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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劳动合同法》为视角分析大学生就业的困境及保障

时间:2024-06-03

【摘 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对高校大学生就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用人单位常常通过订立不合理的劳动合同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着大学生顺利就业以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本文将结合新《劳动合同法》分析高校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利用新《劳动合同法》解决不合理的劳动合同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问题。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问题;法律问题

一、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意义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影响及对策进行研究,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件精神、加强高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对提升就业指导的水平、构建完善的就业指导体系有重要的前瞻性和指导。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影响及对策进行研究,是规范劳动关系、确保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也是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让一部好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客观需要;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影响及对策进行研究,是有效调节劳资市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迫切需要。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是对中国劳资市场的一种有效调节。新法实施后,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新《劳动合同法》视角下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挑战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高校毕业生自身就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更加强调以人为本的精神,在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规范、加班工资保障、社会保险交纳、工作解聘约束等方面都作出了有利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高校毕业生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法律新规定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企业在招聘高校毕业生时会更谨慎甚至是挑剔,部分外资企业退出中国市场,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弱,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步伐减缓。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企业大量裁员,致使就业困难群体增多,失业人员增加,高校毕业生求职难度进一步增大。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维持生存和发展。大学毕业生迫于生存压力的紧迫性远远大于用人单位,使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掌握方面存在不平等性。毕业生为获得工作,有时甚至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降低自己的要求。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这种从属上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而劳动法正是“从正面承认了如前所述的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在经济、社会方面的不平等,并企图纠正从那些不平等产生的不正当的结果”的产物。

以试用期为借口,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然而,立法者之初衷却遭用人单位扭曲,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试用期被用人单位滥用。一方面,试用期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者的工具。

三、新《劳动合同法》视角下大学生就业的保障

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新规定有利于大学毕业生更好地适应工作单位,调动大学毕业生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劳动权益,杜绝了用人单位随意设立几个试用期、变相损害大学毕业生待遇的不公正做法。同时,新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的录用程序,有效地保障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对用人程序的规范,客观上有利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提高,使大学毕业生就业后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就业知情权得到尊重。劳动报酬得以保障新出台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填补了以往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空白,从而确立高校毕业生在订立劳动合同中获取相关信息权利的法律地位。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了解的其他情况”。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这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权益也是一种保护。劳动报酬不再是用人单位或者负责人随意确定,而是必须按新法规定确定。

四、结语

虽然国家出台各种法律法规政策,以緩解大学生就业困难和保障大学生顺利就业,但是这项系统化的工程仍然道路曲折,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的探讨也必须在现实中不断创新和发展。

作者简介:许娜(1984.11-),女,籍贯:广西合浦,单位: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副主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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