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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董秘职级不如完善制度

时间:2024-04-24

张辉

2018年9月,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这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式事件,将有力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如何理顺新时期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帮助公司更快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和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成为摆在上市公司董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为了使董秘更好的发挥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與其提高董秘的职级,不如完善相关制度,使其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公司治理机制顺利运转。

当前,一些因素的存在阻碍了董秘发挥作用。一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大股东往往对董事会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董秘的聘任往往由董事会决定,这使董秘实际上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失去履职的独立性。二是董秘职业化程度依然不足,相当数量的董秘是在被确定为董秘人选之后,才去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培训,并经交易所考核之后由公司正式聘任。岗前培训式的董秘任职制度,不利于董秘队伍职业化水平的提高。为了使董秘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着手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解决董秘独立性问题,可以先从董秘提名权入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则普遍建立了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司大股东对董秘的控制,一定程度上提高董秘履职的独立性。此外,作为辅助手段,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培训教育,帮助其正确理解董秘工作的内涵,树立正确的认识,自觉减少对董秘工作的非正常干预,给予董秘工作更多的尊重。

解决董秘职业化问题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新的董秘培训体系,取代目前的岗前培训体系。采取逐级培养、逐级考核的方式,使董秘经过长时间的培训,掌握较为完整的履职技能。二是逐步推进董秘分级评价制度。通过分级评价制度,使董秘群体之间产生良性竞争,帮助董秘群体提升整体的职业素养和能力。三是建立健全董秘人才市场。通过董秘人才市场,充分实现董秘人才供给和企业需求之间的有效衔接,帮助企业找到适合自身需求的董秘人才,使董秘的职业技能更好的服务与企业,实现董秘人才资源最优化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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