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维安 张耀伟
随着资源约束和生态污染等问题的出现,环境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话题。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共同需求,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而人类对于“绿色”的认知也不断演进,由最初单纯的颜色概念演变成为了一种发展理念,并经历了从“全是绿色、不必考虑环境”到关注环境重视环境、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型,再到“绿色+”的全过程。为实现绿色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政策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把“绿色”作为“十三五”规划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推进“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新时代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理念的确立,凸显了公司践行绿色责任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诞生及其演进过程中,一条清晰的主线是企业利益相关主体日趋多元化。为实现合法化存在与发展,企业需对内外部环境诉求做出回应,并逐步发展出一整套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在内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其本质内涵即在于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实现多元利益主体的包容性发展。正是基于包容性逻辑,企业的责任范畴从早期的股东责任发展到社会责任,再到目前最新的表现形式即绿色责任。绿色责任就是在综合考虑资源有限性和环境可承载性的前提下,科学安排公司各项活动,实现人与自然的包容性发展。绿色责任的本质内涵在于平等地对待公司利益相关者与自然,合理均衡人类欲望与环境可承载性之间的关系,确立新的“天人合一”的绿色发展观。
在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初期,股东多元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关键资本要素,基于资源依赖的对股东负责也就成了当时公司的关键责任。此间的经济学主流理论认为,企业存在的唯一目标就是使公司或股东的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就等同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无须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然而,企业的不健康发展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各种不合理、不道德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不满。为此,学术界就“经理人到底受谁委托,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等问题展开辩论。其中,Dodd指出:产品消费者、公司雇员及社会公众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对象,即使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于相关法律而成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公司应该为维护这些利益主体恪守相应的职业道德与社会伦理。这些学术之争反映了公司利益相关主体多元后,如何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包容性发展问题日益凸显。这也成为了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企业社会责任思潮的开端,引起了人们对于超越股东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
Carroll提出了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将企业社会责任(CSR)分为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四种。首先,经济责任反映了企业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是企业最重要的社会责任,但不是唯一责任;其次,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赋予并支持企业承担生产性任务、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同时要求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履行义务,也就是法律责任;再次,尽管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中都隐含着一定的伦理规范,公众社会仍期望企业遵循那些尚未成为法律但却是社会公认的伦理规范,即道德责任;此外,社会通常还对企业寄予了一些没有或无法明确表达的期望,是否承担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完全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判断和选择,这是一类完全自愿的行为,例如慈善捐赠等。在这些责任中,经济责任是基础也占最大比例,法律的、伦理的以及自行裁量的责任依次递减。
如前所述,企业发展的本质即在于通过包容性治理安排,实现合法化存在和发展。在公司责任基础从资源依赖理论转为利益相关理论后,人们开始同时关注影响企业运营的主体和受企业运营影响的主体。尤其是对受企业运营影响的主体利益的关注,因为涉及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各个国家的制度规范等外部治理也开始对此进行规范。如员工过度工作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了有关员工保护和环境保护法案等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同时,利益相关者、企业公民以及长期经济利益等理论也均支持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观点。其中,由Davis提出的“长期经济利益”观点认为,企业在经过长期而复杂的经营过程后,一些对社会负责的商业决策能给公司带来长期经济利益。该理论将股东利益和企业社会责任统一起来,使企业更有动力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公民理论认为,企业作为公民,与自然人一样,享受了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社会赋予了企业生存的权利,让企业受托管理社会资源,那么企业就应该为社会的更加美好而行使这项权利,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而一个美好的社会不仅需要经济的繁荣,还需要政治的稳定、道德伦理的和谐。
实践中,企业也愈发重视企业社会责任。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量公司将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目标的核心组成部分,部分公司主动制定生产守则等材料,承担责任;《财富》和《福布斯》等商业杂志在企业排名评比时加上了“社会责任”标准;1999年,联合国提出“全球协议”,积极倡导全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此期间,企业社会责任蓬勃发展,范畴已扩大至企业自愿执行的道德责任。
当前,企业责任的最新表现则是绿色责任。在股东责任和社会责任理念中,“包容性”主要强调对相关利益主体的重视。然而,生态系统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承载力是有限的,无法永续满足人类因欲望无限而形成的生产力,这就需要重新认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从自然的角度考虑人类的生存及长远发展问题。2015年12月,包括我国在内的195个缔约方代表在法国巴黎达成了历史性协议《巴黎协定》,标志着人类已经认识到我们有可能成为自然生态的毁灭者,必须在面对一个地球的宇宙观下,形成新的“天人合一”的绿色发展观。此时,“包容性”不仅局限于各类治理活动参与人之间,更要跳出以人类为中心的传统思维,强调由过去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包容、人与社会之间注重公平的包容性增长,到现在平等地对待人类与自然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包容性发展,合理均衡人类欲望与环境可承载性之间的关系,科学安排企业运营行为,在一个地球的宇宙观下,建立新的“天人合一”的绿色发展观。从范畴上看,绿色责任兼容股东责任和社会责任,是公司责任的最新集中表现。
公司践行绿色责任,根本在于确立以绿色治理准则为依托、包括内外部治理机制的绿色治理体系。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共品属性,决定了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导向的绿色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由治理主体参与、治理手段实施和治理机制协同的“公共事务性活动”。
首先,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外部绿色治理制度体系。一方面,企业行为的外部性等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的外部治理介入;另一方面,企业践行绿色责任的收益也具有外部性,其成本应通过社会获得补偿。围绕这两点,政府应在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设计制定与本国环境承载现状相匹配的绿色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制度体系的运行实施。由此,既要有助于抑制企业非绿色行为,同时要建立优秀绿色责任践行企业在资本和产品等方面获得回报的机制。同时,应明确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绿色决策时承担的责任,赋予董事会践行绿色责任的权力。
其次,完善公司的绿色治理架构。企业作为主要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主体,是绿色治理的重要主体和关键行动者。企业应建立绿色治理架构,培育绿色文化,进行绿色管理,并在考核与监督、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践行绿色治理理念。具体而言,董事会应对绿色治理有效性负责,统筹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绿色责任,确保绿色治理制度的科学性及其实施和更新。董事会可设立绿色治理专门委员会,对绿色治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管理层应制定科学的绿色经营制度并有效执行,确保各项活动符合绿色经营理念。管理层应成立专门绿色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日常的绿色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绿色治理委员会和管理层绿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建立、完善沟通渠道,保证在突发性情况下能迅速响应并采取措施。
再次,完善绿色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应定期清晰、准确、充分披露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已知和潜在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绿色治理框架下,统筹披露治理、社会和环境信息。具体而言,企业应及时、真实,并以清晰和客观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使利益相关方能够准确地评估组织的决策和活动对他们利益的影响。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能源效率状况,推行绿色会计制度。应公开披露所使用和排放的相关有害材料的类型和总量,及其在正常运行和意外泄露情况下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可能风险。
李维安系天津财经大学、南开大学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张耀伟系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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