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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要为职工说话

时间:2024-04-24

陈 捷

4月7日,酝酿已久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它分别就职工董事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等特别职责作出详细规定。

此次,国资委再一次强调,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这个办法的出台,可以看出国资委的良苦用心。在董事会央企试点企业中,推行规范的职工董事制度也是它所期望得到的效果。如若不然,职工董事在此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缺位,继续充当花瓶董事的角色,那么此办法的出台则不如没有。而这样的结果,一定不是国资委所想要看到的。不管是制度还是办法的出台,总是基于一种良好的预期,针对以往职工董事大多由公司高管或者公司工会主席担任的情况,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身出何处,却建议当职工董事由非工会负责人担任时,可以推荐其为工会副主席候选人或兼任工会组织中其他相当的职务。

显然,普通的一线职工想要当选为职工董事还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如果该办法真的希期望于设立职工董事,就要打破传统的“一把手”制度,做到权力制衡。其出发的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即便是工会的管理层来做职工董事,其是否能够真正做到代表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这里还要打上一个问号。

和其他董事相比,职工董事同时身负代表出资人、企业和广大职工的三重责任,其角色独特且举足轻重。一方面,他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参与董事会决策,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缓和劳资纠纷;另一方面,他以公司代表的身份身处职工中间,可以保障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不论对资方或者劳方来说都是有利无害的。然而,职工董事是否能够真正如新办法所描述的那样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在还难以下一个定论。

窃以为,要想使职工董事能够充分履职,必须从职工大会开始改革。如果职工大会无法真正民主地表达广大一线职工的声音,那么职工董事的声音毫无疑问也是软弱无力的,甚至有可能违背职工的切身利益。从某种程度来说,职工是企业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由于其身份的原因,想要赢得属于自己的话语权也是非常困难的。无疑,该办法的出台想要扭转这种对于职工来说比较被动的局面,但这是否是国资委的一厢情愿,还要看看今后各央企试点企业的成效才能知道。

在国外,《公司法》普遍规定,达到一定资本和人数规模的股份公司,其董事会必须按照比例设置职工董事,从而用法律的形式确保了这一制度的贯彻。职工董事的设置有了依据,其履行职责也有了法律的保护,违反的企业将依法受到惩处和追究。有了这种可靠的保证,职工董事的作用才会掷地有声。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首份针对职工董事履行职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还规定牵涉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薪酬、休假等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董事参与决策。且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由此也可以看出,职工董事的履职水平跟董事会对他的工作的配合程度也有着正相关关系。无疑,董事会要搞清楚自己的角色,以及职工董事所代表的群体的职工利益。如何做到和谐的劳资关系,也是企业文化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由于对现任领导的不信任,集体企业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的职工一举将董事长徐锡昌罢免。对于央企们来说,徐锡昌的遭遇可能只是一个笑话,但它真的就只是一个笑话吗?我看未必。还是希望那些在职工董事位置上的人们仔细认真地听取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否则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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