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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的对策研究

时间:2024-06-03

摘要:目前,我国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应对应急管理正逐步完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后应对与处理方面,业已形成了较好的应对体系。但是,相对于逐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后处理而言,事前预警机制目前还存在不足,尤其是近年来面对风险叠加、累积状态下的一系列事件突显出政府的风险预警失效,这反映出政府相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工作方面存有缺陷。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政府应急管理是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这之中预警机制是应急管理过程的重要和首要部分,完善的预警机制能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通过对其监控,进而预防灾难的发生,而且在危机发生后也能使政府按照预警规划的更好地处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预警机剖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如果忽视了预警阶段,整个应急体系将无法有效运行,最终因防不甚防而付出慘痛的代价。建立一个符合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科学高效的政府预警机制,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在社会发展的同时,我们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预警机制,尤其是应对近来在叠加、累积风险下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组织制度、组织体系、及运作与社会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协调配合。本文针对我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的现状实际情况来分析,对完善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预警机制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1.加强风险预警意识的培养

1.1増强政府部门的风险预寒意识

我们的政府部门须要牢固树立居安思危意识,要做到准确分析及把握风险要素,对各类

风险以及叠加型风险隐患要及时消除。通过对风险信息的监测分析后,对于评估等级相对较低的风险要素,做好跟踪处理,防止风险因素的突变造成的措手不及;对于评估等级较高的风险要素,要加强对其情况预测和精准预报。增强政府部口的预警意识,应急部门要坚持将风险预警处理工作常态化,坚持不懈,通过常态化的监测管理,才有可能从根源上杜绝突发事件出现的可能性。

1.2 加强人民群众对风险危机的学习意识

对于加强社会民众的风险危机意识教育可化通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在民众的面前,做到广泛宣传、重点讲解与以身作侧等相结合方式,通过这些方法手段使得民众了解风险危机意识,并把实际的可操作的预防应对风险的知识传授给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这些做法来加强人民群众对风险危机的了解,増强人们的对突发公共事件前的自我保护与安全意识。

2.优化预警运作机制

2.1 完善风险预警信息收集,提升叠加型风险信息整合能力

我们需要完善风险预警信息收集,提升叠加型风险信息整合能力是预警管理活动的前提,它把风险因素作为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其监测活动的对象有内部因素与外部环境因素,并采用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按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的手段来处理所得预警信息。

2.2建立科学的预警指标体系

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预警信息的收集需要一个指导体系,需要有一个可以使信息定量化、条理化和可操作化预警指标体系。可以在科学性、完整性、可行性与相关性等原则下建立一套完整预警指标体系。我国东西跨度大与自然地势等的特性,对待不同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结合实际建立符合该地预警系统指标体系,预警指标体系需要选择敏感指标和主要指标以真实反映面临风险的实际情况,通过科学的预警指标体系,可以对社会和自然中的风险信息进行监测,并在分析对比指标体系后进行必要的预警。

2.3完善信息收集网络

风险信息完整的收集整理是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的主要依据,因而需要建立快速准确、灵敏有效的预警信息系统。对具有风险征兆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并把风险信息可能带来威胁的列举出来,这是信息收集系统的任务。在预警系统中,信息系统是整个预警系统的核心,风险信息得到及时收集、腹测,相关损失就有可能减轻乃至避免;反之,则有可能带来人员和财产等直接与间接的巨大损失。信息收集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现场调查、专业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方式途径获得。

3强化政府预警的制度建设

制度是保障,强化政府的预警制度建设主要是从完善预警机制的法律法规与责任体制两个方面做起。

3.1 完善预警机制的法律法规制度

我国的应急管理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也陆续制定和颁布一些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法规制度,并在实际应用中也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关于预警机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还有待完善,所以,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具有制度化的预警机制的法规制度对于开展预警工作具有重要的参照与指导作用。国外的一些国家,把建立和完善法规制度当作工作重点,使得在应对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上做得更加到位,通过建立完备、明确、具体的应急预警法规,可以做到依法管理。

我国政府可以结合国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参考国外的管理经验和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此逐步完善我国关于预警机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工作的开展可做的有法可依,从而更好地做到全方位的加强风险监控与开展预警工作。所有必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针对叠加风险下的预警机制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具有系统性、有效性的预警机制法律架构。

3.2 完善预警的责任机制

完善的政府预警责任机制是政府预警的制度建设中另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政府预警机制实现有效良性运作的有力保障。责任是一种义务,明确了预警工作中相关责任,才能促使政府应急管理部口真正将预警工作落实到位。在面对我国多样性与频发性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量化预警的责任。在不同地域,不同风险叠加类型下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中,要完善规定和设置问责主体、问责的情形与方式以及问责程序等要素。我国目前在问责方式上是层层递进,根据事件后果承担的责任从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到警告、记过、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等。在我国的问责制度中,在上述规定问责方式外,要结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在结合事件动态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其中责任情形、行为与问责方式的对应关系。

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面对各种风险累积、叠加型状态下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拥有一套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并在完善的预警法律法规保障下以应急管理部门为领导,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统一调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资源和力量,在预警预案指导下有效地防范、减缓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所带来的损失控制最低。由于笔者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理解和把握会有一定局限和遗漏,尤其是对叠加、累积型风险下预警体系建设方面分析上存有不足。在日后的学习研究工作中,需进一步加强对预警机制的研巧,为预警机制的完善法制提出更好的建议策略

参考文献:

[1]陈扬芳,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舆情预警机制研巧[D].湖南:湘潭大学,2015.

[2]张维平玻府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建设创新研巧[J]冲国行政管理,2007.

作者简介:张俊秀(1981.6-),女,汉族,大庆人,助教,主要从事个体防护、公共安全、应急演练及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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