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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修改,有这些看点!

时间:2024-04-23

许然

8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作为监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案的出台将明确政务处分的原则、情形、权限、程序以及处分的种类和措施等。对此,外界普遍认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弥补纪、法中间的空白地带。

就该部草案而言,从制定到出台应遵循哪些原则?对于推动纪法、法法衔接,政务处分法起着怎样的作用?本刊记者采访了秦前红、庄德水、韩旭等专家及纪检监察干部,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政务、政纪处分不再并存,政务处分法如何修?

廉政瞭望:政务处分法与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相比有哪些区别?其优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监察法已经颁布,但围绕监察法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法规制度,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监察法体系。这其中,政务处分法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如何细化监察法中的制定内容,更好地规范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提高监察委员会的权威性。

目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相当于是个集合性的规定,对相关人员或特定监察对象还是用原来的处分条例或法规。比如,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处理,还是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于公务员,依然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老办法。如今,出台正式的政务处分法可以整合处分、法规和制度内容,完善对监察对象的监督、管理和处置。可以说,这是“应现实之需”。

纪检监察干部:“行政处分”是指监察体制改革前,由监察部(厅、局)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作出的纪律处分;“政纪处分”则是行政机关、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职人员任免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存在行政违纪违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惩戒的一种措施;“政务处分”是由监察委员会根据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出的处分,从适用对象看,行政处分适用对象最狭窄,政纪处分次之,政务处分适用范围最广。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提到,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这些规定并非协调一致的,甚至有相互打架的情況,甚至有些是个别部门的内部规定。监察委员会作为具有宪法地位的机构,怎么能依据内部规定作处分呢?所以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十分有必要。

廉政瞭望:政务处分法将具体衔接监察法的哪些条款?将如何利于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秦前红:主要是衔接监察法第11条: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还有55条、56条、57条等规定了违反监察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纪检监察干部:目前,在实践中存在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并存的情况,而两者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很大差异,可能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比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既可以由监委给予政务处分,又可以由主管单位给予政纪处分。如果按照监委的处理程序,则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审理等程序,而如果由主管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则没有严格的审理程序。又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部门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可以进行处分处罚,没有明确的处理程序。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将进一步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对规范基层办理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廉政瞭望:政务处分法从制定到最后出台应遵循哪些原则?

庄德水: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作为监察法的配套法律,政务处分法在出台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比如实务工作者以及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的专家学者的看法和建议;在草案修改的过程中,也要对标吸收监察体制改革和地方实践经验,适时视情况公布草案。相信政务处分法出台的整个过程会规范高效,充分体现法治精神。

纪法、法法衔接任务重,还需要修好这些法

廉政瞭望:去年以来,我们已经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印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正在研究起草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与监察官法,总体来看,各项规则和配套法规正在完善。接下来,对实现“纪法贯通 法法衔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庄德水:可以说,本次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是向纪法、法法衔接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就法法衔接来看,还有很多事要做。特别是涉及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包括监察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都需要在实践中努力完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为了与监察法相协调,在未来修改刑诉法时,建议对第52条第2款进行修改完善,在取证主体上增加“监察机关”这一新的办案主体。由于监察法规范的是监察机关的调查等行为,案件调查完毕移送起诉后,司法机关办案适用刑诉法规定,如果刑诉法不作相应修改,那么对监察调查证据的使用将会无所适从。

中央纪委法规室副局员陈三坤:就纪法贯通来说,要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健全统一决策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各项规则和配套法规。目前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很好实现与监察法的有效衔接。

此外,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必须有相应的法规制度来支撑。在这方面,已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特别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各项要求,保障了法法衔接顺畅有序开展。

目前也在研究起草监察官法,该法案的出台将明确监察官的条件、任免、等级设置等内容,为建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依据。

廉政瞭望:在已有监察法的基础上,未来还应修订和出台哪些方面的法律?

秦前红:事实上,现阶段能把政务处分法和监察官法制定出来就很不错了。未来,公务员法、人大代表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等都要出台或做好修订,并提上议事日程。

庄德水:法法衔接,更多地体现在程序上或者具体工作衔接上。未来如果监察法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话,很多矛盾就能迎刃而解。因此,应先完善与监察法相关的程序法、组织法、处分法、监察官法。只有先把这些基础性的制度法规制定出来,才能围绕监察法形成独立的监察法体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刘磊:未来,在制度层面,监察法还需打造规范化甚至准司法化的调查程序运作机制,制定与完善相应程序立法;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实施办法或者操作细则来明确、细化职务犯罪调查活动,例如专门的职务犯罪调查法、职务犯罪调查规则、职务犯罪监察证据规范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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