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3
珠那
【摘 要】格劳修斯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近代理性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他吸取了古希腊罗马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并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开创了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
【关键词】格劳修斯;自然法;自然权利
格劳修斯继承了古代自然法的这些思想,并在新的社会历史基础上对自然法思想给予了论证。他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思想所下的命令,它按其是否合于理性指出一种行为本身是否具有道德根据或道义上的必然性,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这种自然法是最根本的法,是一切善恶的准则。
一
格劳修斯自然法的基础在于人类本性。具体地说自然法有三个来源。首先,他认为自然法源于理性,也可以说源于人性,在他的观念中理性即合乎人的本性,因此,人性也可以等同于理性。因此,自然法的基础在于人的自然人性。他认为,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重要特征就是人类有理性,而这个理性是不分民族、不分性别,人人具有的天赋和能力。即使没有上帝,人类也能够依据自己的理性行事,并且自己找出道德上的行为规范。在通常的情况下,人类不会为盲目和轻率的感情冲昏头脑,也不会轻易地被威胁和利诱引入歧途,也就是说,人们只要保持着正常的理性状态,行为就是公正的、善的,反之就是恶的、不义的。换句话说也就是,理性是判断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
其次,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的一个渊源。格劳修斯在前面虽然强调人的理性天赋,而且把理性看得高于一切,但他毕竟还是一个虔诚的信徒,所以他力图把人的理性与上帝的理性统一起来。他认为,人的理性来自于上帝的启示,人们服从理性实际上就是服从上帝的启示。他强调,自然法的用途在于维系社会和家庭还是用以规定职责,都应归因于上帝。因为,这些产生于我们内心的信念,实际上也就是上帝的自由意志所在。
再次,自然法的第三个来源是人的守约本性。格劳修斯认为,人之为人、区别于动物之所在还在于人具有信守诺言的本性。他认为,如果人类社会中人人都以自己为标准、人人都只顾自己的利益,那就不成其为人类。而人类既然是社会动物,天生需要社会交往,天生必须与他人建立联系,那就必须信守诺言,信守契约。事实上,契约对联系的双方都有所限制。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加入一个社团,或者舍身为他人服役,无论有无明言允诺,都还会信守常规的。格劳修斯认为,信守契约既是自然法的渊源之一,又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在格劳修斯看来,自然法是基于人类本性的,它普遍适用于全人类。格劳修斯虽然认为上帝意志是自然法来源之一,但是,他更强调自然发源于人性和社会性。因此,上帝只限于批准和实施保障我們权利的法律,上帝不再是立法者,由此降低了上帝在道德中的地位。他指“自然法是固定不变的,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加以任何改变。尽管上帝权利无限广泛,但仍有很多事是他权力所不能达到的。比如,二加二,必等于四,不能有其他可能。另外,凡是内在地为恶的,一定不能不是恶的。”也就是说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而且人所共有的、普遍的。
二
格劳修斯是历史上第一个主张每个人都自然的拥有权力的人。他的自然权利说与同他的自然法紧密相连的。首先,自然法为自然权利提供行为规范,也就是说,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正当、正义的准则,限制了人们为一己私利而滥用自然权利。其次,自然权利的永恒合理性又是以自然法为基础。因为,自然权利不受侵害是自然法的目的。他认为每个人的权利都不可侵犯的。侵犯别人的权利就是不正义。比如说,私有财产。格劳修斯在他的著作当中,反复的强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性。特别是反对专制君主任意侵夺人民的财产。他指出,自然法不仅尊重那些自然本身产生的东西,而且也尊重那些由人类行为产生的东西,如根据人的意志而产生的财产。即使上帝也不可侵犯。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格劳修斯所认为的,自然权利是“各有其所有,各偿其所负以及维护自己生命的安全和获取生活必需品。也就是说,不可侵犯别人的财产,应当归还属于别人的东西,并偿还占有别人东西的所得的利益,要履行承诺,赔偿由于自己的过失给别人造成的损失,给应受惩罚的人以应有的报应”。
三
格劳修斯的主要贡献有两个方面。首先,他在阐述自然法当中,将理性从上帝的那里一定的程度上独立出来了。格劳修斯开启了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传统。和古典时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学家相比,自然法在他这里发生了决定性转变,从此走上了推崇理性与权利的道路。古希腊罗马时期,以斯多葛派、西塞罗为代表的古典时代自然法,秉承着朴素的自然神论,从区别于上帝的“自然”中发掘出人的“理性”作为自然法的来源。中世纪随着基督教统一欧洲思想,奥古斯丁、托马斯将自然法与神学融合,让自然法屈于永恒的神法之下,发展出经院主义时期的自然法体系。近代以来,随着文艺复兴运动和自然科学取得巨大成功,人文主义和理性的力量迅速在欧洲蔓延开来,人性即理性,慢慢成为自然法的决定因素,之后更发展成为自然法的核心与唯一来源。
其次,格劳修斯第一次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思想,也第一次将人的理性与自然法学说紧密联系起来,成为近代第一位将自然法置于理性之下的学者。虽然在他那里,上帝依然是自然法的根源,但他已经赋予了自然法相当大的独立性—上帝的意志一旦作出,演变成自然法,之后即便上帝自己也不能违反。从他看来,“正当”与“正义”成为自然法的方向,人性尤其是理性是它的直接来源,并且一旦人被上帝创造之后,他就具备即便离开上帝也能依靠“人的本性”发现自然法的能力,从而实现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项目基金: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CXJJS15052)。
参考文献:
[1]浦兴祖.洪涛.《西方政治学说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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