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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化与规模化:农村金融纾困新解

时间:2024-04-24

王海霞

摘   要:基于小块土地之上的农户金融需求是小额和碎片化的,不具备规模开发的价值,因无法满足农村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要求而长期陷入融资难、融资贵的多重交易困境;实践中,农村社会组织对旗下农户金融需求做了组织化和规模化整合,较好对接和匹配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偏好,交易效率明显改进。未来农村金融纾困的重点,应着力帮扶那些能够带领农民组织化和规模化发展的各类农村社会组织的金融功能培育,为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出更多、更合格的规模化交易对手和交易盟友,促进农村金融供求规模化对接。

关键词:农村金融;组织化;规模化;农村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9)04-0060-04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9.04.010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乡村振兴既需要在体制机制上做好顶层设计,又需要在微观层面上做好土地、资金等资源要素的配套跟进。但农村金融发展一直相对滞后、交易清淡,是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的最薄弱环节之一。本文经过研究后认为,农村金融困境,起因于分散土地上碎片化的金融需求不能满足正规金融部门规模化经营的要求。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及金融合作组织(下文一并简称为“农村社会组织”)通过对旗下农民小额金融需求进行组织化和规模化整合,较好对接和匹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偏好。鉴于此,未来农村纾困的重点,应该放在帮扶那些能够带领农民组织化和规模化发展的各类农村社会组织的金融功能培育上,为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出更多、更合格的规模化交易对手和交易盟友,促进农村金融供求规模化对接。

一、农村金融困境:非规模化交易

长期以来,包括资金在内的农村各种生产要素持续流向城市,造成农村严重“失血”,融资难、融资贵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大障碍。融资难,说明农村融资需求没能得到充分满足和供给,部分有效需求被压制、被埋没;融资贵,则说明农村金融交易价格较高,得到满足的那部分金融需求,付出了很高的交易代价。因此,融资难和融资贵,表明农村金融陷入了交易规模和交易价格的“双重困境”。

尽管农村金融困境的成因非常复杂,但融资难、融资贵、交易清淡是其最真实写照。它实质上是一种交易障碍。一般而言,交易达不成或者交易出现障碍,大致有四种可能情形:第一,一方或者双方不需要对方的产品,交易缺少所必需的供需基础,这是任何交易必须满足的基本前提。第二,价格上有分歧。在有供需基础前提下,一方要价过高而对方出价过低;或者在风险定价之外的保障措施上,比如抵押、担保、保证金等辅助定价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交易双方在风险定价上谈不拢,最终导致交易失败。但只要有供需基础,充分的谈判往往能够消除价格分歧,最终促成交易。第三,交易太复杂。交易双方虽有供需基础,但产品价格极其昂贵,或者交易环节繁杂,且又不容易辨别品质,仅靠买卖双方博弈,这种复杂交易往往很难成交。此时,如果能引入具有权威地位的第三方参与其中,确立多边交易契约,由权威第三方帮助消除其交易一方的不确定性,也能够促成交易。第四,未实现规模经济。一般而言,交易规模大,越容易获得规模经济效应,交易就越容易,甚至低价成交,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情形。反之,如果规模过小,不具备规模开发的价值,即便供求双方有交易意愿,价格也适中,但因小规模的收益无法覆盖成本,“赔本赚吆喝”,交易依然不会成交。换言之,价格谈判无法弥补非规模经济的缺陷。

对照上述四条来分析农村金融:第一,农村融资难已经充分表明,农民获得资金的意愿很强烈;作为供给方的绝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比例始终维持在低位,资金相对富余甚至大量闲置,亟须开拓更大市场。所以,农村金融交易双方相互非常需要对方,供求基础扎实、雄厚。第二,目前农村金融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农村金融机构拥有定价权,贷款客户缺乏议价和谈判能力。农民即便出高价也未必能够得到银行贷款,资金的可得性弥足珍贵,价格退居其次。这种情况下,价格分歧也不是农村金融困境的根本成因。第三,农村金融交易和城市并无二致,简单、直观,交易并不复杂,无须第三方介入其中,无须确立多边的共同治理契约来促成交易。上述三点,均不是导致农村金融困境的根本原因。

但如从规模经济看农村金融市场,问题便很突出了。尽管农村金融市场总体规模很大,但单个个体的需求规模却非常之小,难以真正谋求规模经济效应。规模经济反映的是生产要素的集中程度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对照农村金融來说,由于基于家庭承包土地上的农户金融需求是小额和碎片化的,单笔金融业务产生的收益非常有限,而且此类贷款长期平均成本并不会因规模扩大而降低,有时成本反而还会增加,具有典型的非规模经济特征。对此,如果贷款定价过低,不足以覆盖风险而无人供给;如果定价过高虽能覆盖风险,但交易对手又会因无力承担过高定价而退出交易。目前农村这些小额的、碎片化的金融需求,无法通过价格谈判等交易手段满足,往往压抑成“无效需求”,人们将这一现象指责是农村金融机构“嫌贫爱富”“抓大弃小”,指责其不为农民服务、出现使命漂移。其实,这是一对较为矛盾的现象:金融机构偏好经营那些能够带来规模效益的大额贷款项目,而农户却只能提供基于小块土地上的小额信贷需求,双方在供求规模上产生了不对等和不匹配,无法形成交集,致使交易清淡。所以说,非规模化交易,是农村金融长期困境的根源之一。

二、机构多元化并非农村金融纾困的有效选择

农村金融的需求与供给规模都具有客观必然性。农村金融机构偏好规模经济是其天性,显然具有刚性;而农民需求规模却是小额和碎片化的,又具有典型的非规模经济特征,同样也具有刚性。因此,农村金融交易就是始终在这两种刚性的规模不匹配情形下进行。最近几年,虽然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渐扩大,但一家一户经营自家承包土地仍然占据主流,农村金融需求仍然是小额和碎片化的,这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主流特征。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任何举措,都必须尊重这一客观现实。

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大致可归结为四大类:第一,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更多服务网点,鼓励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多样化、小型化金融机构,试图通过培育多样化、小型化的金融供给主体来改善金融竞争格局,均衡农村金融供需。第二,限制农村金融机构最低信贷比例,用制度强制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对当地的信贷投入。第三,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以激励手段赋予其更宽松的资金环境。第四,通过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扶贫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注入,以弥补农村资金外流形成的资金缺口,确保农村金融总量相对平衡。当然,微观层面农村各金融机构致力于增进农村信贷投入的信贷、抵押、担保等制度创新也从来没有间断过。

对上述改革发展举措做些简单归纳可以发现,政策的着力点还是落在金融机构的供给端上面,基本遵循了金融机构多元化的纾困思路,试图通过培育多元化、小型化的金融机构供给主体,形成农村金融多元、竞争格局,引导、激励农村金融机构降低身段,改进金融支农效率。由此可见,已有的农村金融政策和制度设计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弱化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偏好,强调要降低身段,服务农民,贴近市场;第二,在机构网点和多元竞争上发力,忽视农民需求端的规模整合和变革弹性。然而,持续多年的农村金融融资难、融资贵现实已经充分验证了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小型化并没有带来有效竞争,金融机构也并没有降低身段、大规模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反而在事实上,许多营业网点将闲置不用的多余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持续转移到城市,加剧农村资金外流趋势,总体交易规模和交易效率都没能得到改善。事实已经证明,单纯靠压制金融机构规模偏好,单纯靠金融机构多元化竞争,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的困境问题。

三、农村金融需求规模匹配实践

既然农村金融受困于供需规模不匹配,那么对等、匹配供需规模才是对路的纾困之道。从逻辑层面讲,农村金融规模匹配有两条基本路径:一是顺应农户小额信贷需求,将供给规模由大变小、化整为零,适度批零化。这也是上文所提到的,效果不佳的多元化机构纾困渠道。二是迎合农村金融机构规模经济要求,将小额需求加以集中、整合,适度规模化。

(一)自发的规模匹配

实际上,我国农村自发的金融规模匹配已经有多年历史了。目前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基于生产合作的规模化融资。在由农业产业化公司和生产合作社所主导的公司+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生产模式下,为解决农户在执行农业订单中的融资困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生产合作社往往以自身名义贷款后,再分发给农户具体使用,或者为农户提供全额担保获得贷款,或者对农户贷款进行反担保。二是基于金融互助的规模化匹配。各类金融互助社、信用合作社除在成员之间开展正常资金互助之外,还把与个体成员金融需求相关的经济信息先期进行初级调查、组织、动员、归集和管理,或者在成员之间自发组织信用担保、联合担保,或者以资金互助社的名义组织农户团队、团体贷款,为农村金融机构集中发放贷款提供便利,并协助贷款催收、到期续贷等,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好帮手”。

上述两种农村金融自发的规模匹配模式,农村社会组织通过自身富有成效的组织、归集和管理工作,将分散农户的小额金融需求进行适当规模集中,较好迎合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偏好,提升了农村金融交易效率。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小额和碎片化的金融需求,经过特定的组织化整合、改造,已经被“规模化”了,较好对接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偏好,最终达成交易。

(二)组织化与规模化

一般来说,农民小额金融需求是刚性的,而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则完全自己说了算,拥有自由裁量权,有足够的变通空间。但多年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供给规模(贷款规模)上很少做出让步和妥协,而农户为了获得贷款,变得富有足够弹性,自愿接受任何形式的规模整合。这种现象为什么会发生?如果细致分析,可以得到如下两点解释:

第一,规模经济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底线”。可以想象,在外部市场有很多盈利机会的情形下,一笔数额相同的贷款,贷给一人和分贷给众人的经营成本是不同的,后者需要配备更多的机构网点和服务人员,这些农村代办站、代办点、代办员都需要更高的成本来维系。在风险状态给定的条件下,规模越大,成本越低;规模越小,成本越高。因此,理性的农村金融机构都会倾向于大额、大项目贷款,多数情况下,宁愿资金闲置也不愿意做农户小额贷款。规模经济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底线”。

第二,组织化与资金可得性。生产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是介于市場和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是农村具有自治、互助性质的俱乐部。许多农业龙头企业也同样具有成员俱乐部属性。通过其组织、协调、沟通、互助等组织化活动,使得农村小生产集合成大生产,小资本集合成大资本,最终结果形成了生产、交易、融资的规模化,共同参与社会竞争、交易,较好对接了农村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偏好,促成了更多的农村金融交易。所以说,农村社会组织在金融供需规模匹配上功不可没。现在看,农户小额、碎片化金融需求经过适当的组织和整合,不仅富有弹性,而且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特征,真正拥有了交易的价值和属性。这一切,都归功于农村社会组织富有成效的组织化活动。

四、农村金融规模化交易对手

(一)规模化交易对手

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最主要的客户之一,是规模化交易对手。而作为未来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规模化发展的组织、引领和培育者,这些农村社会组织把本来没有交易机会的农户相关资源和金融需求等进行适当规模化整合,为其创造出宝贵的融资机会,因而它们更像是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的交易盟友。虽然它们并没有同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签订纸面协议公开结盟,但上述农村各相关主体都有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即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互助、合作和组织化,把分散农户引入具有更高交易效率的规模化平台上来,各方利益共同、目标一致。从这个角度看,农村社会组织不仅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交易对手,更是名副其实的交易盟友和合作伙伴。

正是有了农村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和积极作为,与农村金融机构相互融合,一起构成了农村层级不同、错落有致、优势互补和共生共享的金融生态链,农村金融交易会更充分,市场会更出清。因此,在土地家庭承包主流格局下,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金融规模交易中仍将扮演非常重要的“好帮手”和“二传手”角色。

(二)加速培育规模化交易对手

既然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金融格局中的位置如此重要,那么,加速培育这个规模化交易对手,自然成为农村金融纾困的必然选择。《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和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其中的深刻寓意不言自明。

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社会组织规模小、实力弱、作用力微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合作社发展金融功能多为内部配套和被迫应急之举。目前能够得到规模化融资便利的,也只是少数农户,无法惠及更大群体的农户。形成这种被动局面,关键在于上述农村社会组织的金融功能多为自发内生,仅靠系统内非常有限的资源循环发展,成长缓慢。而且,农村经济、金融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不具备独立对外开展交易的资格条件,极大限制了其担保等金融功能的拓展。在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格局下,应当摒弃原有缓慢内生的发展路径,积极开展外部帮扶,加速培育这些规模化的金融交易对手,补齐农村金融发展中的这一短板。

(三)外部帮扶及策略

振兴乡村是史无前例的重大农村发展战略,为此必须大胆创新制度、理顺环境,通过改革创新,加大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外部帮扶力度,最大限度地激发乡村各种资源要素的活力,带动更多农民进入规模经济的交易平台。

首先,要尽快出台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其行动规则和活动边界,为其对外有效实施交易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要求,做好总体规划,健全制度,创新机制,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合作社大力发展金融功能;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引导其回归本源、回归普惠,为乡村振兴大战略提供多元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第三,各级政府应抓住有利时机,将乡村振兴与农村金融纾困密切融合起来,有效组织、协调,通过设立地方专项基金、注入扶贫专项资金等方式,拓宽农村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增强其金融支农的实力。第四,政府部门有责任帮助农村经济、金融互助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增强自治和自律能力,监督其坚守产业边界、地域边界的比较优势,杜绝在产业和地域边界之外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融资活动,确保金融互助规模与其产业规模相适应。第五,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尽快转变思想观念,把农村社会组织当成自己的交易盟友和合格伙伴,努力把其改造成金融业务活动的“好帮手”“二传手”,在两者共生共荣和优劣互补中获得更大的规模经济效应。在这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完全可以运用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帮助上述组织完善资金运营和账务核算,并受政府委托,对资金运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组织的信息对称优势,由其代理前期的信贷调查、组织担保等业务,更广泛地组织发放农户团体贷款。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刘甜.基于乡村振兴视角的农村金融困境与创新选择[J].学术界,2018,(10).

[2]王陶涛,周梅.农业社会资本投入与贫困减缓[J].金融發展研究,2018,(12).

[3]陈美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监管机制建设研究[J].农业经济,2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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