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3
【摘 要】台湾问题或者叫台海问题或者两岸问题,是指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从中国大陆败退台湾,所衍生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国际法承认制度来分析台湾问题。
【关键词】台湾问题;国际法;承认制度
一、台湾问题
根据对台湾海峡海底的地质考察,台湾岛与大陆本是一体,并且据历史记载,在很早以前台湾便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不难看出我们对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领主权是根据传统国际法最主要获得领土方法的“先占”得来的。
虽然近代以由于来中华民族积贫积弱导致外来列强的侵占,但随着二战的结束,作为胜利一方的国家,中华民族收回了包括台湾及澎湖列岛在内的领土,从此台湾名正言顺的回到了祖国的怀抱。而由于战后中国国内政治的变化,加之美苏冷战开始后美国称霸世界的野心和全球战略,干涉中国内政,企图把台湾分裂出去,作为在亚洲的一个军事基地,所以台湾问题至今未能有效的得以解决。但不论从那些方面看,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毋庸置疑的,而回到祖国的怀抱只是迟早的事情。下面就然我们从国际法的承认制度这方面来看一下台湾问题。
二、国际法承认制度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际法主体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在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下,承认是既存国家或政府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表明愿意与之交往的国家行为。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而对新国家的承认是主要的,所以,国家承认的原则和规则是国际法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之主要部分。承认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有如下特征:
(一)承认具有任意性质
承认只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说明承认主体对上述事实存在的态度,并不改变原有事实本身的性质。由于承认是承认主体的单方面行为,因此,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的事实,承认或不承认由承认主体自由决定,而无需被承认者同意。
(二)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在传统国际法中,承认被看作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只有国家才是承认的主体;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组织也具有承认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例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中,除国家外,国际组织也是承认的主体。
(三)承认效果具有双重性
一是指承认主体对某被承认者出现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主体表明它愿意与被承认者进行交往,但承认并不就是建交,而仅仅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建交的愿望。
(四)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承认主体对于某一被承认者,如新国家,是否承认,何时承认,在不违反国际法原则的限度内,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义务。但是,承认又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任何承认主体的承认行为都不得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承认一经宣布,将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几年前的一次台湾海峡海底地质考查显示,台湾岛与大陆曾是一体。
三、台湾不符合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
国际法主体中所说的的国家,就是指主权国家。《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从中可以看出作为国际法主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必须要具备四个最基本的组成要素,即主权、政权、人口、领土。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外的独立地位,领土则是国家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台湾地区的主权现状可以总结为台湾的外交权和领土权这些与主权相关的权利依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有效行驶,而台湾地区的内政及土地的管辖权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之下的台湾居民自主自治状态。从领土主权上看,台湾不是无主土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现实是台湾这片土地从未作为一个独立国家领土的形式存在过,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照当前的国际法,领土是一个国家在空间上的地区排他性权力。国际法中有领土主权和领土管辖权之分。领土主权是超越管辖权的,领土管辖权可以理解为事实上的统治。但是不是说事实上的统治就理所应当的获得主权。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对台湾这部分土地没有直接行使管辖权,但这不等于失去对台湾领土的主权。从土地管辖上看,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和台湾尚未实现完全统一。台湾内部事务确实是由台湾当局主导,大陆政府无法参与,但在涉及台湾的外交事务时,特别是政治外交事务时,大陆政府一直有效地行使着国家主权。按照当前的国际法,中国的人口、主权、独立和领土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只是当前中国主权统一但是海峡两岸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不可否认的是国际社会所承认的现实就是“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对于中国而言,台湾问题乃是民族国家建构历程中一个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从历史文化和人民心理的角度看,此一问题不解决,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就不能算完成。而从现实的战略角度看,此一问题不解决,两岸发展均会受到极大掣肘,整个亚太地区的持久和平稳定亦不可得。国家统一才是台湾同胞的尊严和利益的根本保障,是打破当前国际法上尴尬地位的好办法。
作者简介:杨小军(1988.9—),男,汉族,山东临沂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法理学。
参考文献:
[1]白桂梅,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2010.
[2]王铁崖译,奥本海国际法[M],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3]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M],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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