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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益西沃颁布的沃普新法

时间:2024-06-03

斗太加

摘要:古格国王拉喇嘛益西沃出家之后,为了使自己统治下的领土稳固发展,制定了沃普默新法。为了比较全面、深入地了解益西沃的政治理想和目光,本文从制定沃普默新法的历史背景、详细内容、作用和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拉喇嘛益西沃;沃普默;新法;政教合一

前言:

公元989年左右,益西沃决意皈依佛门,剃头出家,亲人和大臣们屡次劝阻,也未能改变他的意愿。当时古格王朝在政治、经济各方面实力较为强大,已形成一股强有力的政权,但是益西沃依然决定抛弃一切,出家为僧,后来两个王子也出家当了和尚。益西沃出家之后,他的哥哥柯热从普兰来到了古格,继承了王位。沃普默新法是相对于改善之前在尕呗岩存放的法规而叫“新”法,沃普默是指位于普兰一地名,简称沃普新发。

一、颁布沃普新法的历史背景

益西沃对当时阿里地区的政治和宗教处境进行深入研究,结合白茹玉茹之战的历史教训,总结出了吐蕃王朝最终走向分裂的历史根源,他在法规中写道:“ 吐蕃因耗竭福德, 君王多, 地域分散,百姓受苦, 白茹玉茹之战及百姓造反偏多, 已有法规衰破导致分裂。”藏族著名宗教史学家德武也在他的《德武宗教源流》中写道:“ 沃松之子华科赞和玉茹王之子公角时期,白茹玉茹间屡次发生战争,百姓多次起义造反,华科赞被后人称之为福祉已尽的第一国王。”沃松王执政时期,白茹玉茹间屡次发生战争,百姓三番五次起义造反,辉煌一时的吐蕃王朝,其疆土四分五裂。益西沃在研究他的父王三兄在阿里執政时的情景时写道:“父王三兄,虽在此地执政多年, 但未立法治国, 他们统治下的百姓虽人口不多,但遭受各种破坏,王氏家族,子孙繁衍。”益西沃认为他的父王三兄,没有齐心协力立法治国,他们统治下的百姓,虽然人数不多,但遭受各种破坏。 他们王室后代,人口众多,也不像以往吐蕃王朝时那样,只有一人成王,其余兄弟协助帝王扩大疆土,巩固政权;他们还会继续在内部争权夺利,自相残杀导致政权土崩瓦解,百姓痛苦不堪,这样的结局无论对统治者或被统治者,都无任何意义。

为了古格地区未来的兴盛和人民过上富裕的生活,以及佛法有个美好的发展前景,他总结和借鉴吐蕃政教的兴衰,看作古格王国政教发展方向的基础。“藏历木羊年五月,拉喇嘛益西沃行至普兰,在沃普默,众集阿里上下部的兄妹和叔侄及阿里三围的民众、谋士,商讨把阿里地区安详发展方面益西沃下了诏书”,公元995年5月,益西沃前往普兰,在沃普默聚集了阿里三围的叔侄及民众、智者等对阿里地区安详发展进行商议。此时益西沃本人已出家六年多,他边广学佛法边着力把阿里地区的政权建立得更加牢固,百姓过着幸福安康的生活,为了政治的长远目标,准备把两个儿子也出家为僧,目的在于把佛教力量置立于统治界顶层,僧侣们的收入也从政府给予。

二、沃普新法的详细内容

沃普新法内容分为两节,第一节是益西沃制定新法的原因:即通过回顾吐蕃已往的历史后,对阿里三围的当前局面进行分析;又根据益西沃弟兄俩时期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精细研究后制定新的计策。这是新法的前言或背景,而不是主体部分。

第一、百姓得安乐之法

益西沃给僧俗臣民集议:总而言之,吐蕃阿里之小部,已到由一君执政,整个吐蕃广增福德之时,故一切僧俗皆须守正弘法,国泰僧众超脱,若一君执政阿里,百姓不生偏私;而一时起,吐蕃因耗竭福德,君王多,地域分散,百姓受苦,白茹玉茹之战及百姓造反偏多,已有法规衰坏而导致分裂,父王三兄虽在此地执政,但未能立法,百姓也受尽损失。叔侄子孙繁衍,虽心怀不离不弃之意,但由于君王心胸狭隘、百姓数量众多而未能如愿。古时执政人数减少之法,现也不宜实施,但赞普后裔出家为僧的制度,要超越多年施策,大家若不同意此次商议,为了阿里三围的十万百姓得安乐,赞普执政人数减少,赞普后裔出家为僧后,百姓无偏私,阿里信教百姓成为佛徒后,庶民不分你我,除了实施此种制度之外,也没有别的特殊办法,而今而后,为民争取福德,简明各项策略,大家也要禁止违反法规,按法行事。

上述法规当中,益西沃以商议的形式告诫大家制定法规的目的与意义,分析以往的历史经验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目光与未来计划,根据阿里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此种特殊政治框架的原因,并提出古时执政人数减少之法,现也不宜实施的论断,即赞普时期关于赞普后裔的众多王子中,大王妃的长子定为执政者后,小王妃的所有生儿要舍弃王位,“防止赞普后裔当中为了争夺王位不择手段地实施分散地域、损害国政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防止赞普宫廷的一切大小事情搞成混乱,政权合理运行提供保障”的办法或规定,现已不宜实施的客观情况为基础,与会僧俗大众当中若有不同的意见,不要为统治者私自的利益为前提进行考虑,而要为整个阿里地区的十万百姓的安居乐业着想,此提议也不是短时间的社会稳定为目的,要为几百年或几个朝代的兴衰谋利益谋策略,因此,大家也要凭借长远而更加广阔的目光为整个阿里地区赢得团结一致的兴盛局面而努力,并且要求大家了解清楚新法规的所有内容之后,全国上下按法行事,不得违法。

此为沃普新法的第二节,也是此次制定法规的重点部分,即身为执政者的赞普如何执行政权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分成八条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清晰易懂:

第二、立君之法

1、若王子中,则储君外余皆出家为僧,执政者后裔中一子定为王位继承者;

2、若执政赞普绝嗣,则从主地芒域、普兰出家之宗子中择立新君;

3、执政赞普们要按照诏书之规定,顶礼膜拜三宝,弘扬佛教;国王要遵守新规,按佛教之意执政;

4、抵抗外敌时,按军法打快速战或持久战,进行保护阿里;

5、赞普执政失策,要绳之于大法;

6、攻击赞普者,驱逐出他国;

7、执政者失策后不听从智者的劝言,不改正过错者,则出家之宗子中择立更换;

8、若赞普出家为僧,须持守戒律,按照佛经之要义弘扬佛教。

上述几条法规突出表现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严格要求除了执政赞普之外,其余的所有王子都要出家为僧,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执政赞普绝嗣,则从出家僧侣之中选择新的国王;而执政者要在政教两方面进行多做贡献,按照吐蕃赞普时期制定的兴佛证盟之意,顶礼膜拜三宝,大力弘扬佛教。为了在阿里边境地区加强国民安全保障,要强力抵抗外敌,按照古时的赞普军法中所规定的要求打快速战或持久战等军事方面也进行了精细的安排;作为赞普必须要圆满完成的这些义务,若未能顺利执行或在政教两方面出现特大过错,他们也要绳之于大法,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尤其是赞普不够英明而在政治上带来损失时,明智之士进行劝告,要求改过自新而不听从者,则从出家僧侣之中替换新的国王;只要这样,所谓历代执政赞普们,才会让他们严格按照自己的义务进行从政,尽量少出现损坏国民利益的过错,全心全意为百姓谋安乐;剃头出家的僧侣们也要按照教规严守信条,他们的义务是拼劲全力弘扬佛教,而不是不择手段地篡夺王位,否则会驱逐他国。

三、沃普新法的作用与影响

法律的性质是体现统治者的意志或进行统治的必备工具,这个国家追求什么样的政权,由这个国家的统治者所制定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能够表现出来,虽然益西沃出家为僧后看似真的不把握任何政权,但是他先后专断独行地制定多条法规和制度的情况来看,他在政教两方面所掌握的权力远远大于国王,益西沃在阿里古格地区发展政教为目的,先后欲想制定何种法规与兴佛证盟,始终离不开益西卫的指令或由他亲自主持安排,如果是在他的主持下向所有君臣庶民传达要建立何种法规、新建哪些寺庙、培养多少僧侣、僧侣的生活如何解决等相关政策的提议和决策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反对或抗议的情况发生,从“闭关之余,给大译师等智者、君臣等庶民各自相适应地进行教授佛经而获得觉悟”之说法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在宗教方面益西沃的地位远远高于大名鼎鼎的大译师仁青桑布等很多智者,在政治方面也不亚于国王和臣民,从这点上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的古格王国益西沃扮演了“国家元首与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或政教两方面的领袖都由他一人充當的角色;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断定拉喇嘛益西沃时期已经产生了藏族历史上最早的政教合一制度,但是此时的益西沃只是在阿里的一个小王国的最高领导者,而不是统领遍及整个吐蕃国土,于是此时的政教合一制度的作用与影响,跟之后萨迦时期所产生的政教合一制度是无法比拟的。

结语:

拉喇嘛益西沃所制定的沃普新法,是一部具有一定的固定性与稳定性、强制性的行政制度,它不仅解决了当时在阿里古格王国所存在的不少政治难题,又大力提倡弘扬佛教,满足了广大信教僧俗群众的心理需求;之后的古格历代赞普也相继实施了此次颁布的新法,为分裂时期的吐蕃历史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同时为古格王朝历经七百多年的执政历史与不朽的辉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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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嘎﹒洛桑赤列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M]民族出版社出版 2015,4 8.

[3]德武著 《德武宗教源流》[M]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出版 2010,12, 350.

[4]仁增《中国藏学》[J]2011年第2期 中国藏学出版社出版2011,6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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