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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托管如何影响农村集体行动?——来自全国461 个村庄的实证研究

时间:2024-04-24

苏毅清 ,黄巧媛 ,臧良震

(1.广西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2.中国农业科学院 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81)

农村集体行动,是指具有相互依赖关系的村民就共同面对的公共事务中的行动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公共物品供给,从而增进共同利益的活动。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及农村体制急剧变迁的情境下,我国农村集体行动能力呈现全面衰落的特征,并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个层面抑制了农村公共治理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1]。在政治层面,呈现出基层政府“悬浮化”、基层组织权力弱化、行政动员力不足和政治精英乏力等特征,导致基层治理失序以及对于村庄治理需求的回应性不足[2]。在经济层面,表现为村庄经济水平薄弱化,尤其是村集体经济发展组织能力不强,导致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在社会层面,表现为社会结构“原子化”和农民阶层分化,导致村民间的情感纽带断裂和社会资本不足,使得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功能式微。与此同时,村庄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不仅导致农民合作意识淡薄,产生村庄共同体逐渐被消解的迹象、“搭便车”行为和机会主义,还容易使得农村地区村民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难以纾解,给村庄基层治理和未来的社会稳定造成困难。既如此,如何克服农村集体行动能力衰落,成为当前解决乡村衰败和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议题。

多样化的土地使用和多元化的农地经营会影响农村集体行动[3]。现有研究论证了不同的农地经营方式对集体行动的影响是存在差异的。一方面,家庭分散经营不利于集体行动,是导致目前农村集体行动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4]。具体而言,以土地细碎化为典型特征的家庭分散经营会经由农业依赖性、制度规则制定、经济压力等路径对农村集体行动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土地流转经营对农村集体行动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适度规模的土地流转可以催生出新的农民阶层和农民经济组织,通过自发形成村庄公共领导力,进而提升农村集体行动能力;然而,过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可能会动摇农村家庭经营的基础,使得农村集体行动形成所依赖的核心力量和关系网络遭到破坏,导致农村集体行动能力下降。由此,不论是家庭分散经营抑或是土地流转经营,它们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均是受限的。现如今,土地托管作为一种新兴的农地经营方式在各地不断涌现和发展。截至2021 年底,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已超过16.7 亿亩次,带动小农户7 800 万户[5]。土地托管能否克服传统农地经营方式对农村集体行动带来的限制性影响,成为现阶段探讨如何恢复农村集体行动能力过程中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迄今为止,现有研究对农地经营方式与农村集体行动的关系、土地托管对乡村治理的影响进行了广泛讨论,但鲜有研究对土地托管与农村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以及土地托管影响集体行动的机制等问题进行系统剖析。由此,本文所聚焦的研究问题是:(1)土地托管是否对农村集体行动形成影响?(2)如有影响,土地托管对农村集体行动的影响是否会受到规模化经营面积的限制? (3)土地托管将通过何种机制对农村集体行动产生影响? 鉴于此,本文基于我国22 个省份461 个村庄的调查数据,运用中介效应模型实证检验土地托管和农村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探讨土地托管经由领导力、基础设施影响农村集体行动的机制,以期为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益探索。

一、文献综述

(一)土地托管的效益研究

当前学术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土地托管的政治、经济和生态效益进行了充分讨论。在政治效益上,一方面,土地托管契合农业生产“统分结合”的需要,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稳定产权关系。另一方面,土地托管通过提高机械化水平、生产效率和规模效率,有助于实现粮食增收及保障粮食安全。在经济效益上,土地托管被视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路径。从农业投入与产出的角度看,土地托管可以减少农业要素投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风险,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增加农业收益[6]。从劳动分工的角度看,土地托管将小农户卷入分工经济,提升农户的家庭收入水平。在生态效益上,土地托管不仅促进农药和化肥减施,还降低小农户单独从事绿色生产的物化成本,进而带动农业的绿色生产[7]。

(二)影响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研究

现有研究对影响集体行动的重要因素及其机制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认识。市场机会、社会资本、领导力、人造设施、监督制裁等都是影响集体行动的关键变量[8]。其中,领导力被视为改善集体行动的重要因素。领导者在资源配置、增进合作及激励动员等方面充当着重要角色。例如,村干部拥有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和资源,通过行政介入和市场因素,他们与社区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从而为社区的发展作出贡献[9]。同时,有效的领导力善于通过激励和动员来说服社区成员自愿参与,并产生“滚雪球”式的集体行为[10]。此外,基础设施也是影响集体行动的重要变量,基础设施的供给和治理是多个行动者的集体行动,包括决策、提供、生产和维护、运营和监督等活动[11]。

(三)土地托管与乡村治理的关系研究

现有关于土地托管与乡村治理之间直接关系的研究较少。尽管如此,目前关于土地托管与领导力、土地托管与社会资本、土地托管与组织化程度,以及土地托管与基础设施等问题的研究,依然可以为探寻土地托管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联提供有益线索。首先,土地托管有利于提升村庄的领导水平。在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中,村干部承担协调成本,在与农户互动中建立起双方的信任关系,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托管的初始成本难题,还密切了干群关系,提升了村干部的组织和领导能力[12]。其次,土地托管有助于提升村庄社会资本水平。通过基层领办或入股等方式,土地托管增强了村民之间的经济和生活联系。在多方参与土地经营的情境下,村庄形成紧密的社会关系网络,增进了社会资本,从而对乡村治理产生正面影响[13]。再次,土地托管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方面有重要作用。土地托管有助于发挥村集体的统筹作用,建立起村社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制度性关联,提高村庄开展自主治理的内在动力[14]。最后,土地托管有助于提升村集体收益,进而带动村庄基础设施的投资与供给。实践中,经营良好的土地托管合作社出资兴办乡村公共事业,助力村民脱贫致富,对乡村治理起到正向作用[15]。综上,土地托管或许可以将农户收益与村集体关联起来,打开乡村治理的新空间[16]。

(四)文献述评

现有研究基于政治、经济和生态等视角系统探讨了土地托管带来的效益。同时,现有文献对影响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进行了深入探究,对土地托管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初步探索。然而,现有研究仍然存在可值得进一步推进之处:对于土地托管这种新兴的农地经营方式能否促进农村集体行动的问题还鲜有探讨,且少有研究集中考察能对农村集体行动产生具有不受规模化经营面积限制效果的农地经营方式。进一步地,现有研究虽从整体上肯定了土地托管对乡村治理的正面影响,但是对于土地托管增进农村集体行动的具体作用机制尚未提供系统认识。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本文所指的土地托管,也称“农业生产托管”,是在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不变及收益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农户将农业生产的多项或全部环节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统一生产或经营的一种农地经营方式[17]。本文将重点研究土地托管是否会影响农村集体行动,以及这种影响具体是通过何种机制实现的。

(一)土地托管对农村集体行动能力产生促进作用

本文认为,土地托管将从总体上对农村集体行动产生积极影响。土地托管实现了不同主体对同一区域内土地的共同使用,在地区层面建立起了各主体间的利益性关联,使得参与土地托管的各主体在更大范围内实现长久的互惠合作,进而激发农户对村庄集体行动进行投资的信心。

首先,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在农村社会政治生态中的地位不断攀升。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农业生产中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市场机制带动和国家政策支持下,土地托管服务的供给方诸如为农服务中心、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始活跃起来。农民组织是实现农民制度化参与的重要载体,其中以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组织,在发展壮大之后,将成为农村社会政治生态中的重要一环,为村庄社区治理和集体行动扩展空间。

其次,土地托管通过释放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压力,进而激活了从事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要素。土地托管服务的需求方即农户逐步将农业生产从耕到收的各项环节统一托管给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统一的农业生产和经营。将土地托管之后,农户当起了“甩手掌柜”,不仅纾解了种地压力、更好地实现非农就业,还有更富余的时间照顾家庭、参加社区文化娱乐活动以及参与其他村庄公共事务。因此,土地托管不仅缓解了农民生计的压力和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还有利于提升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18],进而促进家庭、邻里和谐和农村社区稳定,从而为村庄集体行动打下坚实基础。

最后,土地托管提升了村干部的领导能力。以村干部为代表的领导者在开展土地托管期间通过与政府、村民和市场主体的互动、合作,不仅提升了自身的领导水平和领导技能,还能够引导村民参与村庄建设,促成村庄集体行动。因此,土地托管不仅打开了广阔的农业市场,给予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政治精英正向激励,还使其在村庄日常管理中提升公共服务意识、密切干群关系、赢得政治声誉和提升领导技能。

(二)土地托管对农村集体行动具有不受规模化经营面积限制的促进作用

与此同时,本文进一步认为,土地托管对集体行动的促进作用不会受到规模化经营面积的限制,即土地托管面积的大小不会对集体行动产生限制性影响。依据现有研究发现,土地托管对集体行动的影响与家庭分散经营、土地流转经营这两种农地经营方式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存在本质差别。

家庭分散经营削弱了农业经济规模效应水平,提高了农民从农业中获得收益的难度,从而导致更多的劳动力外流,动摇了村庄集体行动的基础,由此会极大地限制农村集体行动的形成。同时,虽然适度规模的土地流转能够促进集体行动,但是当流转规模超过临界点时,不仅会加剧土地对劳动力的排斥,出现农业生产中难以解决的委托-代理问题,还将使得以工商资本为代表的经济关系取代传统乡土关系,破坏农村集体行动的基础,由此对农村集体行动形成限制。而家庭分散经营和土地流转经营之所以会对农村集体行动形成限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在中国这样一个农地细碎、生产分散的国家,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生产、监督和协调成本。无论是家庭分散经营抑或土地流转经营,均不能合理分担以上成本,最终导致以土地经营为基础的乡村社会,要么选择排斥合作的家庭分散经营,要么选择以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模式,而这些经营方式最终都会限制农村集体行动的形成和发展。

与此相对应,土地托管在保证农村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契合农户对土地的依赖心理、保留农户对土地的最终控制权、较好地实现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还能够取得较好的规模效益,从而使得土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生产、监督和协调成本不会超出土地托管组织和村庄组织所能承受的范围,由此推动了集体行动的逐步形成和可持续供给。具体而言,第一,监督成本由农户个体承担。在土地托管中,由于耕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仍属于农民,农民会继续对农业生产进行监督,以保证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由此克服了土地大规模经营难以实现有效监督这一难题。第二,协调成本由村集体承担。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托管的中介,长期围绕着所拥有的土地开展协调和管理工作,使得村集体对内能够在法律上与村民建立生产生活上的紧密关系,对外又能与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建立利益联结,从而成为协调各类土地使用者的桥梁,有效解决了规模化经营中的协调问题。第三,生产成本由市场主体承担。农业企业在机械提供上更具优势,通过提高设备使用率和耕地生产效率,降低了机械设备的平均成本,从而实现耕地经营的规模效益,解决了土地规模化经营中的成本高昂问题。由此,土地托管通过对三大成本的有效分担和耕地经营的有效组织,分散的农户家庭进行合作,让原本割裂的乡村与市场进行有效协作与衔接,最终形成不同主体对土地的共同开发。因此,本文认为,土地托管对农村集体行动的促进作用不会受到规模化经营面积的限制。

(三)土地托管对领导力的培育保证了农村集体行动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认为,土地托管对集体行动的促进作用之所以不受限,是因为土地托管所培育的领导力发挥着关键作用。第一,土地托管给予村干部经济和绩效激励,提升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意识,从而形成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村干部在土地经营中扮演着组织、协调、监督和职业经理人的角色,破除了以往干部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的村庄管理者消极懈怠的现状。第二,土地托管密切了干群关系,提升了村民对村干部的身份认同。村干部多次召开村民会议、挨家挨户上门宣传、鼓励和号召农民参加土地托管,无形中加强了双方的互动交流,建立起信任关系。这种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有助于领导者快速地凝聚村庄共识,动员村民参与其他村庄治理事务,从而减少开展集体行动的阻力。第三,土地经营效果良好的村庄带给村干部声誉威望,从而形成稳定集体行动的基础条件。农民从土地托管中获得了生计上的好处,对村干部的工作表示肯定和赞赏,可以增强村干部实施利他行为的公共精神。第四,这种合作经营方式有利于将村干部培养成领导精英,增强了村干部带领群众开展合作的可能。村干部在与多方利益主体合作的过程中,收获了领导技能[13]。村干部良好的领导技能反过来又帮助他们更高效、快捷、高质量地完成村庄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于是进一步增进了他们与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由此,借助土地托管培育起来的领导力,赋予了农户开展成功集体行动的更大可能。

(四)土地托管所带来的基础设施供给为农村集体行动的开展提供可能

集体经济是农村开展乡村治理的重要依托[19],土地托管带来的村集体增收,促进了村庄基础设施的投资与供给,进而为村庄集体行动的开展提供了可能。土地托管顺利推进,增加了村庄基础设施的投资与供给。实施土地托管的村庄可以获得较高的村集体收益,这些收益增加了基础设施供给。一方面是生产性基础设施。例如在山东,集体收益用于投资蓄水闸、大型喷灌设备等水利设施,以及耕地耕整机、农田镇压机等耕作设施。另一方面是生活性基础设施。土地托管的集体收益也用作公路养护、新建小学、篮球场、图书室、人居环境建设、弱势群体福利等村庄公益事业。进一步地,基础设施的供给产生了民主管理的需求。村民们需要围绕基础设施的供给对资金的分配、设备购买等环节进行协商和决策,并对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监督作出相应回应。此外,由于土地托管合作社归属集体的收入属于公共资产,因此村民对于这些资金的使用具有较高的监督需求。由此,村庄内部围绕基础设施供给所达成的一致决策和行动将提升村民参与民主治理的需求和决策频率,为成功的集体行动增添可能。

(五)研究假说

综上所述,土地托管对农村集体行动的潜在影响可以表述为以下三个理论假说。土地托管对农村集体行动存在正向总效应,即:

H1:土地托管有助于促进村庄集体行动,且该种促进作用不受规模化经营面积的限制。

若土地托管与农村集体行动之间的总效应存在,则有进一步的假说:

H2:土地托管有助于提升村庄领导力水平,进而提升农村集体行动水平。

H3:土地托管增加了村庄的基础设施供给,进而提高农村集体行动水平。

图1 呈现了本文三个假说之间的关系。文章接下来的部分,将基于调查数据对所提出的理论假说进行检验。

图1 土地托管影响农村集体行动的分析框架

三、数据来源、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于2017 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百村调查”项目。问卷调查的内容涵盖了农户与村庄的基本情况、土地宅基地与房屋、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村庄治理与参与、农田水利与灌溉、村级经济与收支状况等方面。调查由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150 支调研团队、900 多名调研队员历时两个月完成。

调查按照省、县(市)、乡(镇)、村四级依次抽样,并以村为抽样单位,对选定村庄的村干部进行访谈,并在村庄内随机抽取约15~25 个农户进行详细的问卷调查。最终共计收回村级问卷865 份,农户问卷17 949 份。基于本文所要研究的具体问题,将数据进行处理后,选取了此次调查所获得的来自全国22 个省份461 个村庄的村级调查数据,开展实证研究。

(二)模型设定

依据本文假说,土地托管能够通过提升领导力水平和增加基础设施供给的路径对农村集体行动产生影响。因此,本文构建如下中介效应模型:

在中介效应模型中,CAi为农村集体行动能力;TDTGi表示农户所在村庄土地托管的面积;Mi为中介变量,即本文所指的领导力、基础设施;Xi是可能影响农村集体行动能力的控制变量;Zi是可能影响中介变量变化的控制变量。式(1)表示村庄土地托管面积的大小对农村集体行动能力的总效应,其大小由系数β1表示。在式(1)中总效应β1显著的前提下,可进而由式(2)和式(3)来表示领导力、基础设施影响农村集体行动的中间传导机制。其中,式(2)中,TDTGi的系数a1表示村庄土地托管的面积对中间传导机制的影响;式(3)中,Mi的系数b1表示中间传导机制对农村集体行动的影响。将式(2)代入式(3)可以得到式(4)。在式(4)中,系数c1为村庄土地托管面积对农村集体行动的直接效应,而系数a1·b1则为村庄土地托管面积对农村集体行动的中间传导机制作用的大小,也即是本文所要重点探讨的土地托管经由领导力、基础设施对农村集体行动所产生的中介效应。

(三)变量说明

1.因变量:农村集体行动。现有文献中衡量农村集体行动能力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产出法,即集体行动的客观结果,例如灌溉设施的维护状况;另一种是过程法,即集体行动中的制度过程,例如参与者决策权的分配[20]。灌溉基础设施的维护情况,是用来衡量集体行动客观结果的经典变量,而农户是否拥有自主决策权体现了村庄在公共治理过程中是否具有良好的制度过程[21]。基于此,本文综合两种集体行动的衡量方式,一方面基于产出法,选取“近三年本村的灌溉基础设施(如水渠/机井)整体维护情况如何”(ICAM)来衡量农村集体行动的客观结果;另一方面基于过程法,选取“村民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共事务中是否具有决策权”(JCQ)来衡量农村组织集体行动的制度过程。

2.核心自变量:土地托管。村庄土地托管的情况是本文关注的核心自变量。国际集体行动理论指出,若一个组织能够动员起更多的成员参与集体行动,则该组织的集体行动能力就越强。由此,从土地托管的角度来看,基于中国农村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差异不大的基本农情,一个村庄开展的土地托管面积越大,参与托管的农户数量就越多,这可以直接反映出该村动员人们参与集体行动的能力就越大。由此,借鉴李静等[22]的研究,本文选取“村庄开展土地托管经营的面积”作为衡量村庄土地托管情况的指标。

3.中介变量:领导力和基础设施。领导力包括领导特质和领导行为,公共服务动机与领导行为紧密关联,公共服务动机水平高的人往往展现出更高效的领导力水平[23]。因此,本文选用村干部的公共服务动机作为衡量村庄领导力的指标。具体而言,本文选取“即使没有报酬我也乐意为村民服务(LS)”作为领导力的衡量指标。在基础设施方面,本文用“村集体收入的主要支出是否为基础设施建设(JCSS)”来衡量村庄对基础设施的供给情况。

4.控制变量。根据Wang et al.[20]的研究,本文将以往研究中探讨过的影响集体行动的自然地理特征、经济社会属性和通用制度规则作为控制变量。首先,自然地理特征用“本村是否处于矿产资源区(KQ)”“本村上一年是否发生过自然灾害(ZH)”“近三年本村灌溉用水是否紧张(WATERSHORT)”进行测度。其次,经济社会属性以“跨乡镇半年以上劳动力人数(IM)”“上一年末本村户籍劳动力人数”(TOTLABOR)进行测度。最后,通用制度规则用“本村是否有村民议事会/理事会(YSH)”“1990 年来全村或小组进行土地调整的次数(TZCS)”“本村近三年发生用水纠纷的情况(WATERJF)”进行测度。以上数据通过问卷调查获得。

此外,选取农户“所在村庄所处的省份”来控制地区差异和自然地理特征给估计结果带来的影响。本文所选择变量的定义、赋值和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说明及描述性统计

四、实证分析

(一)土地托管影响农村集体行动的总效应估计

本文首先检验了土地托管对农村集体行动的总效应。为了检验土地托管对集体行动存在不受限制的促进作用,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了TDTG的二次项进行回归。为了验证土地托管(TDTG)对JCQ的总效应,建立了Probit模型;为了验证土地托管(TDTG)对ICAM的总效应,建立了Oprobit模型。如表2 所示,模型(1)和模型(2)考察了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村庄土地托管面积的大小对农村集体行动(JCQ和ICAM)产生的可能影响。估计结果显示,TDTG对JCQ的影响系数为20.467 且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即土地托管对JCQ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TDTG对ICAM的影响系数为1.337,但不显著。

本文认为,由于遗漏变量等内生性问题的存在,上述实证结果可能会存在一定偏误。研究将采用工具变量法来进一步控制内生性问题对实证结果的干扰。本文选择“农户所在村庄是否处于山东”(SHANGDONG)“农户所在村庄是否处于江苏”(JIANGSU)作为“村庄土地托管面积”的工具变量。理由如下:一方面,山东省、江苏省属于我国开展土地托管成效较好的地区,同时当地以平原为主的地形条件较为符合开展土地托管的适用条件,因此这两个地方更有可能开展土地托管。另一方面,村庄所处的省份是地理变量,即农户所在村庄是否处于山东、江苏是客观的结果,与其他没有观察到的变量无关。弱工具变量识别的结果显示Crag-Donald Wald F 统计量为10.418,说明工具变量对内生变量TDTG具有较好的解释力。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设本文的工具变量回归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

模型(3)和模型(4)呈现了在控制内生性后的回归结果。估计结果显示,TDTG的系数估计结果为正且显著,证实了土地托管对农村集体行动能力存在显著正向影响,即村庄土地托管面积越大,村庄的集体行动水平就越高。此外,TDTG的二次项在模型(3)和模型(4)的结果中均显示不显著,说明了土地托管与集体行动之间呈现为线性的影响关系,即土地托管面积越大,集体行动的水平就越高,体现出了村庄集体行动并不会受到因土地托管而不断增加的规模化经营面积的限制,假说H1由此得证。

(二)土地托管促进农村集体行动的中介机制

在土地托管对农村集体行动的正向总效应存在的前提下,本文将进一步运用中介效应模型揭示土地托管影响农村集体行动的内在机制。表3 显示了按照式(2)、式(3)和式(4)所显示的原理加入相关控制变量后,由Stata 17.0 软件输出的中介效应模型的结果。从表3 所呈现的结果看,一方面,代表中介效应的栏中,领导力和基础设施的中介效应均表现出来显著的正向效应。由此可见,土地托管具体通过提升领导力水平和增加基础设施供给这两种机制,对农村集体行动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而代表直接效应的栏所对应的数值为正且不显著,因此,本文对中介效应的估计结果属于完全中介效应。结果表明,在本文所设置的模型下,土地托管对农村集体行动的影响完全由领导力和基础设施的中介路径来体现,证明了领导力和基础设施在土地托管影响农村集体行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假说H2、H3得证。综上所述,土地托管与农村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是正向相关的,而通过土地托管所培育起来的领导力水平和增进的基础设施供给,是最终促进农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重要原因。

表3 土地托管影响农村集体行动的机制:中介效应估计结果(完全标准化估计)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农村集体行动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土地托管促进村庄集体行动的内在机制,解释了提升村庄领导力水平、增进基础设施供给对农村集体行动的促进作用。研究发现:首先,村庄土地托管的面积越大,该村的集体行动就能开展得越好,这表明土地托管能够提升村庄集体行动水平。其次,土地托管对农村集体行动的促进作用不会受到规模化经营面积的限制。最后,土地托管可以借由提升村庄领导力、增进基础设施供给这两条路径来促进村庄集体行动。具体而言,村干部作为组织小农户和整合农业生产资源的核心,对内负责组织和协调小农户形成一致的集体行动决策,对外负责联系各类市场主体形成合作关系,逐步提升了领导力,借此进一步提高了村庄集体行动水平,并改善了农村公共治理。而土地托管给村庄带来的村集体收益,促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资与供给,并进一步提高了农村集体行动水平。

根据现有研究和本文结论,不同的农地经营方式对集体行动的作用效果存在差异,农地经营方式对农村集体行动影响的研究,主要呈现为以下几方面结论:(1)家庭分散经营对集体行动存在负向影响。我国农地细碎化现象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家庭分散经营也削弱了村庄集体行动。(2)土地流转经营对农村集体行动的正向影响有限。事实上,适度规模的土地流转的确能够提升集体行动能力,但随着土地流转比例的上升,过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动摇了家庭经营的基础,破坏了集体行动形成所依赖的核心力量和关系网络,导致农村集体行动能力的下降[24]。由此可以看到,不论是家庭分散经营抑或土地流转经营,显示出农地经营方式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均会受到经营面积的限制。

相比之下,本文所反映的土地托管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则呈现出一种不受经营面积限制的结果。土地托管对集体行动的影响之所以不受限,其原因在于土地托管是在不流转经营权的前提下实现的,这种形式不仅保护了家庭经营的基础,还最大程度发挥出了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的作用。借助土地托管这种农地经营方式,实现了农民、各类市场主体、村集体及其他主体对土地的共同使用,通过社会化经营的方式,将农村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关联起来,形成积极的合作局面。同时,本文证据显示,在不流转经营权的前提下,实现对土地的共同使用,一方面需要领导力来组织协调,另一方面需要基础设施来提供保障。因此,可以充分借助土地托管组织和平台发挥乡村基层干部的领导作用,以及借助土地托管所带来的村集体经济促进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进而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实现乡村良性发展。

本研究进一步证实了土地托管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农地经营方式。近年土地托管得到快速发展,其经济效益尤为显著。那么,在借助土地托管发展农业、提升农民收益的同时,也需借助土地托管的社会影响对建设乡村治理体系发力。如何在确保土地托管经济效益的基础之上,发挥土地托管对农村集体行动和乡村治理的影响,以进一步发挥土地托管的综合效用,是今后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

(感谢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为本文提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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