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3
刘欣
【摘 要】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裁定同性婚姻合乎宪法,成为世界上第21个在全国范围内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同性婚姻。将同性婚姻纳入法律制度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同性婚姻的相关立法,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使我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得到认可和保护。
【关键词】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权利保护
同性恋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自古以来都是普遍存在的。在早期,同性恋曾被认为是一种精神上的疾病,但随着现代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人们对同性恋则有了新的认知。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同性恋,认可同性恋,认为同性恋只是一种自然的情感现象。而且由于同性恋解放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使得同性恋者对于自己婚姻权利的诉求日益强烈,渴望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以此来实现自己的人权。
一、同性恋的基本问题
(一)同性恋的概念。最早使用同性恋这个概念的是德国一位名叫贝科特的医生,他认为同性恋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而对同性产生性爱倾向、性吸引;或对同性产生性爱倾向,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产生性快感,总之,同性恋者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后来,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不断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对同性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二)同性恋的分类。目前学者们倾向于把同性恋者分为以下三种:1、真性同性恋,也就是绝对同性恋;2、兼性同性恋,相当于可变性异性恋;3、假性同性恋,主要是指境遇性同性恋或偶然性同性恋。对于某些个体偶然发生的同性性行为,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同性恋者。而那些兼性同性恋,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为异性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性恋。事实上,只有绝对同性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性恋,这类同性恋者对异性没有任何兴趣。
二、世界各国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
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同性恋开始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作为最高的追求,他们渴望自己的权利能够有法律来保障。目前,全世界已经有21个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这些国家大部分都是欧洲的国家,这些国家在对待同性婚姻的态度上都是比较开放的。
(一)通过立法确认同性婚姻合法的模式。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该国先后通过《平等对待法》、《注册伴侣法》、《婚姻开放法》和《同性恋者收养法》逐步确立了同性婚姻的合法。这种模式下同性婚姻和传统婚姻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具有同等的权利。除了荷兰之外,比利时和西班牙也是通过立法来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的。
(二)民事结合模式。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虽然承认同性伴侣的同居关系,但是国家的婚姻制度仍然只适用于异性之间。法国就是采取民事结合模式的国家,在这种模式下,异性伴侣可以选择民事结合或者婚姻,而同性恋者则只能选择民事互助契约。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虽然对同性婚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同性婚姻仍然在很多方面受到了限制,可以提供的保护是有限的。
(三)注册伴侣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质上并不是婚姻模式,而是通过立法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义务。丹麦于1989年通过了《注册伴侣法》,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同样采取注册伴侣模式承认同性恋者的国家还有德国、英国等国家。这种模式目前应用的最为广泛。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一)从平等和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任何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法律不应当去评判一个人性取向的对与错并且使其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能因为这并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性取向就因此而限制同性恋、排斥同性恋。法律应当做到的是保证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一样,拥有平等的权利,一样有尊严的活着。
(二)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同性恋者虽然一直存在,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甚至是精神层面的问题。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认识的进步,人们认识到同性恋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并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道德伦理不应当成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绊脚石,而所谓的道德只是受到了传统婚恋观的影响,是一种偏见。这种偏见会随着人们的认知而逐渐改变。
(三)从婚姻本身来看,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从一定角度上讲是在维护一种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其中本不应涉及到性别。所以法律不应强制婚姻双方必须是异性。
四、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同性婚姻的相关立法,但是,关于同性恋立法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同性恋的了解,关于同性婚姻立法的讨论也会越来越激烈的。赞同同性恋的学者认为同性恋是一种非常正常的人类情感,由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现状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性恋在我国仍然不被大多数人理解,很多的同性恋者都受到社会的歧视,而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则是改善同性恋者现状的一个途径。反对同性恋的学者则认为婚姻制度就是为一男一女的结合而设计的,认为我国目前的立法和执法环境并不是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最佳时机。但无论如何,将同性婚姻合法化都是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我国应当从中借鉴,探索适合我国的法律模式。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年版.
[2]李银河:《性的问题》,[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
[3[刘达临、鲁龙光《中国同性恋研究》,[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
[4]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徐向东:《自由、他人与道德》,[M]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6]高应雪:《同性婚姻法律制度构建之探讨》[J],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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