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朱文琦 李 莉
摘 要:城市化是人类社会进程中的必经阶段,在此进程中,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与日益扩张的经济规模和不断增长的人口之间势必发生一定矛盾。伴随城市化的加快,失地农民面临着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因此,研究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表现及其解决途径,对于我国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020-02
1 背景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西方大规模的城市化,始于18世纪的英国工业革命。根据联合国相关组织的预测,到2030年,世界城市化率将达到60%。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由于历史、制度等诸多原因,农民在城市化大潮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城市化是土地增值及其资本化的过程,应该让农民真正获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然而,在城市化实际进程中,农民不仅没有获得相应利益,反而临着城市化带来的失地和失业的双重尴尬。
2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表现
2.1 失地农民的就业率偏低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就业率偏低。许多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就沦为新的城镇失业者,原因:
(1)失地农民自身的文化技能、心理等因素的限制。
我国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二元制”结构特点明显。与城市相比,由于受到经济、教育等条件的限制,农民在文化、技能上都处于劣势,尤其是纯农业户。即便是在城市接受过职业培训的农民,也往往选择留在城市(即社会学中的“人才倒挂”)。另外,在长期农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求静怕动”的社会心理,也成为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制约因素。
(2)政策性因素的限制。
长期以来,户籍制度、农民创业的限制条件、企业招工的歧视性规定等,都严重阻碍了农民的社会流动,影响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近些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虽然情况有所改善,但对于失地农民这个特定的弱势群体而言,仍远远不够。
2.2 土地开发、交易、占用、补偿问题上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1)制度保障乏力。
在农民失地问题上,虽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等,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在保护失地农民的权利上往往力不从心。
(2)缺乏统一规划,“城市病”现象严重。
在城市化过程中,介入主体不一,缺乏统一规划,如开发商抢建违法建筑(在补偿利益的驱动下,农民也可能盲目的增加建筑面积以换得高额补偿)、破坏生态平衡、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都会显露。更有甚者,个别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暗中勾结,以规模经营为借口,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强迫农民进行所谓的土地流转,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用途,这都必然增加城市化的安全隐患。
(3)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缺乏,维权能力受限。
失地农民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都比较淡薄,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在其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借助法律来解决其与另一方或另几方的争端,在此过程中往往处于极端被动地位。
2.3 针对失地农民的相关制度、政策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够
(1)社会保障不到位。
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不乏成功的探索,但多数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失地农民并不能真正享有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另外,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一定缺陷,除救济助困制度外,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全覆盖农村,与城市相比,农村还缺乏诸如失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制度等。
(2)农民失地后,缺乏有效的培训和就业指导。
在城市化进程中,实现失地农民劳动力的转移和科学就业,政府的作用必不可少。就目前情况来说,政府作用尚未有效发挥,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中介机构缺位明显。
我国2003年的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是9800万,是1990年1500万的6倍,在这其中,直接或间接失地农民又占了相当比例。面对如此庞大的劳动力转移队伍,农村劳动力输出中介机构严重缺位,这不仅影响了失地农民正常流动,而且使社会不确定因素增加。
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除集中表现在以上几点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表现,诸如:失地农民拒绝城市化及在就业上的消极心理等。另外,由于各地的历史背景、现实情况、市场发育程度等不尽相同,失地农民问题也会有不同表现。
3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出路的探讨
3.1 明确政府责任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客观要求政府自身必须定位准确。 “一个好的政府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限,一是有效”(吴敬琏)。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科学规划、依法推进,及时妥善的处理好农民的土地占用补偿、拆迁补偿、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2 进一步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政府应进一步健全法制,各地也应该从实际出发,出台一些灵活、具体、行之有效的规定和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弥补失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知识匮乏的弱点,真正维护好失地农民的权利和利益。
3.3 清除政策性障碍,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首先,要破除各种政策性限制,为失地农民的创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另外,针对不少失地农民在就业问题上的消极态度,政府应加强引导,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使失地农民积极、主动的面对现实问题,推动良好的社会互动氛围的形成。
3.4 全面落实保障措施,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是与就业相关联的一个概念,在城市化进程中,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外,还必须处理好社会保障与就业的关系。首先,相对社会保障而言,要坚持把促进和扩大就业放在首位。其次,要运用社会保障的政策缓解就业压力,充分挖掘社会保障的功能。再次,在社会保障推进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界定过渡性社会保障政策的对象、适用水平、时间、范围等。
3.5 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积极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首先,以农村产业化项目为依托,大力发展畜牧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其次,根据各地实际,逐步破除我国长期以来产业结构不均衡状态和传统就业格局,发展特色生产,扶持、开发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发展加工贸易。
3.6 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服务体系
(1)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
针对失地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年龄偏大等问题,政府应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教育和培训,使失地农民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和维权知识,为其再就业和创业打下基础。
(2)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服务体系。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一地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服务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更好的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具有直接而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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