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3
王璇
摘 要:高校内部领导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文章论述了我国高校内部三元权力结构,以此为理论基础分析了当前高校内部权力失衡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高校领导权力协调的可行性策略。
关键词:三元权力论;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权力协调
【分类号】G647
一.我国高校内部权力体系的构成及内涵
组织目标与组织活动管理要求组织具有科层与权力元素,作为学术组织的高校亦然。我国高校内部管理权力系统大致包括三种权力:
(一)政治权力
我国高校的政治权力具体来说包括高校外部政治权力与内部政治权力。高校外部政治权力广义上是指国家、政党等对高校的各种权力;狭义上指的则是政党的政治权力。[1]就高校内部政治权力而言,由于我国与其他西方国家国家体制的差异性,我国高校内部都建有党组织,高校内部政治权力就是这些党组织所拥有的权力。这也就是本文所要探究的我国的政治权力。
(二)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一般特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但社会组织中的行政权力也常常包括其中。高校行政权力实际上就是特指中后一种,是指高校中的行政机构及工作人员为了实现高校发展目标,依照一定的规章对高校自身进行管理的能力。[1]
(三)学术权力
学术权力一直是国内外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中研究的重点对象。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在《学术权力》和《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两本书中分别对学术权力给予了不同的划分,从他的划分中我们就能感受到学术权力内涵之丰富,它几乎包含了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中存在的学术权力。在我国,大多学者对学术权力的研究范围都相对小一些。一般认为是高校中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1]
二.我国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尤其是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与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课题,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显著性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高校内部权力结构之间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这里文章大致归纳如下:
(一)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失衡
范德格拉夫曾说过“学术性的学科与行政性的组织系统并存,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同在”是“高校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范氏在界定高校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上,将是否同时存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看做是一个显著标志,同时也强调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高校中的重要地位。但纵观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一直存在着行政权力占据主导地位的现象,在高校中,校长管理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管院长和教学科研人员,院长管教学科研人员。[2]在这种严密的科层制形式下,国内许多高校都出现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造成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失衡。
(二)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失衡
在我国高校实施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也是我国区别国外其他国家内部权力结构的一个重要特色。之所以设置党委领导,这主要由我国的历史原因决定的。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把握我国高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各高校办学过程中对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虽然两者的设置目的和职能有所不同,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范围方面,我国《高等教育法》却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而是仅以“重大事项”作为区分两者谁来决策的标志,这也就为出现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失衡埋下了隐患。当前在我国的许多高校,由于決策权的集中,政治权力往往会代替行政权力做出超越其职能的事情,导致在高校内部出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也正是由于这一状况频频发生,因此在高校内部高级管理层之间中常出现党委书记与校长不对盘的局面,直接影响了高校的健康和谐发展。
(三)政治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失衡
学术权力是对高校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学位标准等在内的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但是在当前高校的实际发展中,这些权力常常边缘化。在高校实际发展中,做出事务最终决策的往往是行政权力主导或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双主导,这也就意味着在高校中,行政学术权力也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而以党委为核心的政治权力几乎包揽了高校内部管理的所有事务,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形同虚设,教授对学术的决策权被削弱。目前《纲要》要求探索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建构教授治学的学术委员会载体,正是为强化学术权力的实施,解决大学去行政化的有力手段。但当前在学术委员会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在在着教授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参与治理的责任感弱、治理能力有待提高、信息掌握不全,视野偏窄或过于注重所在学科本位立场等问题,影响了学术权力行使效果,也是三种权力失衡的重要原因。
三.探究实现我国高校内部权力协调性的策略
(一)颁布法律法规,明确高校政治权力的职责范围
政治权力是我国高校内部权力结构中的一项特色设置,随意地取消或更改其权力的存在都是不科学的。按照当前我国高校政治权力存在中与其他内部权力的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对高校中政治权力的职责范围界定不清造成的,仅仅用“重大事项”来概括政治权力的职权也是不明确的。针对这种状况,国家需要也有必要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高校的政治权力实施范围给予确切规范。正如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对党委职责的规定一样,对高校内部管理层中政治权力的实施范围及实施方式及早给予确定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二)规范行政权力,严格区分教授的学术权力及行政职务
如今在高校,出现了许多教授担任行政职务的现象,如此就更加混淆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界限。面对这种情况,首先我们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教授担任行政职务,如果他行使权力的范围是处于课程设置,教材选择等方面,那么我们仍将其归入学术权力的范围内;但如果他处理的事务是教师薪资、学校建设等方面,那么我们就将其归入行政权力的范围内。这样,高校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实施就有了理念上的支撑。再者,高校行政机构及工作者必须明确“避免过泛地使用行政性的非学术手段管理学术”的原则,这在当前也是行政权力泛化的重要表现。具体来说,当前存在一些行政领导人为了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通过“身份便利性”这一条件,申请项目,为自己谋取学术职称,提高作为行政人员的“学术价值”,干预了教授正常学术权力的行使。这也再一次强调了规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必须遵守上述原则的必要性。
四.参考文献
[1]毕宪顺 决策 执行 监督—高等学校内部权力制约与协调机制研究[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12.11
[2]徐波 大学行政化的组织分析[M]. 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 2013.11
[3]眭依凡 论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协调[J]. 现代大学教育. 200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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