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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位吧,“公司神殿”的守护者

时间:2024-04-24

王志刚

同样是公司治理体系的守护者,如果是适应国情做称谓调整,大可以将英美法中的“公司秘书”改为“公司秘书长”,既全面覆盖了公司治理机构,又明确了公司高管的身份,何乐而不为?

现代社会中,公司已成为集合各类主体与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组织体。公司既要关注股东与债权人的权利诉求,也要为实现公司正常运营而设立董事会、经理层、管理部门和分子公司。众多内外部主体和机构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运作和管理,外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则与内部的规章制度,构成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存在而需要面对的规则体系。

公司的神殿,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公司章程等一系列关于公司治理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职权与责任作出界定,组织与实施公司治理活动的所在。由于需要面对的主体和组织结构更为复杂,在大型公司,在上市公司,这种公司治理的神殿意义尤为重要。

公司是公司治理各类活动启动和完成的地方,它与公司员工、公司产品、公司客户似乎很远,但又决定和深刻影响着公司的日常与细微。公司神殿是无形的,但它是有主体、有规则的,那一幕幕上市公司的悲喜剧和闹剧,就在这神殿一直上演。

公司神殿之上,各类主体在“公司利益”大旗之下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制度能否得到遵守,其实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三会”会议、信息披露、独董异议、股东维权等各种公司治理活动正常进行,需要特定的守护者来组织实施和监督。无人值守的神殿,必然成为无人问津的空屋。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之一,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担任上市公司神殿的看护者,似乎是顺理成章。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各种规则,但对于5000多家A股上市公司的具体治理活动,监管机构不可能去“守护”,只能对公司治理活动建立规则,对于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分。

董事長、独董并非适合人选

上市公司的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是公司自治的范畴,外部的证券监管机构不宜介入其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同时,董事长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某种程度上就是公司董事会组织建设的负责人。而且,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承担公司治理的守护职责有足够的意愿和能力。

然而,公司治理面对的并不仅仅是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最为突出的是大股东“一股独大”导致的资金占用、私下担保、隐藏关联关系和财务造假。A股所有财务造假大案都少不了董事长与财务总监的合谋操作。另外,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身就是公司治理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参与者,由董事长作为公司治理体系的守护者,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

证券监管机构为上市公司治理引入独立董事,并由独董组成审计委员会、担纲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提升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近年来强化独董的作用发挥与责任落实,独董对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提出异议的越来越多。所谓“外来的和尚好念经”,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资格和独立性条件的独董,是不是一个适合的公司神殿守护者呢?

独立董事能发挥相当大的外部监督与内部提升作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居功甚伟。但上市公司是由控股股东、非控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共同投资的,公司治理的目标是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董事会的决策应在公平公正与效率创新等多个方面找到一个平衡。独董发挥了对大股东滥用权力的制约作用,但现实中不少独董为避免承担责任,拒绝在年度报告中签字,对于不理解事项动辄发表不同意见来自我保护,造成了公司治理的另一种低效。而且,独董普遍为兼职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其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所以不足以让独董承担守护者的组织与核查工作。再者,不低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独董们具体如何落实守护之责,是轮换制还是选举出首席独立董事,守护不力的责任又该如何追究?另外,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需经独董半数以上同意,董事会审议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先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独董作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的重要参与者与重要环节,也并不适合担任公司治理规则的守护者。

最适合的守护者面临现实问题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和信息披露的专职高管,法规明确保障其履职,应当是公司治理体系这个神殿守护者的最适合人选。

然而,理想有多丰满,现实就有多骨感。

2023年10年30日,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监管机关在广电网络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董事会秘书没有作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而是接受财务总监的管理。广电网络董秘杨女士自2008年3月起即担任此职,在至今超过15年的时间里,实际只是财务系统的经理角色。董秘在上市公司中地位不高,未实质担任高管的并非少数,但被安排由平级的另一位高管来管理,实在是太打脸A股公司的治理现状了。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报告(2022)》,兼任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职位的董秘占比为17.05%,兼任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的董秘为46.68%。董秘兼任公司其他高管,对于公司治理工作效率提升自然有所助益,但或许事实是,财务总监和副总兼职董秘。兼职高管将工作精力投入到哪个职位上,完全取决于上级的关注度和绩效的压力。

董秘的任职现状,其实是A股上市公司治理体系现实最直观的反映。董秘是经董事长而非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任职资格、任职程序都与总经理领导下的其他高管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正是公司治理体系的需要,为了保证公司治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公司神殿需要独立于公司经理班子的专职高管。这位高管的使命并不是配合总经理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而是保证公司章程和各项治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公司“三会”等治理组织的正常运转,保证股东与公司沟通渠道的畅通。为了便于定位高管职位,笔者将董秘归于“公司治理高管”,总经理与其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则归于“公司经营高管”。

让真正的守护者归位尽职

要实现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公司神殿的守护者归位尽职,笔者认为还需要在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重新定位。中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得到忠实的转录: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此基础上增加1项:投资者关系工作。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则首先明确董秘为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并明确董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在对前述4项职责进行细化、分解的同时,又增加了3项:关注媒体报道或有关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组织董监高培训,协助其了解信息披露的职责;督促董监高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承诺;在知悉公司、董监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规定的决议时,应提醒并向交易所报告。

相比之下,交易所关于董秘职责的规定,超越了公司法对董秘事务性工作职责的描述,增加了法规培训、对公司与董监高遵守公司治理规则的督促和报告职责。交易所对董秘的职责定位,与港交所关于公司秘书的职责规定比较接近。H股公司的公司秘书相当于A股的董事会秘书,“负责透过主席及/或行政总裁向董事会提供管治事宜方面意见,并安排董事的入职培训及专业发展”,在支援董事会上担当重要角色,确保董事会成员之间资讯交流良好,确保董事会程序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均获得遵守。这样的职责定位使董秘具有了治理体系守护者的独立性与权威感。然而,上市规则的效力等级过低,只是作为一线监管单位的業务规则对公司和董监高具有影响力,基于上市协议而对公司和董监高具有约束力,难以在整个社会产生规则效力。而这恰是强化公司神殿守护者存在感最需要的。

由于董秘在法律法规层面职责的“秘书化”而非“高管化”,董秘兼职副总经理更成为一种寻求社会认同的需求,董秘也积极争取“秘书化”职责之外更好的业务空间,于是大量董秘不关心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而是热衷于资本运作、市值管理。这已然成为一种整体选择。《董事会秘书履职报告(2022)》显示,董秘平均薪酬水平和上市公司市值规模呈现较强的正相关关系。

董事会秘书的称谓重新定位。“董事会秘书”这个上市公司高管职位发端于境外上市公司,但在称谓上并未采取英美法的“公司秘书”,而是定位在董事会的秘书,个中缘由未见于文字。据查,这一称谓最早见于1993年4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董事会设秘书,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受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1994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沪深交易所的一系列规定,均以“董事会秘书”作为称谓,直至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将“董事会秘书”规定为上市公司高管。管理层或许是采用了境内最早的立法成果,或许是为了避免公司治理高管与公司文秘小职员称谓混淆,但“董事会秘书”这一称谓,的确不利于公司治理高管开展工作。

由于英美公司不存在“监事会”,因此在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的立法现实下,负责公司治理体系整体管理的“董事会秘书”就出现了工作盲区:监事会的运作要不要支持?要不要管理?有些公司还专设了“监事会秘书”,实际还是董秘一手操办。不排除有人较真,发问董事会秘书是不是服务于股东大会,为什么只是“董事会的秘书”?

更可笑的是,“董事会秘书”仍然只是个“秘书”。“董秘”的简称之下,害得公司治理高管还要去解释自己不仅不是秘书,也不姓“董”。

同样是公司治理体系的守护者,如果是适应国情做称谓调整,大可以将英美法中的“公司秘书”改为“公司秘书长”,既全面覆盖了公司治理机构,又明确了公司高管的身份,何乐而不为?

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重新定位。其实在20多年的实践中,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治理守护者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现实中的众多公司治理问题,又说明了董秘在发挥作用上存在种种不足。

与对标职务“公司秘书”相比,中国的董事会秘书主要来自公司自行培养的管理人员,而非来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社会专业管理人员。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也让中国的董秘更像是一种服务于董事会的秘书,而不是英美法律上的公司章程的守护者、公司治理合规性的监管人。这种结果的形成,与法律的规定有关,也与公司秘书这一从业者群体的职业化有关。担任“公司秘书”的人员,都知道自己的职业前途并不取决于某一家公司的大股东或董事长,而是取决于自己的职业信用,取决于特许公司秘书公会对自己的考核。由此建立的职业信仰,才能保证公司治理守护者的职业操守。

虽然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已经走过30年的实践之路,但“公司治理”作为一种舶来品,并没有在中国企业界得到其应有的尊重。笔者将上市公司的治理体系比作公司神殿,是希望能使这些“务虚”的条条框框引起企业家、管理者足够的重视,使他们能对保障公司稳定发展的治理规则产生足够的敬畏。让类似于广电网络非实质高管董秘的案例,成为公司治理体系这座神殿隆隆钟声下遥远的回忆。

作者系北京上市公司协会董秘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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