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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对策与思考

时间:2024-04-24

李帅 郭庆祝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伏季休渔、增殖放流、海洋捕捞计划产量“零增长”、海洋捕捞渔船指标“双控”等多项措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捕捞作业方式和渔船装备的不断改善,目前渔船实际捕捞强度明显超过了渔业可捕资源的修复能力,资源枯竭趋势并没有得到改善,资源状况堪忧。

1 减船转产的必要性

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直接导致部分捕捞渔民收入锐减、生活水平下降,多数渔船靠“吃油补”维持生存。同时,渔业资源的枯竭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渔民铤而走险,违规出海生产,海上风险增大。鉴于国家油补政策调整,渔民出于生计问题,涉渔“三无”船舶及私自改装渔船等将增多,严重扰乱捕捞秩序,同时增加了管理难度,加剧了生产安全风险。因此,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降低海上作业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渔民民生,减船转产工作势在必行。

2 减船转产的问题

2.1 渔民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技能单一,转产难度大

世代生活在海岛和沿岸的渔民,已经习惯了“靠海为生”的生产生活方式,他们熟练掌握的是海上捕捞的生存、生活的本领,大多只懂海洋捕捞这一门技能,接受教育的机会少,渔民文化程度低,普遍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上岸就业的竞争力较弱,给渔民寻找新的就业门路增加了难度。此外,渔民年龄结构的老龄化严重,也给渔民转产转业,寻找新的岗位增加了困难。

2.2 渔船改造成本较高,渔民债务重,改造和退出难度较大

在资源枯竭、改造成本较高情况下,木质渔船改造为玻璃钢等先进材质的渔船,渔民积极性不高。此外,新型材质渔船的耐用性和实用性还有待进一步实际生产检验,渔民不愿冒风险。同时,还有一部分渔船是负债经营,渔船、网具、机械、通信设备等只能用于海洋捕捞生产,这种成本是渔业生产中固定成本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由于这种资产专业性而引起的“存量刚性”,大大缩小了“存量调整”空间,致使海洋捕捞业即便在一定亏损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被迫负债经营,这也是部分渔民不愿减船转产的一个重要原因。

2.3 政策扶持的力度不够,减船速度慢、限制多

自2003年起,农业部实施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但是多年来国家转产转业政策存在补助规模缩小、政策不稳定等问题,是否延续每年补助政策要视每年的情况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渔民转产转业的积极性。渔民要求在制定合理补偿标准基础上,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期限,取消减船数量限额等限制条件,尽早开展减船转产工作。

2.4 渔民社会保障滞后,转产转业扶持政策单一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在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渔民的社会保障相对滞后,一旦渔民退出赖以生存的大海,如果没有相应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配套,转产渔民和退休渔民的生活就会出现困难,落实渔民转产政策将有很大困难。同时渔民也希望除转产培训外,对转产转业到农业、服务业、旅游业等领域从事再就业和创业的,要给予一定政策支持,保障渔民转产转业后正常稳定的生活。

3 工作原则与任务

3.1 工作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统一政策、公平公开、渔民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通过取缔一批、改造一批、退出一批的途径,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积极推进减船转产,稳步开展渔船更新改造,进一步控制捕捞强度,优化捕捞业结构,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渔区社会生产生活的安全和稳定。

3.2 重点任务

3.2.1 取缔一批 开展清理整治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渔业执法部门联合公安、边防、海事等部门对海上作业或停泊的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统一拆解。要强化日常监督执法,保持长期高压打击态势,确保涉渔“三无”船舶不反弹。

3.2.2 改造一批 对于渔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环境破坏较重的渔船,积极引导其进行更新改造或进行标准化玻璃钢捕捞渔船升级改造。

3.2.3 退出一批 鼓励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交回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转产从事增养殖业、远洋渔业、水产品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等涉渔产业和非渔产业。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木质渔船、大中渔船以及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4 对策及建议

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关键是渔民是否得到妥善安置。渔民安置工作要坚持以自力更生为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使减船渔民真正实现转产转业。

4.1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要为渔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制定培训的制度和实施方案,积极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特别是要为渔民提供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苗种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突破渔民普遍文化素质和技能较低的再就业瓶颈,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4.2 加强政策扶持保障

为鼓励和支持渔民转产转业,对转产转业渔民出台相应政策,简化有关审批手续,减免有关税费。积极推进社会养老保险,研究制定转产转业渔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适当提高参保转产转业渔民政府补助标准。

4.3 拓宽转产就业渠道

要结合当地的小城镇建设,通过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展海水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市场流通业、休闲渔业等渔区二、三产业的有效载体,鼓励减船转产转业渔民从事相关产业。同时,积极引导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渔民从事农业等非渔业生产。

4.4 严格渔业执法监管

为防止涉渔“三无”船舶反弹,杜绝其他渔业违法行为,市县两级渔业执法队伍要在开展集中整治同时,加强日常执法监管,严检查、重整治,确保打击整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隐患、不留死角,切实规范渔业正常生产秩序,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收稿日期:201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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