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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民间投资体制创新研究

时间:2024-04-24

杨付红

新旧动能转换有三层含义:一是借助于新动能的增量去对冲旧动能的减弱,以此加快速度培育新产业和新技术,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借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创造出新模式、新业态,由此改造旧动能;三是借助于新动能创造出的战略纵深,为升级旧动能赢得空间。新旧动能转换对民间投资提出了更高要求,引导民间投资的正确流向、合理借助民间投资发展经济、加快民间投资的流动速度已经成为保障经济增长的必然选择。2018年8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改革举措破除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障碍,激发经济活力和动力,提出要下更大力气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门槛;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投资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附加条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等重要部署。在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如何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间投资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民间投资发展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推动民间投资体制创新的对策建议。

一、民间投资发展面临的问题

2018年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出现了明显分化,基础设施投资增速降幅较大,但民间投资加快增长。2018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约63.5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9%,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1.3个百分点;基础设施投资比上年增长3.8%,增速比上年回落15.2个百分点;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39.4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7%,增速比上年提高2.7个百分点。民间投资的整体结构也进一步优化,制造业民间投资增长10.3%,比2017年提高5.5个百分点。其他如铁路运输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教育等重点领域民间投资均实现较快增长。西藏、湖南、陕西、云南等一些之前民间投资欠活跃地区的民间投资增速都超过了20%。尽管2018年下半年国家接连出台政策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包括增加投资储备项目、加快发行地方专项债等,但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经历了多年的高增长,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率低于民间投资。在这一背景下,要继续发挥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增长,就应着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秉持这一理念,深圳市向全社会公开推介涵盖综合交通、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三大领域的21个项目,总投资约为780亿元;天津、广西、江西、长沙、西安等地推介项目总投资均达到数百亿甚至上千亿,项目涉及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供水、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但从各地的实践看,我国民间投资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亟待破解。

(一)民间投资扶持政策仍不完善

2005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梳理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落实,并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实化、细化、深化各项具体措施,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例如,2018年初,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综合试验区建设如火如荼,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但是从部分企业反馈的情况来看,这些配套措施往往还不够细、不够实,操作性较差,有些政策没有专门考虑民间投资的发展。管理部门间的政策联动性不强,信息披露程度不高,有一些垄断行业还存在着隐性保护。此外,对民间投资还存在着一些隐性的歧视性政策,发展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滞后或者不健全,挫伤了民间资本融入相关领域的积极性,导致民间投资的领域基本上分布于农业、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商业等竞争比较激烈的领域,行业内利润率比较低、市场份额饱和度高;而在金融业、铁路航空运输、通讯业、文教卫生等预期收益比较高的领域内,民间投资所占比重不高。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重点是做强高端装备、能源原材料、现代金融业、信息产业、文化产业等十大产业,这些行业内,民间投资所占比重较少。

(二)民间投资相关机制不健全

一是民间投资仍缺乏公平的市场准入机制。长期以来,很多行业存在准入限制,形成了体制性“弹簧门”“卷帘门”“玻璃门”。投资者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导致很多行业门槛过高,民间投资难以介入。二是合作企业的经营机制不完善。民间资本进入一些服务领域,但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仍然缺乏话语权,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导致投资效率下降,影响民间投资信心。三是缺乏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突出表现在环保、交通能源、社会事业等服务业领域,民间投资进入项目后的定价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不明确,民间投资权益缺乏保障,不利于激活民间投资动力。四是民间投资的退出机制匮乏。流动性强是民间投资的特征之一。但当前民间投资资金的退出渠道比较单一,缺乏高效的交易平台,导致很多项目资金只有入口没有出口,拉长了投资周期,使得民营投资面临较大风险。

(三)缺乏有效服务民间投资的金融制度

民间投资能否有序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金融制度是否完善。新旧动能转换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因为缺乏健全的服务民间投资的金融制度,导致民间投资发展受限。一是融资渠道单一。对多数民营企业而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严苛,债券融资要求也较高。以山东省为例,尽管已经建立了两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致力于为企业提供融资、股权(债权)登记转让和上市培育孵化等服务,但仍存在流动性不高、股权投资有待发展等问题,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偏低,间接融资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信贷结构不合理,缺少适应民营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服务和机构,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担保机构不足等也限制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推动民间投资体制创新的对策建议

新旧动能转换的实现借助于三个手段:创新、改革、开放。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要使民间投资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通过体制创新提升民间投资的活力刻不容缓。具体来看,应依据新旧动能转换的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過优化民间投资相关机制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动力,完善适应民间投资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金融监管机制,引导民营企业成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速度的新生力量。

(一)依据新旧动能转换的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应对比新旧动能转换的要求,认清楚自身发展的现状,在明确自身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合理进行定位,细化、出台支持民间投资扶持政策。应积极学习国内外民间投资发达地区的经验,明确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进一步挖掘自身潜力,依据新旧动能转换的要求合理定位,集中优势资源服务民间投资,确保民间投资能够受惠于各项国家政策,打造良好的投资和营商环境,提高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

(二)优化民间投资相关机制,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动力

一是建立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打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提高企业家开展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二是建立符合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的民间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提高准入政策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精简审批程序,降低制度性成本,消除投资壁垒,进一步建立健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的长效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地遴选投资者,使得民间投资能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三是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营机制,保障民间投资合法权益。2018年8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控股”,可以使民间资本在经营管理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从而强化民间投资信心、提高运作效率。应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方式进入相关领域,并坚决贯彻执行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四是建立明晰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环保、交通能源、社会事业等方面,向民间资本集中推介一大批商业潜力大、投资回报机制明确的项目”。应建立明晰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健全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保障民间投资合法权益。对发展势头好的民营企业进行财政补贴或优惠税率,提升民营企业盈利水平;可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提供专家顾问,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民营企业技术困境,保证民营企业顺畅发展。五是丰富民间资本退出渠道。建立多元化、规范化的民间资本退出机制,确保其有序退出旧动能,促进资本向新动能有序流动。

(三)完善适应民间投资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

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参与度和活跃度,构建多层次股权投资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连续性的融资服务。积极发展私募债、公司债、可转债、绿色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债券融资需求。创新信贷产品,综合运用商标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订单融资、供应链融资等方式,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准入门槛。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民企信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加快民企信用担保和征信体系建设,助力银行应对当前民企信贷业务的高风险。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有效分散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切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推进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提高民企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获得性。

(四)加强金融监管,服务新旧动能转换

民间投资仅仅是简单的契约关系,有较大的盲目性,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容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新旧动能转换核心是以四新促四化,提高质量效益,要求符合新、好、大、实的特点。因此,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需要对项目推进进行监测,在民间投资领域就应该加强金融监管,制定一致的民間借贷条例、民间投资条例、股权交易所条例、信用评级条例等,以规范民间投资,切实服务新旧动能转换。

(五)引导民营企业成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速度的新生力量

提高民间投资效率不仅仅依赖于外部环境的改善,更依赖于民营企业自身发展与完善。民营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变化,调整产业结构,向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金融、咨询、信息、农副产品加工等新旧动能转换支持的行业发展。民营企业还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降低生产成本,尽量提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附加值,增强企业自身核心的竞争优势。政府应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自身发展完善,深入调查了解民营企业发展需求,为其提供政策、技术、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为民营企业自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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