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马锦程+孔令学+牛菲
摘 要:相较于传统货币,互联网货币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本文梳理和简要分析了互联网货币的主要法律关系,并从实用角度比较全面地阐释了我国互联网货币可能面临的各种政策和法律风险。风险防控的最根本措施是防患于未然,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防控涉及多个方面,本文从政府、社会、企业和消费者四个层面有针对性地分别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关键词:金融法律;互联网货币;法律问题;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5-0057-06
一、互联网货币及其主要法律关系
(一)互联网货币概念简析
互联网货币通常又称为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是基于商业信用或社区信用而发行的,在互联网的特定空间或特定区域的特定主体间进行交易的虚拟兑换工具。
互联网货币的基本内涵有三:一是互联网货币是在商业信用或社区信用的基础上,由非政府主体“发行”的非主权货币;二是互联网货币的使用者是互联网空间的特定主体,包括特定空间或特定区域的商业主体和自然人;三是互联网货币是互联网空间特定主体进行“价值交易”的虚拟工具。
广义的互联网货币还包括数字货币,其外延可涵盖基于互联网数字或安全等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适用于互联网交易的各类交易或兑换工具。本文的互联网货币取狭义的概念,即基于商业信用或社区信用而发行的虚拟的互联网交易兑换工具。目前互联网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即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目前最常見的如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第三类是互联网空间广泛使用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币(LTC)等,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消费。
(二)互联网货币与主权货币的法律关系
互联网货币是基于互联网社群中的共同信用而产生的虚拟货币,与基于国家主权信用的主权货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权货币对互联网货币的制约,包括主权货币对互联网货币的排斥,主权货币发行单位或金融管理部门对互联网货币的管制或约束。另一方面是互联网货币对主权货币的局部替代和冲击,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货币在互联网支付领域和部分流通领域对主权货币的替代,以及互联网货币对货币供应和货币传导机制的冲击和影响。
(三)互联网货币与其发行人的法律关系
互联网货币是由其发行人的商业信用保证的、无形的、外在的、契约型债权凭证,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对互联网货币负有保证其合法使用的债权上的契约义务。一方面是互联网货币债权的形成,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要按照其自行规定或通过合同约定的价格卖出(兑换)互联网货币,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允许使用者通过挖矿、打游戏等特殊劳动取得互联网货币,进而形成以互联网货币为表现形式的持有者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则是互联网货币债权的实现,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要按照发行时的约定向互联网货币使用者提供相应的商品和服务,或者由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提供约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条件,满足互联网货币持有人通过购买商品和服务实现其债权的基本要求。
另外,为了保证互联网货币的可接受性,互联网货币的发行人除了尽可能扩大互联网货币的使用区域和范围、增加互联网货币可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外,还要尽量保证互联网货币“币值”的稳定性,保证互联网货币的购买力,防止因为互联网货币的“通货膨胀”损害持有人和使用者的权益。
(四)互联网货币与其使用者的法律关系
互联网货币是发行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对使用者而言,它是以数字形式记录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站点上,并可以快速便捷转移支付的有效债权凭证。部分像比特币这样的互联网货币甚至是完全隐匿的,但这种债权凭证却是唯一的,能保证互联网货币所有人是其唯一的合法债权人。使用者购买(兑换)、保存和使用某一互联网货币,不外乎信赖该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信用,认可该互联网货币的使用区域和范围,需要该互联网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能够完成兑换该互联网货币所需要的劳动或任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非法债权不予保护,对因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取得的互联网货币,其债权亦不受法律保护。
(五)互联网货币与其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
互联网货币的接受度与其交易便利性、交易平台数量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密切相关,为了增加其可接受度,许多互联网货币发行人都签约一个或多个交易平台。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大都是独立的互联网货币交易机构和操作机构,它与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是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契约接受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委托,代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办理约定的互联网货币转账支付业务,并根据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或通过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取得业务回报。交易平台需要保证其依法取得互联网货币交易资质,并且技术安全可靠,确保约定可交易的互联网货币交易操作便捷、安全,并采取合理的用户权益保障措施。
(六)互联网货币与政府机构的法律关系
政府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对互联网货币的管理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制定规则,实行管理,保障权益,维护秩序。制定规则是指政府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互联网货币发展要求,制定互联网货币规范发展的相关规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等。实行管理是指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交易平台和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互联网货币使用者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确认各互联网货币相关机构是否依法设立、有没有业务违规行为、相关互联网货币创新业务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有没有逃税行为、是否存在外汇管理违法行为,等等。保障权益包括保障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互联网货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秩序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制定规则和实施行政管理来维护互联网货币的发行秩序和交易秩序,并通过维护互联网货币的发行和交易秩序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互联网货币服务行业的经营秩序,进而维护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
(一)互联网货币的“合法性”风险
作为一种可能对金融秩序和国家宏观金融政策产生巨大影响甚至造成冲击的特殊商品和新生事物,我国政府部门已经逐步加大对互联网货币的管理和规范力度。如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网络游戏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针对比特币、游戏币等互联网货币实行了初级的管理措施,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第三方交易平台和使用者如果违反这些措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是管制相对严格的领域,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和其他互联网货币管理部门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能就是该领域的主要管理规范,会成为互联网货币管理的重要执法依据,据此判定某些互联网货币业务行为是否合法,某些互联网货币相关机构是否需要“停业整顿”、是否需要关闭网站。
(二)互联网货币的“安全性”风险
安全一直是网络用户驱之不去的梦魇,互联网货币的安全风险涵盖互联网货币的发行、交易和使用全过程。互联网货币的安全隐患主要来自外部攻击、系统故障以及内部人员过错或破坏。外部攻击是互联网货币系统最常见的安全风险,黑客通过攻击互联网货币计算机、互联网站点可以直接盗取互联网货币,或者恶意破坏互联网货币系统。互联网货币所依存的网络空间是由众多服务器、计算机和其他网络节点构成的相互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由众多的程序支持运行,一个关键节点或程序发生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系统故障,威胁到互联网货币的安全使用,甚至会引发整个互联网货币系统瘫痪。互联网货币虽然还是一种不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法定货币,但它代表一种财富已成共识,如1比特币价格曾经高达1200美元,这些无形的互联网货币财富会诱使内部人员铤而走险盗取这些虚拟财富。
(三)互联网货币的“真假性”风险
互联网货币的真假性风险主要有三类:一类是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欺诈发行造成的风险,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欺诈发行了远超其所公布的互联网货币发行数量,人为制造“通货膨胀”,获得类似“铸币税”的不法收益。另一类是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真假难辨的互联网货币假冒行为,主要是通过平台掌握的交易渠道在互联网货币交易中截留使用人的互联网货币,用平台伪造的互联网货币进行交易,直接损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市场上互联网货币总量增加,损害被伪造互联网货币的信誉。还有一类互联网货币被假冒风险是互联网货币使用者使用伪造的互联网货币,这类风险点多量少,发生概率较小。
(四)互联网货币的“保密性”风险
互联网货币以其无形的优势具有更好的保密性能,但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也给互联网货币发行单位、交易平台和互联网货币使用者带来了前述欺诈、伪造风险和由此产生的失密风险。互联网货币失密风险包括批量失密风险和个别失密风险,前者是指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或交易平台保存、记录的互联网货币基本信息、交易信息和互联网货币持有人或使用人信息被互联网黑客、相关机构的不法员工违法或过失泄露,造成较大范围的互联网货币信息失密;后者是指互联网货币持有人或使用人的个人交易记录或个人信息被互联网黑客盗窃或被相关机构员工过失泄露,对个人互联网货币安全形成直接威胁。
(五)互联网货币的“主体性”风险
除了分布式的互联网货币,以及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的比特币以外,其他绝大多数互联网货币都是由商业发行人自主发行的虚拟货币,其中占据我国互联网货币大半江山的网络游戏互联网货币还存在一个第三方的交易主体。这些主体作为企业法人存在解散、破产、并购重组的法律风险,这会给互联网货币系统和互联网货币业务带来重大风险。企业解散虽然要求依法清算债权债务,但互联网货币所代表的债权高度分散,且有相当部分是匿名状态,即使通过公告程序也难以保证所有相关的互联网货币所有人知悉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解散事宜并参加债权申报,无法得到类似传统货币的保值兑换保证。互联网貨币发行人或者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破产时需要通知全部互联网货币持有人,如前所述,同样会存在部分未通知到的互联网货币持有人,他们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要面临币值归零的风险。另外,由于破产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已经资不抵债,即使能够参加破产程序的互联网货币持有人,也只能在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接受按比例的破产财产分配,有时甚至是无法覆盖参加破产会议的差旅费支出,所以在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破产时,互联网货币持有人通常也会面临直接的货币贬值风险。在互联网货币发行企业被吸收合并时,也可能存在经营战略上的变化导致互联网货币业务或互联网货币相关的业务不再是新公司的主要业务,从而影响互联网货币的价值。
(六)互联网货币的“价值性”风险
互联网货币单向流动的制度安排,加上缺乏法定货币锚的稳定作用,很容易产生市场操作,导致互联网货币价格剧烈波动,“贬值”成为互联网货币的主要风险之一。同时,发行互联网货币的网络运营商由于受到的管制较少,也不受国家货币政策调控,容易不受限制地发行互联网货币,人为贬值因素难以避免。另外,由于互联网货币还处于发展初期,也没有得到普遍的价值认同,即使部分可以与法定货币兑换的互联网货币,其价格(汇率)也多呈剧烈波动态势,持有互联网货币的贬值风险极大。以比特币为例,2009年诞生之初,其价格低到1比特币值3美分左右;2013年2月19日,比特币与美元的“汇率”还只是23美元;而到了4月10日已经疯涨到了260美元,第二天却又暴跌至140美元。
(七)互联网货币的“反洗钱”风险
由于互联网货币存在交易的无形性与匿名性、使用范围的广泛性、获取现金的可能性、服务的分割性、交易的快捷性与不可撤销性等特点,识别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难度较大,反洗钱风险相对较高。我国目前反洗钱机制还处于建设发展阶段,监管和防控重点主要是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以游戏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的反洗钱监管也将逐步提上日程,其违反反洗钱规范的风险也将日益增加。
三、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防范
互联网货币的政策法律风险不只是发行人、交易平台和使用人的事情,还涉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说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多个层次、多个方面,需要本着制度先行、预防为主、加强管理、惩前毖后的原则全面做好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一)政府层面: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互联网货币系统风险防范需要首先在政府层面加强政策法规建设,构建系统的互联网货币管理制度,并全方位加强系统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监管和业务监管。
1.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管理政策法律体系。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管理的政策法律体系:一是将互联网货币系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考虑由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和文化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互联网货币系统发展的框架性政策,作为我国互联网货币系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二是修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增加互联网货币的有关条款,使互联网货币发展有法可依;三是由人民银行等部门依职权联合或单独制定有关互联网货币发行与交易的管理和操作规范,使互联网货币发展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2.加强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发行监管。采取综合性的互联网货币发行管理措施,针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资质问题,探讨实行资质审批或备案制度。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既要了解其注册资本额,还要确认其实缴资本情况,同时要结合其经营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和不良经营信息登记制度,对信用等级高、无不良记录的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可以优先安排发行互联网货币或适当调高其互联网货币发行总额等。
3.以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为基础加强互联网货币交易监管。采取分两步走的措施加强互联网交易监管:第一步是对所有的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实行注册制,未经注册的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互联网货币交易服务,否则应给予关闭网站、罚款等行政处罚,相关人员实行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第二步是考虑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一个统一的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将所有种类的互联网货币统一于该平台,并按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也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由人民银行主导的互联网交易平台集中监控系统,所有的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均与该集中监控系统实时连接,由专门人员或程序对各交易平台的互联网货币交易进行实时监管,发现问题后监管部门可以第一时间介入处理。
4.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发展综合协调机制。考虑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发展综合协调机制,或者构建一个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参与的互联网货币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协调处理互联网货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不仅仅是监管问题。也可以考虑在国务院层面设立一个互联网货币发展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上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领导小组成员,协调解决我国互联网货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5.禁止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将互联网货币的风险主要控制在发行人和交易平台方面,控制在互联网货币发行人限定的区域和范围。继续明确禁止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既禁止互联网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也禁止互联网货币与美元等外币的双向兑换;既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参与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也禁止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参与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既禁止其他非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也禁止地下钱庄参与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
6.加强互联网货币洗钱风险防控。在构建互联网货币监管框架体系时,同时考虑进行互联网货币洗钱风险防控:一是明确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报告义务,如有必要,亦应规定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反洗钱报告义务;二是将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和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纳入国家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实现反洗钱报告义务人主动报告与反洗钱信息系统自动监控相互配合,及时发现可疑的洗钱线索;三是建立互联网货币系统交易信息定期保存制度,规定一个相对较长的保存时间,以便监管部门和反洗钱部门对互联网货币交易信息进行核查。
7.健全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在互联网货币監管体系中要设计适当的投诉举报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对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渠道。一是鼓励全社会人员都参与监督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不仅支持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受害者进行投诉举报,还要支持有正义感的其他知情人员对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二是拓宽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举报、电话举报、信访举报等等,并对实名举报采取特别的鼓励措施。
(二)社会层面:多措并举,盯防结合
互联网货币风险问题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性问题,社会性问题的解决需要在社会层面采取多种应对措施,盯防结合,才能将风险防在前头,控在小处。
1.在全社会开展互联网货币风险提示活动。建议借鉴资本市场风险揭示的经验,协调各种资源,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互联网货币风险提示工作,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点宣传互联网货币系统的风险问题,引导社会公众了解互联网货币风险以及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另外,可以探讨在互联网货币发行人、交易平台和使用者的行政审批或备案环节进行风险提示,将风险防控理念贯彻到整个互联网货币系统之中。
2.全方位加强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重点调动两类人的积极性,加强对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一是拓宽渠道、完善手段,让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方便、及时地进行投诉、举报,或者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创造条件让知悉或了解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的人可以方便地举报或公布违法信息,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他们不敢、不能、不愿违法。
3.探索建立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可以借鉴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一是建立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社会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效证据,查证属实的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现金奖励。二是建立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或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对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给予比社会举报更高的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三是借鉴公安机关的反假币奖励制度,探讨对某些类型的互联网货币违法案件进行适度奖励,激励公安人员积极打击互联网货币违法犯罪行为。
(三)企业层面:遵规守矩,规范运营
互联网货币系统风险隐患大、风险点多,从风险收益的角度看,应当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明确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等相关企业的第一责任,要求他们遵规守矩、规范经营,否则要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定规立矩,明确互联网货币风险的岗位责任。对互联网货币系统的风险防控,要明确对象、明确责任,建立相关的风险防控责任制度:一是明确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的责任,发生违法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明确互联网货币发行人、交易平台、监管者、使用者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三是明确互联网货币发行人、交易平台、监管者、使用者等相关单位的直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责任、岗位责任,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2.分层设防,明确企业互联网货币风险界线。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等相关企业要根据所从事的互联网货币业务特点和经营情况,研究确定风险点、风险承受能力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进而设定基于风险防控的业务经营规则:对符合政策法规,符合企业发展规划的相关业务,可以设为绿色区域大力发展;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符合企业发展规划的创新业务,可以设定为黄色区域谨慎发展;对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即使其存在着巨大的利润空间,也不能进入,已经进入的要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后彻底退出。
3.调动资源,平衡互联网货币系统的风险防控与营利关系。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丝毫不低于创造利润,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来说,前者更为重要。基于此,互联网货币发行、交易平台和相关企业要注意平衡风险防控与经营利润之间的关系,在追求利润和投资回报的过程中,注意调动各方面资源服务于风险防控这一重要目标,如引进专门的风险防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加强风险防控制度管理和技术系统开发等。
(四)消费者层面:知防结合,安全第一
消费维权需要会维权、能维权、敢维权。对互联网货币业务相关消费者,需要加强互联网货币风险知识教育,做到知防结合,安全第一。
1.加强互联网货币知识教育,指导消费者接受互联网货币商品的风险收益安排。要针对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特别是对互联网货币知识知之甚少的现状,通过国家、社会和企业共同努力迅速改变,明确互联网货币系统风险教育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公益广告等途径增加消费者的互联网货币投资相关知识和加大风险宣传力度,使互联网货币商品和相关服务购买者知悉互联网货币产品,了解其风险所在。同时,在明确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及相关企业是第一风险责任人的基础上,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确保消费者是自愿、公平地接受互联网货币商品和相关服务的风险收益安排。
2.健全社会监督方式,方便消费者依法维权。互联网货币商品和相关服务的购买者是互联网货币系统风險和损失的最直接承受者。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创新和健全互联网货币系统风险的消费监督方式和维权途径,使消费者敢维权、能维权、会维权、多维权。
参考文献:
[1]陈道富,王刚.比特币的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和监管建议[J].学习与探索,2014,(4) .
[2]孙宝文,王智慧,赵胤钘.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比较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0).
[3]钟志勇.电子货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7,(9).
[4]谢永江.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与监管建议[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5]师秀霞.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控策略[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Discussion on Legal Issues of Internet Curren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sk Control
Ma Jincheng1 Kong Lingxue2 Niu Fei2
(1.Beihang University,Beijing 100083;2.Beijing Union University,Beijing 100091)
Abstract: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currency,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e internet currency is more complex. This paper sorts out and briefly analyzes the main legal relations of the internet currency,and points the comprehensive interpretations of the various policies and legal risks faced by Internet currency. The root measure of risk control is prevention of the potential risks. As the legal risk control of internet currency involves many aspects, this thesis respectiverly proposes some useful internet currency legal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in terms of the government,society,enterprises and consumers.
Key Words:financial law,internet currency,legal issues,risk control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