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3
王瑶
(西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重庆北碚 400715)
休谟曾说过:“显然,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即使数学、自然科学和自然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科学;因为这些科学是在人类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是根据他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一个人在表达观点的时候他必须时刻忠实于自我意识,因此不他如何声称他是站在客观角度来进行判断的,结果都会最终倒向一个人类历史上已经定义的各种人性学说中的一种。
一、对康德解释的继承与发展
从理论承袭的角度上来看,罗尔斯和马克思都是赞成康德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观点。康德是这样表述的:“人就是现世上创造的最终目的,因为人乃是世上唯一无二的存在着能够形成目的的概念,是能够从一大堆有目的而形成的东西中,借助于他的理性,而构成目的的一个体系。”、“决不把人这个主体单纯用作手段,若非同时把它用作目的。” 一下就对罗尔斯和马克思对这句话的再释义作为开篇立论。
罗尔斯在文章中不止一次地提到过“康德式的解释”,可见他对康德的道义论是十分認可的,且把人的价值置于首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谈道:“人的善是异质的,因为自我的目标是异质的。因为自我的目标是异质的,虽然使我们的全部目标计划从属于一个目的严格说来并不违反合理选择原则(至少不违反计算原则),他对我们来说仍然是不合理的,或更恰当地说可能是疯狂的。由于体系的原因,自我被损害了,并且被置于服务它的一个目的的一个地位。” 结合罗尔斯正义理想国中对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假设可知,他在人性论中是倾向于人性善的,他相信人性是善的,所以能学习,因此对于正义理想国的建构他是不予余力的,或者可以这样理解,正是由于对现存制度的失望和担忧,才建构了”原始状态”、“良序社会”的象牙塔。象牙塔比乌托邦更有积极意义的地方是,它不在乎能普及多少,而更多注重的是提供了一种奋斗目标,领导了一场对现实的大拷问,虽然不能重合于但却有机会无限地接近理论的假设。在理论与现实的比照中,现在社会在多大程度上能靠近这些假设的完备性,这个正义理论就有多大程度的可操作性。而马克思则指出:“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同时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因此,我们可以说,马克思认为“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马克思是倾向于“人性是恶的,故需要学习”,可见其人性理论是十分现实的。
二、罗尔斯关于人类善的异质性与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结点
异质性便代表着一种对多元多样化的诉求,并且承认人性是变化发展的。人的能力是实现需要的手段,是主客体对象性关系建立和维系的必要条件。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日益形成包括生存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审美需要和自我实现与发展需要层次递进的丰富体系。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人全面地发展自己一切能力并在实践活动中使其得到充分的发挥,达到各尽其能。这些人的需要的丰富体系也正是罗尔斯认为人的善是异质的,自我目标是异质的所提倡的,“人的善不仅包括基本的社会善在广泛意义上说就是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自我价值感。” 因此,罗尔斯关于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的概念理解和马克思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异曲同工的表述,罗尔斯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们彼此参与他人的本性:我们欣赏他人所做的事,就好像这些事情是我们所做的而不是他们为我们所做的,而我们所做的事在他人那里受到同样的评价。由于自我是在许多自我的活动中实现的,和所有人都会同意的原则相符的正义关系最适合于表达每个人的本性。于是,一致协议的要求聚集起来,最终与人们作为一个社会联合的成员追求共同体的价值观念联系在一起。” 马克思从人发展的角度将社会进步概括为三个阶段,其中最高级的阶段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之上的自由个性阶段。而对于个性,马克思在对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理论中是这样认为的,个性即人的品质和风格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体质能力、精神状态、心理倾向及行为特征的总和,它反映的是人的不断发展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因此马克思对终极的社会形态即共产主义的设想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每个人自由发展的前提。
三、马克思与罗尔斯对理论愿景的诉求和“实践”计划
从《正义论》可看出,罗尔斯是赞同亚当斯密提出的“道德人”的观念的,在罗尔斯那里道德人被表述为:“具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因此罗尔斯更多地关注点在于理想理论的建构,对于现实没有历史地结合起来,正如他所说其对“正义理论”所做的证明是对一种有几何学全部严密性的道德几何学的一种努力、向往。而马克思关于人性理想归宿的理论却是充满着与现实结合的层次感。与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所想要达到的理想愿景相似,罗尔斯也像马克思一样寻找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但罗尔斯关注更多的是道德人格的建构。
罗尔斯一直坚定地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因此对于理论愿景需要付诸的实践计划只能在思想领域大动干戈,是打着双引号的实践。在罗尔斯的理论中,由于清除了人们间的偏见和觊觎,因此构成人之间是有理性的和互相冷淡的“原初状态”,这一处境的基本特征的:“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挂念或他的特殊的心理倾向。” 每个人由于无知之幕的遮蔽而过着纯粹和谦虚的生活,每个人之间的关系时对称的,没有可比性。由于不知道自己与人相较的概念,即排除了妒忌和怨恨的心理因素而能够过着对别人的尊重就是对自己的尊重的生活。在这里,罗尔斯给尊重的定义是:“尊重人就是承认人有一种基于正义基础之上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的福利之名也不可践踏。尊重人就是确认:一部分人的自由的损失不可能因其他人的更大福利而变得正当。” 罗尔斯设想,“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自尊的基础不是一个人的收入份额,而是由社会肯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分配。”,这一点正是基于罗尔斯对“公平的正义”的假设之上的即回避了人性的现实冲突。而马克思则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变一种社会制度必须要对当下上层建筑的基础即经济基础的一种挣脱一种釜底抽薪的革命式变革,马克思的理论是直面现实的。
由于罗尔斯和马克思对达到理想愿景诉诸的实现条件不同,因此两者所倒向的结论也就不同:马克思将人类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依赖于于教育和生产劳动的相结合、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罗尔斯则将人类个性、价值的充分发挥诉诸于一种特殊正义观的道德理论的建构,即没有考虑到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第438页。
[2]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第71页。
[3]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第447页。
[4]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第445页。
[5]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第463页。
[6]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第4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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