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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制度与中国农村械斗史

时间:2024-06-03

袁燕

【摘 要】自古以来,中国农村就形成了宗族自治的模式。这种治理方式的基础,是将政权与族权合一赋予农村的宗族势力。宗族的对内的治理方式,是用“政权、神权、族权、夫权”[4]控制族群内部人们。除了对内管理之外,宗族还会帮助本族群应对官府的各种徭役赋税,同时更会以暴力的方式维护宗族利益。于是,为了土地、水源和等与农业经济息息相关的权力,不同的宗族之间会进行激烈的械斗。直至今天,农村之间宗族的影响力并没有完全失去作用,同时各种因为宗族矛盾引起的械斗依然不绝。当然械斗的方式,以及引起械斗的矛盾与之前的土地经济有所不同。

【关键词】宗族势力,械斗,农村治理,社会矛盾转移

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 [1]尤其是对于中国而言,“自城市从乡村孕育生成以来,其结构性问题一直延续。”[2]甚至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洗涤,中國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差距并未随着社会生产方式提高而减弱”。[3]这些问题造成了中国在治理农村治理工作中很多困境,也为今后如何处理中国特殊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矛盾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所以,我们希望通过研究中国宗族势力对中国农村的影响,尤其是其在对外职能中更多的采取暴力方式的分析,对中国如今和未来的城乡矛盾处理找到一些启示。

中国农村的宗族形成于何时,无从考据。但是这种“按男性血缘世系或近血缘关系建立起来,存在某种严密或松散的组织形式”,[5]长期以来成为中国乡村的实际管理结构。于是,在中国古代形成了“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局面[6]。由于“宗族族约与封建国家的法律是互为依存的,国法法律对家法族规起着保障作用”[7]。所以,宗族在维护宗族内部的社会稳定,调整族群内部的人际关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宗族在对内部进行有效管理的同时,在履行对外职能时却显得没有什么章法。这一方面是由于管理各宗族事物的士绅们与官方是利益共同体,所以对于官方委派的徭役、赋税等行政性事务无力拒绝或者不会拒绝;另一方面,在宗族与宗族之间没有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规则,但是不同的宗族之间的利益有无法得到有效平衡。所以,在各宗族之间一旦因为“山、林、水、土的产权所属,以及争夺矿产、码头等务功权”,以及族群之间出现日常纠纷,各宗族之间所能使用的方式,只能使用最为简单除暴的手段——械斗——解决各宗族间的纠纷。之所用这种暴力的、流血的方式进行争夺,在表面看来不同的宗族是为了争夺自然经济时期最对于农民来说最迫切的生产资料。但是其深层次的原因,一般被认为是以下三个方面:“一、经济与社会的紧张:两极分化、风险与社会矛盾的转移;二、政治关系的紧张:政府管理失调,司法系统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三、社会文化与交际心理的紧张:流动机会,内外挑战与彪悍民风的形成。”[8]

这些问题如果无法根除,那么“械斗”就会成为农村的“跗骨之蛆”难以摆脱。当然如果农村之间的械斗仅仅是村民自发组织的,那么其规模不过是几十人或者更多人进行的一场群架,时间也不会进行太长。但是,每一次村庄之间的械斗都有着宗族势力的影子,所以农村的械斗就变得复杂起来。由于,宗族是通过“男性血缘系统的人员关系;以家庭为单位;聚族而居或者相对稳定的居住区;有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9]这也就决定了,一旦发生宗族之间的写械斗,宗族可以利用血缘关系迅速的对本族群的男性进行动员,同时可以利用掌握宗族对农村政权的掌控在农村协调物财务,为宗族之间的械斗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这样一来造成的后果就是,宗族之间的械斗将会长期化。因为一旦有宗族人员在械斗中受伤会毙命,势必会引起整个宗族的“血亲复仇”。同时,由于有了物资保障,族群中的人不必为生计所困扰,也就有族群成员也就可以继续参与械斗。

也正是因为宗族势力影响下着农村械斗,不仅出现了械斗的有组织化的。同时,为了获得“械斗”的胜利,宗族还会去引入与自己在血缘或经济利益方面有着紧密联系的帮会和其他宗族。这些帮会,或者是占山为王的土匪,或者是与军队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民团武装,所以农民之间的械斗,已经衍变成一场战争,一场规模可以持续扩大的战争。因为当各个帮会参与到械斗后,械斗使用的武器已经从原来农民使用的农具,扩大到了刀、枪等冷兵器,以及鸟枪、土炮等热兵器。由于武器有了变化,在械斗过程中简单的采取一拥而上的打群架的“攻击形式”已经过时。于是,械斗双方必须挖战壕、筑掩体,采取“攻防结合”的方式。械斗方式的改变,参加的械斗的农民也开始按军事进行重新组织,出现了“指挥部”组织,“侦察班”探路,“大部队”冲锋的械斗模式[10]。而不同宗姓宗族的参与,也让械斗的规模从村庄之间,无限扩大到了县与县之间,甚至省与省之间。

械斗规模的扩大化,军事化造成的结果,首先造成的结果就是在械斗中造成的伤亡极大。以清代咸丰、同治两朝,广东土客两大宗族势力进行的长达12年的械斗为例,双方共损失6、70万人,也有人说伤亡达百万以上。在械斗最激烈的时候,参与械斗的宗族几乎每天都有100余人伤亡,每月有4000人多人的伤亡,每年的伤亡更是高达3、4人万。[11]其次,就是改变中国传统农村的结构。很多小的宗族为了在械斗中占据优势,会结成“合众姓为一姓”的乡村集团,而很多大姓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也会相互结盟。比如清雍正年间的泉州“包、齐”二姓之间进行的械斗,其中的“包”姓集团即由李、陈、苏、柯等大姓组成,而“齐”则由一众小姓名组成。[12]

正是由于发觉了宗族在农村械斗中的消极作用,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就开始对农村的宗族势力进行限制和打压。但是,这种采用强制力对宗族进行的打压,并没有真正的消除宗族势力在中国乡村的影响,只是宗族势力的控制权从新中国成立之前族群中的士绅手中,转移到了族群中那些出身好、威望高的贫下中农手中。控制权的转移,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械斗的问题,只不过械斗的形式更加复杂化。原有的乡村械斗组织者,从过去的宗族势力组织改为农村的基础组织,比如村委会、公社等。同时,由于1950年代中期进行的大规模公社化运动,让过去的乡村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乡村再不是由某个一个大姓单独组成,或者某个大姓作为主体。所以,很多宗族间的械斗逐渐从原来的争夺农业生产要素,逐渐变为维护家族名誉,以及家族个体成员的利益方面。不顾这种局面在1978年再一次发生了改变。随着改革开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原有的基层组织逐渐削弱,原有的宗族势力开始重新抬头,以修宗祠、修族谱作为最初的表现形式。也正是因为宗族势力的抬头,以维护宗族利益为目标的械斗再次盛行。比如,“上饶地区1990年1月至9月共发生宗族械斗126起,大型械斗45起,死亡35人,伤280人,其中重伤79人”。[13]当然,进入1990年代以及本世纪之后,宗族“械斗”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已经逐渐开始消失。其中原因,首先是因为中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自然经济的解体,宗族势力对族群人员的控制力逐渐下降;其次,国家农村基础建设工作逐渐加强,各项法律制度逐渐完善,让械斗这种如脱缰之水的“猛兽”被法律所限制;最后,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管理的逐渐“松绑”,使得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向城市,走入工厂,缺少精装年男性让农村出现大规模械斗的可能大大降低了。

虽然,农村出现大规模械斗的可能性逐渐降低,由于中国新农村建设,很多自然村进行合并。在一个自然村内,形成大大小小的不同“宗姓”。各宗族之间,或由于利益纠葛,或由于邻里之间的矛盾,都会引起不同的冲突。只不过当年的宗族械斗是村落的对外行为,转变成了内部行为。与宗族械斗从外向内转变相比,农村出现的更新的情况是,以宗族集团为代表去应对更多政府行为。因为,今天的中国已经加速城市化发展渠道,由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更多是通过“圈地”之后的“土地财政”所拉动,所以农民与政府之间关于土地补偿等一系列矛盾逐渐激化。所以农村的宗族势力开始联合,将自己的对抗的矛头指向了政府,所采用的方式也不再是暴力,而是采用群体性的“抗议、游行”等方式行进述求。

中国农村的械斗,尤其以宗族为基础组织的械斗经过千年的时间正在减少。但是,维系宗族存在的血缘关系依然被中国所看重。所以,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农村的宗族力量依然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目前的中国,将面临城乡二元结构的激烈冲突。农民作为个体,面对国家机关或者企业单位,都显得能量过于弱小,只能依托宗族的力量对抗国家机器或企业单位。所以,“械斗”的形式将会逐渐消失,变成更为和平的方式,但是对抗的本质却不会消失。

参考文献:

[1]《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亨廷顿.

[2]《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生成、固化与缓解——以城市、乡村、市场与政府互动为视角》,作者:乔耀章 巩建青,《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4期第84~93页 .

[3]《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生成、固化与缓解——以城市、乡村、市场与政府互动为视角》,作者:乔耀章 巩建青,《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4期第84~93页 .

[4]《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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