能只有法律界人士才能作答。但作为派出所副所长肯定知道,为女出头,限制老师人身自由是违法行为。可为什么还要任性妄为呢?这只能说明尊师重教在其心中没有丝毫的位置。

教师是孩子的引路人。俗话说“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因此,作为家长,不管怎样都应该尊敬老师。子女一旦与老师产生矛盾,理智的做法是厘清事情的真相,真诚地与教师、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沟通。若错在孩子,就更应该正确引导子女认识自己的错误,而不是一味袒护。像这样逞一时之威风,大打出手甚至非法拘禁,不仅不能帮助孩子,更害了自己的子女。

要杜绝教师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除了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气氛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治建设,让法律为教师撑腰。倘若侵害教师合法权益者一出手便被处罚,如此,还有谁愿意以身试法?愿这样的新闻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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