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张 众
2007年11月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实现了“总对总”报送。为适应“总对总”的要求,各金融机构相继开发了反洗钱系统,实现了自动提取数据、自动报送,这对于完善反洗钱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总对总”报送后,部分地区出现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激增的情况,笔者在某市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可疑交易报告存在重复和虚报
2008年,该市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报告人民币可疑交易43.6万笔,涉及金额27571.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0倍和55倍;外币可疑交易2.1万笔,合计金额402.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了4倍和289倍。经过核实,其中“水分”较多,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一)数据重复报送
据调查,2008年11月该市有5家金融机构报告人民币可疑交易17743笔,合计1081.6亿元,外币可疑交易767笔,合计金额折合14.7亿美元。分析表明,属于同一业务标识号、特征代码的数据达到15275笔,其中重复报送的数据为10814笔,重复次数最少为1次,最多为9次。剔除重复报送因素后, 2008年11月实际发生人民币可疑交易7392笔,合计金额254.7亿元,外币可疑交易304笔,合计金额折合5.5亿美元,为可疑交易报告总笔数的41.5%,总金额的24.8%。也就是说,这一因素导致5家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数据比实际可疑交易规模放大了约三倍。
而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各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在程序设计上设定为每天连续按照“短期”和“频繁”的交易特征提取可疑交易,导致符合“短期”和“频繁”特征的交易重复提取报告。以“短期”为例:自1日至10日是一个监测周期,2日至11日又是一个监测周期,每个周期之间都存在交叉,为此一笔业务可属于不同的监测周期,所以出现了同一笔业务多次报送的现象。
(二)可疑交易虚报
一是收付款人为同一人的资金划转作为特征码为“1102”的可疑交易上报。据统计,5家金融机构报告的人民币可疑交易中有651笔、18亿元为同一收付款人不同账户间资金划转,占人民币可疑交易总笔数的8.8%,总金额的7.1%;外币可疑交易中有44笔、0.6亿美元为同一收付款人间资金划转,占其交易总笔数的14.5%,总金额的10.9%。而按照有关规定,“1102”类可疑交易并不包括收付款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同名交易虚报导致可疑交易规模放大1.1倍。
二是不符合“1101”特征的交易作为“1101”可疑交易上报。据统计,5家金融机构报告的特征码为“1101”的人民币可疑交易中有3526笔、105.6亿元,外币可疑交易中有61笔、0.8亿美元,并不符合“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特征,各银行均作为“1101”可疑交易上报。从而导致可疑交易规模再次扩大近2倍,总计放大5-6倍。
导致虚报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各银行开发的反洗钱系统在设计时只注重了业务发生的频率,而忽视了“1101”必须由金额大致相等的集中交易与分散交易对应、“1102”不包括收付款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不能识别交易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和经营业务的关系。二是基层人员在人工审核数据时,严重依赖系统,没有严格按照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可疑交易数据质量偏低对反洗钱工作的负面影响
(一)可疑情报失真,利用价值大打折扣
大量虚报、重复报送的可疑交易,既占用系统空间,增加数据管理成本,又大大降低了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妨碍了甄别洗钱及相关犯罪能力的有效发挥。
(二)监测分析工作量及难度大大增加
在人员数量相对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分析海量的垃圾数据来发现有限的可疑交易,犹如大海捞针,即使其中有重要的线索,也可能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严重影响监测分析的效率和质量。
(三)金融机构易患“系统依赖症”
可疑交易属于主观判断行为,不仅需对交易本身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情形是否异常做出主观判断,而且需结合客户身份、交易背景、业务经营范围做出整体判断,如果长期依赖计算机系统提取、报送可疑交易,工作人员疏于主动了解客户、分析和识别交易,必然导致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与分析识别水平下降,对真正的可疑交易的敏感性和警惕性缺失。
三、建议
(一)明确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具体要求
尽快完善金融机构分析识别可疑交易的相关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发反洗钱分析识别系统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其设置的系统参数等内容必须符合反洗钱法律规章的要求,以确保金融机构正确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加大对可疑数据报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修改反洗钱相关规章,进一步明确虚报、重报、错报问题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对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虚报、重报等问题进行相应处罚,提高可疑交易数据报送质量。
(三)严格规范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程序
利用非现场监管、质询和约见谈话等方式,指导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按照要求规范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程序,既要充分利用基层营业网点深入了解客户的便利性,又要发挥总部数据集中、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整合各业务条线资源,深入识别、比对和判断可疑交易,真正提高报告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报送数据质量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可疑交易数据报告考核评价体系,将报告质量的高低作为衡量金融机构是否履行报告义务的主要指标。引导金融机构强化人工分析、识别可疑交易环节,在充分了解客户、有效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基础上,建立以人工为主、系统为辅的分析、识别和报告模式。
(责任编辑 刘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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