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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探析

时间:2024-04-24

秦晓伟

摘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问题涉及面广,具有交叉性和复杂性。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结构转型中的助推器作用,实现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从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困境入手,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金融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3-0055-04

“因矿而兴,矿竭城衰”是很多资源型城市发展的轨迹,不计成本、不顾长远的发展模式,造成资源枯竭城市污染严重、生态脆弱和工人下岗等一系列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帮助资源枯竭地区实现经济转型”,全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金融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研究其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发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战略选择进行研究,希望能为此类城市的经济金融长期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困境

资源枯竭型城市,从定性角度看,是指如煤炭、石油、铁矿等资源型城市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面临如资源枯竭、技术手段落后、经济条件和城市区位不占优势等问题,无法继续扩大开采范围,导致支柱产业倒塌的一类资源型城市。从定量的角度看,路卓铭(2007)认为,资源产业从成熟阶段向衰退阶段过渡的标志是:宏观上,资源开采总计超过已探明资源经济可采储量的70%,保有可采储量的服务年限已不足15年,资源产业的销售额、利税额和就业人数开始出现连续且非周期性的下降,资源型主导产业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呈现不足;微观上,采掘成本上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下降,亏损企业增多,企业普遍感到经营规模扩张受到资源供给的较强约束。在资源枯竭型城市,依托资源优势建立起来的产业后侧和旁侧产业竞争优势逐步消失,可持续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

(一)资源可开采年限日益缩短

矿产资源是非再生性资源,其资源必然会有枯竭的一天。二十世纪中期以来我国建设的8000多座矿山,其中2/3已进入“老年期”,且440座矿山即将闭坑。“十五”以前,东北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中央下放到地方的国有大型煤矿共94个,东北就有28个。而目前辽宁的本溪、北票煤矿已整体破产,抚顺、阜新、南票煤矿的部分矿井已经关闭。河南省三门峡市已发现的矿藏达66种,占河南省已发现矿种的60%,已探明储量的有50种,是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贵金属、有色金属及能源矿产基地,但随着矿产开采强度日益加大,资源可采年限迅速缩短。按目前实际生产能力估算,三门峡市的主要矿产(黄金、白铝、黑煤)最多只能开采15年。

(二)经济发展过度依赖资源产业

资源型城市的显著特征之一是经济结构单一,经济发展严重依赖城市资源,由此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则是经济结构的不稳定性,一旦支柱产业或支柱企业受宏观调控出现衰退,或因资源枯竭导致企业大幅减停产,整个城市经济可能陷入困境。从三次产业的构成来看,资源型城市第二产业占绝对主导地位,以三门峡为例,2004—2007年该市资源行业收入占到全市财政总收入的78%、80%、86%和89%,矿业对工业的支撑度在70%左右,影响波及面达到80%以上,资源型行业的衰退对城市经济的打击可能是巨大的。

(三)产业转型的人员安置成本过大

资源型城市的资源采掘加工业从业人员高度集中,部分地方占比高达65%以上 (不含农业),优势产业互补不足,产业链条未能拉长,造成在产业重点转移中,从业人员相互接纳安置难度增大,若不妥善处理,将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辽宁现有矿山企业7000多家,从业人员458万人,其中相当部分属下岗失业人员。

(四)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不佳

一方面,受“重生产、轻生活”和“重经济建设、轻市政建设”思想的影响,我国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债较多。另一方面,高强度的开发,使资源型城市的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如辽宁省182家矿山企业占地2202平方公里,其中7处采煤沉陷区面积达270平方公里,涉及住宅面积663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1万户、33万人。沉陷区内很多房屋和公共设施被破坏,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威胁,也制约了资源枯竭城市的战略转型。

(五)转型的有效信贷供给不足

金融在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贷投向集中问题突出。信贷投入过度集中于资源型企业或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的合理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以三门峡市为例,2008年1—9月份,大企业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企业贷款的比重达79.2%,是中小企业的2.62倍。二是金融发展相对经济增长存在差距,金融机构存差明显扩大,如三门峡市存差从1999年的25.8亿元上升至2008年三季度末的189.75亿元。在2006年,按照三门峡市“发展精细化加工,壮大民营经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转型思路,需要近500亿元的资金融入,除去金融中介融资和直接吸引外商投资,仍有近200亿元的资金缺口无法满足。

二、国外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基本经验

(一)市场主导型:代表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三国的共同特点是幅员辽阔、矿藏丰富、人口稀少,三国城市转型主要由资源型企业自主抉择。金融通过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企业活动,在城市转型中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一是金融提前介入企业转型。引导企业建立预警系统,帮助企业有步骤地公布公司发展和转型计划,给公司、地方政府、工人及其家庭留出足够的时间来逐步关闭工厂或是放弃一个矿区城市,促进企业实现有序转型。二是努力扩大政府救助政策效果。金融积极配合政府的紧急援助、再培训、搬迁等政策,实行工作分享策略,扩大政策实施效果。三是实行差别信贷政策。在北美,部分资源型城市由大型人口居住中心和中心城市资源区组成。人口居住中心的信贷支持重点为城市建设、科技服务产业等,信贷支持和经济发展具有可持续性。由无人居住带、移动性城镇地带、长期通勤地带构成的中心城市资源区,则根据企业发展周期,按照市场规律适时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四是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结合转型实际,建立社区赔偿基金和专项保险机制,创新信托、金融衍生交易、风险投资、担保、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资产管理等领域新型金融产品等。

(二)政策主导型:主要代表国家为日本

日本矿产资源匮乏,人均资源占有量低,决定了日本政府对资源型产业的重视。一是将煤炭区域振兴纳入法制轨道。日本资源型产业主要是煤炭产业,日本政府先后出台了《特定萧条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特定产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等相关法律。二是出台财政税收优惠措施。大力兴办工业开发区,针对转型企业和资源转型地区新兴产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以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推动结构优化。三是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转型。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金融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如依托税收减免政策,通过“地域振兴整顿公团”,对进入产煤地域的企业实施长期低息设备资金融资和长期运转资金融资;采取设立中小企业转产基金、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加速设备折旧并鼓励创新、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作用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等。

(三)混合型:主要代表为欧盟

欧盟模式的特点是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推动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以德国鲁尔、法国洛林地区为代表,政府与金融机构在转型中充分发挥了合力作用。一是金融信贷直接参与政府的整体转型规划。鲁尔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和工业旅游,实施退二进三政策,金融适时调整信贷导向,退出传统资源性产业,进入以生态、信息、电子、服务等产业为主的第三产业。二是政府在对传统矿区清理整顿时设法保全金融资产。政府在对生产成本高、机械化水平低、效率差的煤矿企业施行关、停、并、转过程中,采取债务转移、资产重组、财政贴息等措施保全金融资产,有效防范了信用环境和金融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三是政府与金融联手建立转型地区社会保障机制。鲁尔工业区社会包袱沉重,德国政府向失业者和社会成员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补贴,金融保险机构实行责任保险赔偿机制等措施,保障转型调整中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稳定。四是成立专门的转型配套金融机构。1984年,法国政府出资成立矿区工业化基金,1990—2000年每年提供1500万欧元,帮助矿区改善基础设施和发展高技术产业。此外,法国政府还组建了“矿区再工业化金融公司”,该公司创建后15年来,资本从1000万法郎增加到

1.2亿法郎,为230个企业提供了2.8亿法郎贷款,新创造就业机会2.1万个。

三、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战略选择研究

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面临更多的困难。为有效推动转型,我国金融业应准确把握资源城市转型中的产业支撑点、经济增长点、支持着力点,针对不同类别形成不同的信贷供应与金融支持重点,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一)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全力支持垄断优势产业扩大市场份额

1. 凸显资源型城市品牌价值,多种金融模式支持扩张,信贷措施全面跟进。资源型城市具有区位重要性和地位特殊性等品牌优势,应按照主业突出、行业领先、辐射带动的要求,打破区域行政分割,利用增量投入、存量调整、联合重组、低成本扩张等金融模式做强做大一批集团企业,积极向外地或国外开拓,向相近或相关产业开拓。很多资源型城市在精细加工、土建、通风、排水、人才、技术方面有突出垄断优势,可以对外承揽产品精深加工、隧道开挖、桥梁建设等项目。在此类产业扩张的过程中,信贷措施应全面跟进,协助政府构筑“大信用”机制,注重引导,主动提供配套的信贷政策服务。

2. 构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互为补充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打造“商业金融+项目金融+资本市场”融资平台,助推“大企业带动大发展”。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此类产业上大项目,形成产业集群的核心主体。在继续发挥间接融资传统优势的同时,积极构建企业直接融资平台,适当放宽资源型城市支柱企业的上市条件,鼓励企业利用债权融资、项目融资,并协调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关系,努力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基础项目建设的软贷款。

3. 丰富中间业务种类和金融创新,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对于此类资源型产业,金融机构应大胆介入,延伸中间业务种类,积极办理抵押贷款、承兑汇票等业务,如代理发行和承销企业融资券,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外汇交易、衍生交易、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通过加强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联系与合作,推进综合业务的开展,如适时推动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的浮动利率存款品种,发展避险型金融衍生工具等。同时引入发展资源型企业的融资租赁,积极探索资源证券化和资源勘察权证券化,以及资源型投资信托金融产品等创新手段,并加强电子网点建设,把商业银行的国内外网点优势结合起来,提高资金清收效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二)调整信贷结构,强力扶持循环经济加速形成替代产业集群

1. 金融应采取对衰退矿业的补偿基金等措施,搞好尾矿、贫矿的回收采选、伴生金属矿的冶炼和副产品的开发,走循环经济、变废为宝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目前我国主体资源利用效率仅为30%,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0个百分点。通常说来,煤矿的回采率为50%至60%,即使是枯竭的煤矿,也有一些伴生的能源或非主体矿物能源并没有开发。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模式,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金融首先应加强对衰退矿山深部探矿的资金支持,建立矿山企业的反哺机制与矿业城市持续发展的补偿基金,在矿业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暮年矿山的反哺基金,并在分级财政中增加矿业城市的留成比例,争取可持续发展时间;其次应合理搭配对不同链条、不同环节的资金投放量,建立与循环经济相适应的信贷模式,资金向对伴生(共生)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如煤矸石、尾矿等)化害为利的循环产业进行倾斜。

2. 金融机构需发挥其资本与产权的纽带作用,使此类企业产生连锁效应和支化效应,推动产业链集群的形成。一方面金融业要以股权、产权为纽带进行多层面、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兼并和重组,推动每个节点企业和下游企业构成“网状结构经济”,重视发展自身产业链上的节点分支产业,使每个下游产业再分形为另一个细化产业,高度关联的分工专业化和交易便利性结合后,将实现产业结构梯度调整。例如煤炭业不能单单停留在原煤开采销售层面,随着产业链条不断拉伸,洗选、焦化等日渐成为重要的产业支柱,金融应明确信贷重点,支持产业细分。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及时满足此类企业资金需求;国有商业银行上级行对基层商业银行要给予适当授信权力,按组织存款的适当比例投放到产业链条延伸建设之中,做到贷款审批与管理相一致,实现贷款权责对等;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申报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向产业集群链上的细分行业给予信贷倾斜。

3. 建立银企对接平台,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要创新信贷风险防范机制,针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担保贷款难问题,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采取财政出资、企业出资、社会募集等政策运作或商业运作形式,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推进担保业务发展,缓解区域资金供给压力、减少银行信贷风险。由于财力限制难以组建担保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的资源型城市,应将其列入地方政府规划,运用预算积累资金予以解决。针对区域内中小企业家庭式管理突出、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低下、有效抵押担保不足等现实状况,推行“一企一议”,努力开发一些适宜中小企业应用的金融产品,解决企业“缺血”现象。

(三)倡导信用观念,努力降低资源枯竭产业金融资产损失

1. 金融应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此类企业及时关、停、并、转,使信贷资金及时抽回并对业已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切实面临转型困难、实力不济的资源产业,金融机构应主张其适时关、停、并、转,并为此类企业寻找下家,使信贷不失时机地从衰退产业中抽回:一是进一步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抓紧清收,充分利用呆账贷款核销,最大限度地减轻经营包袱,不断建立新的效益增长点;二是调整负债结构,进一步改善软硬环境,增加存款总量,同时合理调度资金,减少内部各种无效资金占用,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三是对按法定程序破产、金融债权已做出安排的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减值准备计提力度,及时核销剥离不良资产。

2. 完善资源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金融机构在关、停、并、转过程中,要根据贷款规模、期限,从此类产业中分批、分类、分阶段地退出,对因政策性关停的资源产业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进行一定补偿,以最大程度保全信贷资金的完整性。二是对以物抵贷形成的不良资产可出租、租赁或以物入股,对随时间推移贬值幅度较大的尽可能拍卖、转让,必要时以大的折扣置换资金,尽量减少抵贷物资价值损失。三是要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各级政府要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与支持金融部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关系,做到不偏袒企业,严格执行不落实金融债务不予办理改制手续、不颁发新的营业执照等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债权。四是要努力构建新型的政银企关系,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培育信用评价机构,加大对恶意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惩治力度。只有不断改善城市金融生态环境,才能吸引资金聚集,产生资金的“洼地”效应,促进区域资金、要素流动,提升地方经济竞争力。

3. 加强金融保险业与资源型产业的结合,解决此类企业市场退出后社会安置问题。此类企业在改制、改组过程中历史包袱较为沉重,除进一步搞活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将此类企业的下岗职工合理安置在资源型城市的服务业、旅游业外,还应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金融在安置人员上的作用,切实解决转型带来的社会问题。金融应加强保险业与资源产业的合作,加大与资源开采业配套的养老保险、责任赔偿制度建设。同时鼓励政策性银行设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安排一部分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扶持资源型城市建设能够充分吸纳就业的项目,在剥离企业办社会、解决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建议政府多渠道、多途径、多方式创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鼓励下岗人员创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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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代金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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