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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有了新出路

时间:2024-04-24

泰奇

前段,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等三项存量改革措施,其中允许拟IPO企业所含“三类股东”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完成股权转让。笔者认为,这项改革对解决新三板“三类股东”问题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按照《指南》,有六种情形可以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包括与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转让;同一控制人下转让;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所涉及的股份转让;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其他情形,包括做市库存股回售或转售,及挂牌公司IPO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停牌期间、“三类股东”出让其所持股份。2018年文件对最后一类情形表述为“其他情形”,2019年此次修改,等于对“其他情形”还具体明确了“三类股东”退出等情形,这也正是市场一直苦求所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三类股东”均是基于契约、信托关系下的委托理财,“三类股东”作为拟IPO企业的股东,股权不大明晰。尤其层层嵌套可能隐藏大股东代持现象,由此监管部门要求对存在“三类股东”的需做穿透式披露,要求中介机构对利益相关人在“三类股东”的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此前,含有“三類股东”的文灿股份成功过会并在上交所上市,说明“三类股东”并非IPO的必然阻碍因素,然而,文灿股份的上市或许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原因是有些“三类股东”很难穿透,或者穿透工作量极其巨大,怎么办?让这些难以穿透的“三类股东”通过转让退出,或许就是唯一选择。

“三类股东”转让退出,可由大股东接盘,或由其他“非三类股东”接盘。如果“三类股东”持股数量较多,大股东实力又较为有限,那么由大股东接盘就勉为其难。去年,新三板挂牌公司“亿童文教”就遇到这类问题,该公司“三类股东”持股占比超过5%,2018年5月5日,公司董事会决定通过摘牌清理部分“三类股东”,且此前实控人承诺“异议股东的回购价不低于成本价”,但由于预计回购所需资金近3亿元,摘牌成本控股股东难以接受,在5月26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控股股东否决了摘牌议案。

由此,让市场众多投资者承接“三类股东”转让退出、而非由大股东单扛,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据介绍,之前含“三类股东”的拟IPO公司只有通过司法判决股份划转,或凑足公司总股本的5%申请非交易过户进行清理,但这些办法耗时太长且成本过高,成功案例不多;而此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制度改革,正是解决“三类股东”在市场退出的重要制度。转让双方按照《指南》准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股份转让协议(其中应明确转让双方、转让标的、转让数量、转让价格等基本要素)、转让双方或转让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股份持有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文件,操作流程简便,时间和金钱成本大幅减少。

当然,如何确定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价格,这决定“三类股东”退出转让是否具有实操性的关键,好在《指南》对此也有考虑。由于只有挂牌公司IPO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停牌期间,“三类股东”才能享用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通道,那么双方签署转让协议日、股票没有收盘价,《指南》对此规定应以最近一次发行价格、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等为参考,合理确定转让价格。一般来说,股价要高于每股净资产,因此,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价格,建议或应更多以最近一次发行价格、或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作为参考。

再进一步,由于挂牌公司最近一次发行可能发生在很早之前,那么到目前或无参考意义。不排除个别“三类股东”,以制约挂牌公司IPO为筹码,在转让时过高要价、否则就是不转让退出,谋求不当利益。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对“三类股东”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都要好好维护,要一碗水端平,或许《指南》可进一步对“三类股东”退出价格做出明确规定,就是以双方都认可、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师的评估价格为准,以此减少市场分歧和不必要博弈,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IPO之路更为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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