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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初期新型职业农民多元主体重塑

时间:2024-04-24

何金梅,刘芬华,何 强

(1.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900;2.广东金融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一、问题的提出

针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动能培育而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简称《意见》),强调“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原则,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着力激发内生动力。但面对乡村振兴战略要解决现代农业发展问题所引致的人力资源需求,特别是面向以粮蔬种植产业为主的广大农村而言,现实中的留守农民群体,无论是在满足农地集聚、设施投入、产业进步、技术引进和创新驱动等环节,还是在适应生产力发展以及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提升等领域,都存在巨大的供给缺口。因此,《意见》专章指出要“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并作“汇聚全社会力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支持返乡入乡创新创业”等具体部署,激励社会各界投身于乡村振兴发展这一新时代大战略中去,并以此纲领性指引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的培育及人才支撑体系的建构。《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强调“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并作具体措施细化。基于《意见》指引,如何在“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前提下,厘清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多元化主体结构,准确定位当前阶段人才支撑体系建构的主体力量,有的放矢地培育乡村经济发展新动能,是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初期阶段需要落到实处的重大课题。

众多学者关注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蔡虹等[1]、贺雪峰[2]的相关研究,真切体现出学者们对于中国农业产业从业人才凋零状况及其所引发的农业产业滞止不前的担忧。家庭收入主体来源的务工化,致使青壮年劳动力严重流失,尽管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不无希望[3],但现代农业发展等产业振兴目标的实现,务必要经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替代传统农户家庭模式的过程,此非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所能胜任。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初期阶段,乡村振兴存在四种不同类型[4],其中最为保底也是覆盖面最为广泛的类型,应该是为一般农业地区提供最为基本的生产活动秩序。而生产活动秩序的修复,其首位要素在于农业产业队伍的重构。关于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培育和生成,不同学者研究视角不同,其认知范畴中的人才支撑体系建构所依托的主体群体也不同。李敢等[5]认为,乡村振兴战略的着力点应该聚焦在“农村土地上的人的改革”,但其研究案例中的“农村土地上的人”难以复制到“一般农业地区”。孟祥海等[6]通过分析江苏省某地区农民双创培育情况发现,相关实务部门或者为应付上级文件而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者在培育对象选择上无所适从,因此以本土农民群体为基础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还存在诸多困难,亟待有适配的培育导向规则,并开拓新视野;该观点与霍生平等[7]的研究结论一致。刘爱玲等[8]探讨了乡村振兴战略视野中的“涉农人才”及其现实错配问题,但其“涉农人才”仅指中国大学专科以上“涉农专业”毕业生。诚如刘达[9]的研究结论所言:针对高知型农业人才,若动员其扎根乡村就业,短期内不容乐观。沈君彬[10]调研并论证了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于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决策及回流效应,认为务工人员的农民主体本位意识以及乡村振兴的米提斯(Metis,内生的禀赋资源[11])知识和认识论效应等都是可以激发的,并且梁漱溟先生遭遇的“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囧境[12]也不是不可以突破的。但如何引导外出务工者“提前”返乡创业并带动其所嵌入的社会网络资源“入乡”,还亟待政策设计以达成各方利益均衡,其中至关重要的是返乡创业者的长期稳定预期。李建兴[13]考察了新乡贤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功能及作用机制,但其观察视角为乡村治理,而非立足农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提升对新乡贤进行功能定位。至此,通过梳理和评述现有文献发现,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初期阶段,在“谁最具新型职业农民群体潜质”以及乡村振兴战略人才支撑体系建构的工作着力点问题上,学界未达成统一认知,地方政府实务部门同样懵懂,亟待相关政策指引。

带着上述问题,课题组深入豫东北某市远离中心城区、不具备“城乡融合”条件,并以粮食、果蔬等作物种植为“正业”的农村村落,走访调研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留守农民,了解当地农业产业“就业”状况,梳理乡村振兴战略初期阶段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主体可塑性以及其结构性缺口,由此演绎引导和激发社会各界人士投身乡村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新型职业农民潜质群体的现实状态考察

作为调研对象的豫东北某市,辖一区五县,总面积约4 200 平方公里,2018 年户籍人口400 万,常住人口360 万,处于人口净流出状态。五个县的城镇化率在30%左右,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产值比重超过10%,虽属于所在省份及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但农业产业结构相对单调,农业综合竞争力在周边地区处于弱劣势[14]。县辖(含县)区域有2 946 个行政村,以粮蔬种植业为主,从农业耕作模式与家庭收入结构来论,处于典型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2]状态。就乡村振兴依托基础而言,按照贺雪峰[4]的划分标准,上述村庄具备典型的“最为保底型”特征。就乡村振兴的人才支撑体系建设而言,调研发现如下几种状态:

(一)知识型群体扎根乡村振兴:仍是远期期许

本文所言“知识型群体”,系指掌握农业知识和技术的农科人才,包括农科专家学者和农技人员、普通高校乃至中等院校的农科学生、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农业技能人才等,他们最具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的内在属性。按照农业部印发的《“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简称《培育发展规划》),我们把退役士兵也归入此类。调研发现,知识型人才多以“XX 工程”专业服务主体的身份出现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活动中,比如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的“散种”“集收”工程、面向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生产技能培训工程、高校举办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志愿者工程等。但类似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XX 工程”“XX 活动”等,其初衷并非服务乡村振兴和农村经济发展,而是为了满足在校学生的社会锻炼。

为判断在校大学生“返乡创业”“助力乡村振兴”的动能,课题组分别面向两所高校(1 所普通高校、1所职业院校)生源为农村的农科学生进行了访谈调研。调研结果是(就职业取向的城乡区位选择而言):选择通过“农商电商”“送技术下乡”“培训活动”“村官短任”“宣传推广”等多维度助力乡村振兴者,大有人在;但选择“如果毕业后直接就业首选地为农村”选项者,统计样本为0,“返乡创业”和“扎根田野”选项,同样未进入被调研者的视野。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了解到的雇工来源,也反向佐证了该结果。课题组走访的粮蔬种植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农村经营组织的负责人,有出身于当地村官的,有出身于退伍军人的,甚至有一位是公务员下海创业的,但在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雇工群体中,尚未发现高校毕业生等高知型农业专业人才的身影。从理论上讲,知识型群体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存在着相当大的施为空间。但课题组的调研感受是,在职业选择的酬报水平、职业尊严等方面的城乡差别明显收敛之前,知识型人才群体扎根乡村建设的预期不容乐观。《培育发展规划》把知识型群体主体列为“培育储备”对象,其因可能于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起对于外部资本(家)介入的期盼:新生事物

与大城市(例如郑州、广州等)周边的农工商混合区域或者具有特色文化旅游产业的村落不同,外部(非本土)资本(家)介入农村经济发展,对于调研区域的乡村振兴战略而言,尚属新生事物,无论城乡结合部,还是远郊村落,皆是如此。该市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显示,登记注册的3 575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36 家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228 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和相对齐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架构,但没有相关数据明确描述外部(非本土)资本介入当地粮蔬(包括花卉、果木、林苗、食用菌等,下同)种植企业的情况。课题组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虽然各乡镇都有若干家粮蔬种植专业大户、牲畜养殖专业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但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皆经由本村或者邻村“农地流转”“农地托管”或者“代种”等模式聚集农地而成。即便是统计显示的75 家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园区,也多是原承包农户、种植专业户或者小型家庭农场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进行农地流转、在统一规划的政策安排下所形成的农地集群。从初始资金来源看,自然人性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初始资金,源自于家庭积累、亲朋援助和民间借贷;而“法人实体”性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为创始人(无论是合伙制,还是股份制)以家庭积累为本,辅以民间借贷以及普惠性信贷乃至政府补贴,发起设立登记注册法人实体,然后通过增资扩大再生产或者拓展业务经营范围。调研走访的法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始人,尽皆本土“名流”,但与贺雪峰[15]所言的“中坚农民”“新乡贤”的外延有明显差异。虽在若干家农业生产性企业的年度报告中看到了外部资本(非本土企业、非本土资本家)、风险资本甚至政府资本的影子,但未发现由纯粹的外来资本家发起并统一经营的种植业经营主体,也未发现有通过资本市场募资扩大再生产和完善产业链条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课题组的调研结果与媒体报道及现有文献所描述的工商资本介入农业现象“在中西部农村地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16]的论断明显存在偏差。课题组的解释是:一方面,调研区域的农地碎片化严重,致使农地流转和集中的难度大,同时粮蔬种植产业尚未呈现特色农业特征。另一方面,调研区域的上下游产业链条不完整。当地农业上下游产业链条完整是大资本入驻农业产业的首选条件,“富士康2012年入驻河南养花种菜,联想收购郏县猕猴桃基地”等,都很在意上下游产业链条的完整性[17]。切实,嵌入农业产业链条的工商资本,其利润多来自于农业产业链条的下游非种植农业环节[18],比如粮食深加工和畜牧业。调研区域内的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布局结构也佐证了此观点。调研地区2017 年公布调整的全域内197 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中,29 家涉及粮蔬花卉果苗林木种植、销售及深加工等拓展业务,另有5 家主业是食用菌种植,37家主业是牲畜养殖及初加工,17 家农民合作社提供专业性农业服务,剩余126 家皆为农业产业链条上的深加工企业。当然,外部资本在当地的稀缺现象,也可能只是统计问题。课题组调研过程中,当问及“是否存在具有典型特征的外来资本直接投资的种植业或养殖业的农业经营主体”时,借当地某镇农经负责人的口述,“绝对是现实存在,且不在小数,多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象展现”。但该负责人也欣然认可“贵课题组安排的调研交流,向当地农经信息部门提示了有关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介入深度与宽度’口径的统计工作的必要性”。

尽管在调研地区,没有发现纯粹外部资本(家)入驻当地粮蔬种植产业投资设立或者控股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现象,但资本要素在现代农业发展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1)不可否认生产性资本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与业务拓展以及现代农业产业结构提升中的核心要素功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和发展,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状态,都必然是生产性资本规模化投入的结果。农地整合、设施建设等农业生产性投入以及乡村功能拓展等,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都是资本投入的产物。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设立、扩大再生产和业务拓展,还有地租等费用,也都是资本积累或者规模化投入的产物。上述涉及粮蔬种植和牲畜养殖的71 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大股东的注册资金认缴规模,最大为9 600万元,1 000 万元以上22 家,300 万元以下仅8 家,此规模非家庭农场通过原始积累所能够完成,因此资金借贷、亲朋援助乃至“自上而下的政府资源输入”[19]是最合理的解释。由此推断,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积累资本之外,必然有其他形式的资本存在。(2)毋庸置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民职业化效应。上述71 家涉及种植和养殖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发布吸收就业人数的有26 家,最大雇用规模为110 人,平均21.5 人,已呈现农民职业化转型效应的统计学意义,但带动效应尚不充分,即便是计入农忙时的临时雇工,其带动效应与农业产业就业队伍职业化的整体目标相比,还任重而道远。农地承包农户、家庭农场等依然是容纳农村劳动力的主阵地。(3)以本地“名流”为承载体的资本计入,为现代农业发展融入了新内涵。调研表明,本地“名流”依托资本设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没有出现赵月枝[3]、贺雪峰[18]、周振[20]等研究所言及的“外部资本”或“工商资本”下乡,由于外部资本的主体性目标与乡村振兴目标不一致,所带来的“资本文化”与“乡土文化”的社会断层性冲突,也未彰显出“资本”对于农民经济的“掠夺”和对于乡村秩序的破坏性后果。相反,始料未及的有趣发现是,在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成及运营过程中,在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使用权分离和嬗变过程中,出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农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以及新雇佣职业农民之间复杂的“互为”雇佣关系。在此,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具备双重角色:一种角色是“新雇佣职业农民”,即依托资本向拥有农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租地耕种;另一种角色是雇佣资本家,反向雇佣被租农地的农户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留守成员。调研发现,拥有农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留守成员,多成为新资本经营主体的劳动雇佣对象,尽管计件付酬的短工居多,职业就业者较少。这一新型雇佣关系的出现,打破了旧时农地所有制下的租佃关系,雇佣与反向雇佣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新型职业农民”的特色内涵。

另外,课题组调研的感受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兴起和发展,不仅未遇到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抵触,反而受到了承包农户的礼遇。赵月枝等[3]所提到的外部资本介入导致当地农民被边缘化的现象,是从“如果当地农民能够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并获得与资本介入之后同等水平的收入”基础上的论断,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兴起,能够改变农户家庭的收入结构,并提高家庭总收入。新型农业生产组织与农地承包农户构成双赢格局: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让农户家庭成员摆脱了本“不舍得”撂荒但收入鸡肋的小规模农地的束缚;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为农户家庭带来了两部分替补性收入,一是所承包的农地经营权的转让租金,二是留守但尚具劳动能力的劳动雇佣收入,后者多是妇女和高龄劳动者。至于贺雪峰[4]所言及小农家庭对于乡村振兴战略“淡漠”,在调研区域,尚谈不上其决定乡村振兴路线的变异。我们不否认,外部资本要素介入引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但农村家庭结构、社会结构、乡村治理以及本土文化变异,即便存在,也不能简单归结为外部资本介入农业经营模式的结果,更多可能是经济与社会转型带来的经济利益与道德裂变的结果。

(三)原生代务工农民返乡创业潮:尚未如期而至

在调研区域内,如前文所言,基于农地流转、农地托管或者“代种”,突破了农户家庭作业模式,碎片化的农地集中经营已经相当普遍,专业大户和小型家庭农场可谓星罗棋布,职业雇佣和农忙临时雇佣行为已为留守农民所接受。但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务农或者返乡创业的热情,特别是掌握了一定知识和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热潮,尚未如期而至。现有的专业生产大户和小规模家庭农场的承载者,并非“带着资本返乡创业”的务工农民,而是留守农民中的佼佼者。农业生产活动中,耕地、播种、收割等高强度劳动,由专业服务机构(如合作社)通过机械化作业完成。无法机械化化运作的农业生产活动,比如苗期管理等,则由留守妇女和老人通过手工作业完成。这与段培等[21]基于河南和山西小麦主产区的调查观察结论相同。但是,诚如沈君彬[10]所言的务工农民返乡创业或者务农的三重效应,即职业声望提升效应、家庭幸福感增强效应、乡村振兴引领效应等,除家庭全体成员团圆指数提升之外,其他效应的普适性尚待作进一步考证。

20 世纪90 年代之前中学毕业后外出务工的原生代务工农民,其务工领域多以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房地产建设为主,其务工状态本是候鸟式存在:农闲务工,农忙短暂帮农。原生代务工农民,一方面,本具有割舍不断的农地情结,也不排斥其农民身份标签,返乡务农并藉此终老是其宿命;另一方面,多已经超过进城务工的上限年龄,因此返乡接力原留守农民成为农户家庭经济的劳动力主体,或者成为新型职业雇佣农民,也在意料之中①。但是,即便是原生代务工农民返乡成为职业农民,也不能改变当下农业的从业结构,农村经济依然跳不出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的“固化”格局。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创业创新目标,譬如专业服务型农业组织以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所列农业新兴产业的形成等,非原生代务工农民返乡所能够承托。

另外,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潮的出现,需要重大机遇。在调研区域内,有曾经封闭的某村落,因为高速公路出口规划以及所在地区的物流基地、公交站外移等,其地缘价值得到提升。外出务工农民中先机早见者,纷纷返乡创业。轻便运输、农家乐、汽车修理、房屋租赁甚至信息中介等行业,受到家底丰厚的务工返乡者创业青睐。创业者中不乏周边村庄甚至外地的涌入者。当下该村家庭主体收入源自于上述服务业等非农收入,而本村农地多由专业大户通过流转和改造,实现了从原来较为单一的粮食蔬菜种植到莲塘、花卉、苗木、果蔬等经济作物且规模化种植的转变。经过十数年的建设和发展,该村已经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物流集散地以及创业集聚区。但该村的发展模式对于那些种植结构相对单一、以粮蔬种植为主的村落而言,亦如李敢等[5]的案例研究结论,不具备一般粮蔬种植农业区域的可复制特征。另外,该村的经济发展,对于周边村庄的影响是双刃剑:一方面,周边村庄部分“能人”流失,村居建设相对缓慢;另一方面,周边村庄农地流转和托管的规模,在近些年都有所扩大,莲藕、花卉以及果蔬等非粮种植面积扩大,农业产业集中趋势明显,这与该村经济辐射和劳动力虹吸不无关联,但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现象不明显。也就是说,上述村庄产业结构变迁和经济发展的劳动力虹吸空间,包括就业效应和收入效应,尚不足以引起周边村落外出务工者的广众关注。

(四)“386199”农业:延续与效率增进

从全面小康目标看,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目标是生活富裕,其依托是产业兴旺,具体到农业经济发展而言,则表现为现实境况下的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的效率增进,农业产业结构从粮食种植到经济作物种植、牲畜养殖以及农业深加工等多元化提升,以及与留守农民相关联的农闲文化再生产的良性组合。留守农民,特别是老人和妇女,因为其作为当下乡村人口主体的现实存在,因而更加具备乡村振兴战略当前阶段中最值得关注的职业农民培育主体的本质要义。当且仅当如此,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的农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如上所言,课题组走访调研发现,伴随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每个自然村都搭建了送文艺下乡演出台,设置了垃圾集中收运设施以及康体设施,留守农民对此也大加赞赏。就乡村振兴战略的进度而言,在乡村宜居、垃圾处理和文艺下乡等领域,声势浩大,效果明显。但在产业结构提升和农业效率增进(即产业兴旺)方面,其效果需等待时间来确认。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星罗棋布,但无论是外出务工农民返乡热潮,还是留守农民的参与热度或者其积极性的调动,在产业兴旺子战略目标上似乎陷入了梁漱溟先生的“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12]的尴尬局面。作为乡村主人的留守农民还没有真正登场,或者说他们的主体意识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梁漱溟先生所言及的“两个困难”也同样存在。再退一步说,尽管通过调研,我们切实感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为乡村振兴所付出的巨大努力,但有关部门尚未把组织农民,特别是包括老人和妇女在内的留守农民,以增进农业效率和完善农业产业结构,进而转变家庭收入结构,提增家庭收入规模,作为破解当前乡村经济发展困境的选项。换句话说,他们并没有把发展经济或者改善农业产业结构上升到乡村振兴战略高度加以重视。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依然存在某种“理性”选择甚至认识误区:农业经济效率提升和产业结构升级,是农户家庭或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所在,因此应该成为其自发目标。切实,相关部门比如基层村委即便深度介入也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好处,除非村委成员本身就是新型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人。

乡村振兴战略初级阶段人才支撑体系建设中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当把留守农民组织起来,包括老人和妇女。他们都是农业效率提升和产业结构改善主体力量的构成部分。一方面,因为农地“内卷化”导致的农业就业不充分现象依然存在[22],即便是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也是如此。农户家庭留守成员之所以从事农业生产,不过是因为缺乏进城务工优势,而打理农地也仅仅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中的粮食和蔬菜的自给自足,并非面向市场的“全耕”家庭。另一方面,面对人力密集型农活作业,即便是新农业产业,比如蔬苗管理、果实采收等,稍稍接受培训的老人和妇女,足以完成。经由农户家庭之间的农地流转、农地托管和“代种”所形成的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小型家庭农场以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在内,尽管其经营规模尚不足中国农地总规模的十分之一[2],但都属于“全耕”主体,构成中国农业产业多元化升级或者农业效率提升的重要载体,是中国现阶段农业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的生力军。其经营环节中人力资源密集型的劳动,需要临时雇佣,则由“半耕”农户家庭中的“富余”劳动来完成。此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家庭劳动,以雇佣与反向雇佣就形成了新的组合,构成中国农村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营组织模式,并取得双赢。

另外,留守农民对于康体设施、文化设施以及村居改造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之所以表现出较为强烈的积极性,正是因为“出工有酬”,激励有效。但如果农户家庭收入结构依然以外出务工收入为主,毋庸说外出务工农民返乡激励效果欠佳,即便留守老人和妇女对于所从事农业的积极性也难以激发,其农业生产能力的投入不可能达到极致,梁漱溟先生所言及的“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的被动局面就很容易在这种家庭收入“半工”“半耕”格局中得以理性解释。

三、乡村振兴战略的农业劳动要素缺口及因果分析

农业从业人才凋零,有效劳动供给严重不足,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乃至农村产业兴旺目标所面临的现实存在。2017 年初,尽管中国农村户籍人口有5.9亿,但对于农村经济兴旺的有效劳动供给而言,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表现在从业人口数量规模的变化方面,实际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比例,从1980 年68.7%,1990 年60.1%,2000 年43.79%,2010 年26.23%,2017 年17.51%,直至2018 年在多元要素重叠作用下出现改革开放以来首次“统计显著”反弹至26.77%,展示出中国农业从业人口的逐年萎缩。第二,体现在农业从业人员结构上,老龄化、妇幼化态势严重,“613899 部队”实非虚传。其中60 岁以上老人的比例,1996 年为8%,到2016 年升至45.8%,45岁以下的劳动力低于8%,具备一定知识水平的青壮年劳动力流失殆尽。第三,高端农业技术人才严重短缺,既表现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上的技术人才的匮乏,更表现在城市对于掌握知识和技术的高端人才的虹吸。就农业从业人口受教育程度的结构而言,2016 年农业从业人员的文盲率为6.5%,初中以下毕业生86.0%,高中毕业生6.6%,大专以上0.9%。在接受新知识、新技术以及新的商业模式能力差异上,高中毕业生与初中毕业生相比,可以“指数级”差别模拟。通过上述数据,中国农业经济兴旺的有效劳动缺口可见一斑。致因如下:

1.当前小农分散经营模式,承托不了有效劳动的单位投入,农业从业人员候鸟型兼业者现实存在。中国当下的农业经营状态,依然可喻为“大国小农”状态,全国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但户均经营规模仅6.8 亩。刘芬华[23]论证了上述中国小农家庭农业经营模式的长期存在性。对进城务工的非稳定预期、对农地的情感以及农地的“保障功能”等,规定了农户对于农地控制权的偏好,由此虽保证了中国农村社会的稳定,但阻滞了农地流转,滞缓了中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牺牲了中国农业生产效率。户均6.8 亩经营规模的小散状况,根本容纳不了单位劳动力的有效投入,以农地收入也无法应付家庭预算。实地调研发现,反哺下的农户家庭农业生产投入,其目的很明确,即维系“公家要求的”农地非撂荒状态,展示其“农地承包身份”,以获得农地贴补。代际分工以及兼业是小农家庭人力资源的理性选择,高质量劳动力流失在小农经营体制中成其必然。

2.老妇劳动供给,辅以季节性雇佣劳动,足以应付农户农务,适应城市就业的青壮年有效劳动力得以释放出来,形成家庭代际分工等次优组合和选择。如果农地经营制度以及农业产业模式不发生实质性转变,那么外生置业者和职业者的引入与流动,就不可能成为农业就业习惯。在小农家庭经营模式中,受到农地碎片化耕作模式的制约,掌握农业知识和技术的高端人才提出的农业知识与技术传播的降成本目标,不过纸上谈兵。在现行小农经营模式中,无论耕、种,还是修、收等环节,辅助以农忙时的雇佣作业,妇女劳动和身体健康的60 岁以上男性劳动力,足以应付农耕任务,但凡有条件提升个体技能的青壮劳动力,甚至体力劳动者,都可以从有限的农地上解放出来,形成代际分工,完善家庭收入结构。

3.农民职业处于人才竞争劣势。尚且不言“农民”概念的“身份”属性,假定“农民”已是职业选择。一方面,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农民职业的酬报水平、职业体面与尊严以及创造劳动价值的获得感等,皆非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在现阶段所能够实现的“平均值”。另一方面,城市(镇)在基础设施、生活条件等方面大大优于农村地区,通过高考、入伍以及外出务工等渠道走出农村的高端人才,其选择居留城市的意愿,大大超过返乡偏好。即便留守农村的农业经营人员中的优秀者,为了子女教育考虑,也会到附近城市购买房产,入户城市。其结果是农村空心化以及农业从业人才流失,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从质量上讲,都意味着乡村振兴劳动要素缺口的放大。

4.资金下乡的制度与政策激励不足。此处“资本下乡”指,金融创新支持农业经济发展。一方面,农业产业结构变迁,打造了众多专业大户和规模化经营的小型家庭农场,其现实存在状态相当于城镇区域工商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其(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与创新升级等,都亟需资金支持。但目前,除有普惠金融政策覆盖新农业经营主体之外,缺乏商业金融机构为农业经营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土地和农房不能作为抵押品[24],因此能够获得商业性金融机构眷顾或者风险资本直接投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凤毛麟角。另一方面,如前文交代,71 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除8 家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大股东初始投资规模都在300 万元以上,并且不断增资扩大规模或者变更业务经营范围。这不是因为企业家们好大喜功,而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意义上的零边际利润曲线所决定的初始投资规模不低于某个阈值。而资本短缺,确实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复制速度。由此,商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性短缺与普惠金融政策的“最后一公里”,构成农地集约经营升级并提升农业产业效率的制约瓶颈之一。

四、待解决问题及政策建议

带着乡村振兴战略初期阶段农业人才支撑体系建构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问题,课题组深入豫东北某地区一区五县进行走访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农民职业化、农民从业结构转变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人才支撑体系建设状况,呈现如下形态,各蕴含政策价值如下: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民职业化的带动效应尚未充分彰显。从数量上讲,相对于农村现实存在的可流转和托管农地的总规模而言,调研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已接近饱和态势,但单体规模小,资本介入程度、专业技术介入程度以及劳动雇佣程度都不高,农民职业化带动效应不明显。对此,政策应促进可流转农地增速。一方面,促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快速复制和农业产业结构改善;另一方面,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单体规模有效放大、集约程度提升。通过以上措施,能够提高专业技术介入程度和劳动雇佣程度,吸纳更多的留守农民走出自留地,实现就业性质的职业化转变。

第二,农民职业化存在重重困难。农业种植、养殖的季节属性过强,虽有温室大棚进行反季节调节,但仅覆盖蔬菜、花卉、食用菌种植等,更加广众的粮食、水果的种植,受气候条件制约无法改观,以至于农民职业从季节而言的全职率过低,农民职业收入难以满足家庭消费预算,更加谈不上职业体面和尊严。对此,农民职业的农业内部转化和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兼业化激励措施,就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细则实施所不得不关注和解决的焦点问题。

第三,农村劳动力结构的内部转化率低。内部转化率是说,仅依靠农业产业化拓展以及农村消费结构变化带动的农民就业结构的改变程度。农村生活服务市场和农业生产服务市场空间开拓不够(市场容量本来就不大),农村经济中的非农产业对于农村劳动力的吸收能力弱。农民(既包括留守农民,也包括外出务工者返乡)创业能力弱、风险大,农民创业率以及从业结构转化率低。对此,加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的创业技能培训,从而提升农民创业技能,是《培育发展规划》的落地重点。另外,改善农民创业环境,为外出务工返乡创业提供长期稳定预期,是政府部门政策设计的工作着力点之一。

第四,乡村振兴战略覆盖粮食果蔬主种植区域的初始推动力尚待加强。本文所说初始推动力,包括政策倾斜和资金倾斜两方面。政策倾斜指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等。调研发现:众多专业技能服务组织,多以家庭为单位,虽初具规模,但不愿注册登记,其理由是注册手续繁琐、税费负担过重。户主们对于小微企业的税负优惠政策缺乏了解。资金倾斜主要包括:(1)优化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的结构。粮蔬主种植区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有必要从绩效短平快的文化、卫生和康体设施等领域均衡出必要部分,转向支持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村经济发展以及乡村治理结构改善等。(2)拓展服务农业的政策性融资渠道,特别是疏通普惠金融政策供给渠道的“最后一公里”。农业生产环节,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都属于低收益率行业,且“收成天定”成份重,投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除政府普惠金融政策性机构外,商业性金融机构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融资,都不乐意光顾粮蔬等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环节。但是资金短缺,切切实实导致初始投入不足,削弱了新型农业生产组织的再生产能力,削弱了其劳动就业吸收能力,滞止了农民职业化进程。就此而言,《意见》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在财政投入、政策性金融的农业扶持以及税费优惠政策等方面,当进一步向粮食战略倾斜,亟待加强贯彻执行力度。

第五,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近期以解决供给缺位和供需错位问题为目标。国家农业部发布《培育发展规划》后,各地市县政府积极贯彻执行,推动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热潮,为乡村振兴输送了后备力量。前期和当下的集中培训基本上聚焦在双创主题领域,农村电商是双创培训主流,培训对象集中于服务业创业群体,但守业培训比如融资渠道知识辅导、农业生产技术培训以及面向广大留守农民的专业服务技能培训等相对匮乏,或者说缺位。对此,本次调研结果所蕴含的政策含义,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有必要从双创培育,扩展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守业拓展、扩大再生产技能提升以及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的常态培育领域。如是乡村新经济发展的人力支撑体系建设足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此为根本所在。

注释:

①大张旗鼓地鼓励外出务工农民返乡是不现实的,其结果堪忧。在现有农业生产力水平,特别是在当前农业产业结构格局、农忙时机械劳动供给水平等条件下,可流转以实现适度经营规模的农地总供给,即便面对留守农民中人力资源密集型劳动力的充分就业需求,尚显不足,毋庸说应对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必然带来的人力密集型劳动供给的骤然增加了。因此,外出务工农民高比例返乡,势必带来农地经营的返“内卷化”现象,同时导致农民家庭收入水平的下降。毕竟,农民家庭收入中的务工收入损失,不可能通过大幅度提高粮蔬产品的价格得以弥补。幸而,课题组并未观察到原本担心的“农民工返乡会引发已流转或者托管的农地出现再次‘内卷化’或者‘逆规模经济’现象”。可能的解释是:一方面,第一代农民工本就候鸟式存在,其名下农地多以代际分工或者夫妻分工模式耕作;另一方面,流转或者托管给专业大户经营的农地,给农户家庭所带来的农地租金不比其自营收入低,因此农户家庭不会轻易收回已流转农地。务工农民返乡潮未预期出现,对于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而言,是值得庆幸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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