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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4-04-24

王晓玲

摘要:最低工资制度是否有效一直是学术界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在微观层面缓解了劳资双方矛盾,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对宏观经济层面也有正效应。针对当前的制度因素,应从立法、加强监管、加大财政支出等方面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最低工资;社会保障;劳动力市场

中图分类号:F24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11-0019-04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实行。然而,作为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一种手段,学术界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直存在诸多质疑,甚至有不少反对的声音。从我国的具体实践来看,最低工资制度由于触及了地方经济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实施该项制度的积极性。在2009年的“两会”上,有些人大代表还建议取消最低工资制度。针对这些争论,笔者认为应深入分析我国当前执行该制度的现实基础,并以此寻求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安排。

一、关于最低工资争论的文献综述

反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市场是调节资源配置的最有效工具,价格管制导致资源配置效率损失。特别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如果对所有部门实行劳动力价格管制,虽有可能提高员工工资,但同时劳动力需求下降,市场均衡被打破,造成失业增加。(Stigler,1964)。第二,低收入工人处境恶化。实际劳动市场中的劳动者存在差异,最低工资制度对非熟练、技术较低的工人影响较大,特别在青年中的表现更为明显(Neumark et al,2004)。第三,反贫困效果作用微弱。最低工资会对人力资本产生负效应。雇主会减少在职培训的费用支出,或者削减雇员后续教育的时间。受教育的机会成本增加,势必增加在激烈竞争中择业和再就业的难度。有研究表明,最低工资并没有改变家庭总体收入分配或减少贫困。

支持最低工资制度的观点:首先,最低工资能够增加就业。在非完全竞争市场中,存在一定雇主垄断的劳动力市场上,为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劳动力雇用量应达到劳动力边际收益等于劳动力边际成本的那一点上,实施恰当的最低工资不但不会减少雇用量,反而会增加劳动力需求,增加就业。第二,存在冲击效应。最低工资的提高将冲击厂商,使其从雇用低工资的劳动力转到提高管理水平,使用更先进的技术,或者更有效地利用资本(坎贝尔,2004)。第三,激励效应。效率工资理论认为,企业将支付高于市场出清的工资来促使工人尽职尽责,增加雇员怠工的机会成本,最低工资造成的短期失业上升能有效抑制整个经济中低工资工人的怠工状况,从长期来看能减少总失业水平。

国内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论也很激烈。张五常(2006)、平新乔(2005)、蔡昉(2005)等认为最低工资阻碍就业。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取得的成就,是劳动人口的竞争力促成的。任何削弱这竞争力的政策都不应该考虑。如果继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只会提高民营企业用工的实际成本与违约成本,客观上削弱城镇就业量,不利于城市化进程。罗小兰(2007)、王梅(2008)等则认为最低工资制度并不必然减少就业,并通过实证分析证明对就业质量和社会公平的提升有正面作用。

二、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的现实基础

(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决定需要对劳动力的价格进行合理的干预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供给和需求自发形成均衡价格,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升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实现这一最终结果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必须具有相对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否则,合理的交易价格就不可能产生。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十分特殊。首先,我国凭借经济持续增长及低成本优势,全球资本不断流入、从中套利,而劳动力却受到诸如地域、户籍制度、社会保障缺失的约束,迁移成本较高,导致流动受阻。我国拥有庞大的非充分就业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给曲线对价格变动极不敏感,压低工人出售劳动时的议价能力。自由流动的全球资本与流动受限、绝对过剩的劳动力形成鲜明对比,资方和劳方地位不等,均衡价格无法形成。第二,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二元结构。一是报酬丰厚、稳定性较高、工作条件好的一级劳动力市场,供给者主要是高学历、高技能人才;其次是工资低廉、流动性高、工作环境差的次级劳动力市场(secondary labor market),供给者主要是下岗人员、农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这两个市场互相分割,最低工资制度主要是对二级市场起作用。因此,我国最低工资保障的对象和目标与部分西方国家相比有一定差异,还未达到提升失业者生活质量的高度,仅仅是助贫解困,满足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低层次目标

金融危机下国内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遭遇重大冲击,劳动力需求迅速萎缩,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远低于均衡工资水平之下。根据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劳动力供给曲线如图1所示,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现有工资水平W1低于均衡工资W0,供求缺口为GH(郭继强,2005)。由于供大于求,促使工资进一步下降到W2,且会无限制地向右下方持续发散下去,远离均衡点。若在W2与W0之间设定最低工资Wm,则会终止发散。虽然与W2相比,劳动力需求减少了,却远远小于劳动供给量的减少。换言之,最低工资制度不仅使劳动者收入增加,而且还降低了失业率,充分发挥了其减少贫困、调节劳动力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强势资本与弱势劳力之间的矛盾尖锐,最低工资制度能提升社会福利

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工业国,长期以来,依靠低成本、低福利政策实现国家资本的快速积累。改革开放以后,面对巨大资金缺口,招商引资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政府给予投资者许多优惠和保护政策,投资者的地位是相对强势的。相反,对劳动者的利益却鲜有关注,资方和劳方地位悬殊,矛盾日益尖锐,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劳动者在生产成果的分配上占有份额太少。2007年底,我国人均GDP已达2 000美元,但从工资变动情况来看,在过去11年间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17.28%下降到12.16%,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减少了近1/3,工资水平的升幅大大落后于经济增长的增幅(郑明桥,2009)。职工所创造的价值大部分被资本所有者占有,个人收入占社会总收入的比例较低,劳资双方在分配上的巨大悬殊,加重了社会不平等。

2. 工资增长速度低于工业利润的增长速度,劳动力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较小。根据历年国家统计公报数据,2004年以来,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增速大幅上升,2004-2007年增速分别高达43.09%、17.4%、31%和36.7%,远远高于同期名义GDP增速。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职工工资的增长水平,据全国总工会2005年对10个省份中的20个市(区)、1 000个多种所有制企业及10 000名职工的问卷调查,职工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数占81.8%,只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半的占34.2%,还有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查还发现,港澳台地区企业年均效益增长33%,而职工工资增长为0。表明劳动力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重下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劳动力成本相当低廉,具有一定的上升空间。

3. 工资水平是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根据发展经济学的理论,要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就必须要加快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工资水平是影响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因素之一。丁守海(2006)研究了农民工工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作用,发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工工资与农业收入差距经历了较大幅度的波动:1993-1998年是低水平的稳定阶段,经历了1999-2002年较大幅度的比例攀升,2003年开始回落,2004年跌入了15年来的新低点,与1990年的水平大致相同。农民工数量的变化也呈现相同趋势。2004年之后,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民工荒”浪潮,表明在我国出现“刘易斯拐点”与农村劳动力剩余并存的悖论(李月,2007)。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经历了若干年快速转移,造成农业产出连续下滑,已威胁到农业正常生产,客观上需要城市部门给予更多补偿;由前面阐述的原因,剩余劳动力在迁移过程中,社会成本和心理成本都逐渐加大,特别是当下年轻而富有权利意识的农民工二代,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他们对一定的社会保障已经有了需求,对恶劣的用工环境不再屈从,因此城市部门只有支付更多的报酬才能够保证劳动力的转移。

(三)维持最低工资制度刚性有助于行业升级和产业的转型,走出“低技术陷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经济快速增长,走低工资战略,成为国际性出口加工制造业基地。然而正是劳动成本低廉造成行业进入门槛过低,低端行业供给过剩。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使利润日益微薄,不愿意在技术更新、提高员工素质方面加大投入,宁愿多雇一些廉价工人,少用先进设备,缺乏通过技术创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动力。随着资源成本不断上升和行业竞争加剧,单靠压低工人工资已难以实现企业持续发展,产业结构急需调整。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产业结构升级,但进展较为缓慢。在宏观经济面较好的情况下,通过低水平大规模扩张,也可保证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地方政府缺乏产业升级的紧迫感。完成产业升级需要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暂时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政府在鼓励技术创新、引进新兴产业、培育朝阳产业方面要投入大量资源,财政收入短期内会有所减少。这些负面影响导致地方政府缺乏产业升级的动力。因此,在经济平稳运行过程中进行产业升级并不是恰当的时机。这次由金融危机引起的全球经济衰退,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了难得机遇。在经济危机中,政府通过确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持适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成为一种间接的“外力”迫使企业抛开对劳动力低成本战略的依赖,引导其走出“低技术陷阱”,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将“危”转化为“机”。通过产业调整,将一些已经过剩的产业或优化、转型,或外迁、倒闭,打破原有低价竞销策略的恶性循环,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的形成,从而推动出口加工工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最低工资制度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转轨和扩大开放的过程中,习惯依赖粗放式的增长方式,忽视或压低某些特殊资源(如人力资源、环境资源)的合理价格。生产实际成本与真实成本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市场价格信号发生扭曲,导致大量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重复建设。产业结构升级和梯度转移步伐缓慢,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不仅影响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也影响到宏观调控的综合绩效。当前国际环境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国内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也比较突出。因此,要实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目标,宏观调控除了要解决就业、通胀、国际收支等问题,还需在优化产业结构、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地区协调发展、提升民生福利方面有所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不应停留在传统项目上,还要着力完善要素价格体系,通过相机调整劳动力、土地、自然资源等要素价格,正确传递市场信号。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尤为必要。最低工资制度应该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健全劳动力价格调整机制,让低收入者维持适当的购买力,扩大内需,引领经济走出危机。

三、完善最低工资保障的政策建议

尽管目前对于劳动力市场是否需要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还存在争议,但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践来看,在该领域还没有达到不需要管制或者完全取消管制的阶段,关键在于如何将两者观点有机结合,通过设计更适宜的制度框架将最低工资制度正效应最大化、负效应最小化,而不是将两种理论视为完全的对立。

(一)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客观条件

1. 健全立法。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自上而下地进行,立法是政府意志的最高体现。当前最低工资制度仅在《劳动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提出,具体实施则主要通过国务院和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或者通知来指导,属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对企业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名大于实,民众对最低工资保障的共识度不高,因此需要加快法制化进程。

2. 促建劳资双方协商机制。随着近年来对劳动权益的广泛宣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加强。劳资双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将公平正义的理念引入劳动市场,对劳资双方均有受益,还可弥补既有劳动法规的不足。政府在经济动荡的情况下,应力推劳资双方协商机制的建立,提高劳动群体的谈判地位,让劳资双方在相互平衡和制约之中共渡时艰,获得双赢。

3. 加强管理和监督。在执行最低工资的过程中,部分企业采取相应策略来规避政策的实施。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监察与惩处,处于“民不举官不究,不告不理”的被动状态。政府应该建立严格、高效的监察体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让违纪企业及时曝光,增加其违规成本,充分调动多方力量,让个人、社会团体和媒体发挥各自优势,多渠道对企业进行监督。

4. 公共财政的支持。在经济危机中,为了保障低技能人员的正当权益,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政府在公共财政方面可以对雇佣低技能人员、自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的企业通过转移支付的手段进行适度补贴,政府在招工、工商税务等政策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和奖励,激励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个别确实因生产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无法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企业,政府可设立工资支付保障基金机制,给予应急解决。

(二)适度增加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灵活性

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的具体执行标准是由不同省、地区根据实际经济收入情况各自制定,但在同一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涵盖全体行业、全体人员的。笔者认为,由于每个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和供给弹性不一致,对工资标准高低的反应不相同,这种全行业全体员工适用同一标准显得过于单一、宽泛。

不同行业存在不同的劳动力需求弹性,对价格的敏感程度不一。对于劳动力需求弹性较低的部门,实行较为严格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劳动力需求弹性较高的部门,可以增加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程度。一般而言,制造业由于固定成本投入比例较高,从管理人员到普通术工人一般均要有一定的培训投入,因此劳动力对价格的敏感程度较低,即劳动力的价格需求弹性较低;而服务行业对劳动力的依赖程度较高,价格需求弹性较高,因此可以增加服务行业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程度,适当放宽劳动力价格的管制。

(三)探索最低工资实施的新模式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经济社会秩序,但使用不当也会对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理论界对于自由市场经济原则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分歧并没有达成一致结论。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可以回避这两个极端,开辟“第三条道路”,探索一个折衷的新模式。现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最大不足在于它只针对个人为单位的收入保障,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可以考虑以人口数目为基础的“家庭最低收入”保障来替代。在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对劳动力价格的直接干预可以适度放松,增加个人市场工资的自由度,政府重点保证不同人口家庭的最低收入。通过市场规则激励职工在危机中奋进,通过政府干预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这种折衷方式可实现社会安全网范围的更加扩大。

参考文献:

[1]蔡昉,都阳,等.中国劳动力市场转型与发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丁守海.农民工工资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一项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6,(4).

[3]郭继强.中国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中民工劳动力供给分析——兼论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供给曲线[J].中国社会科学,2005,(5).

[4]坎贝尔.R.迈克南.当代劳动经济学[M].刘文,赵成美.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5]罗小兰.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就业效应分析——对全国、地区及行业的实证研究[J].财经研究,2007,33(11).

[6]李月.我国民工荒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7,(11).

[7]平新乔.关注民企劳资关系[J].中国改革,2005,(4).

[8]王梅.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J].开放导报,2008,(2).

[9]张五常.没有必要实行最低工资制[J].商界,2006,(10).

[10]郑明桥.如何提高初次分配劳动报酬比例[J].经济,2009,(5).

责任编辑:关 华

责任校对:武占江

Consideration on Realizing the Lowest Wage Safeguard Mechanism in China

Wang Xiaoling

(Economics School, Shenzhen University, Shenzhen 518060, China)

Abstract: The effection of the lowest wage system is always the controversial item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In the present stage, realizing the lowest wage system can only relie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labour and capital in the micro level, protect labors' profit and has the positive effect on the macroeconomy. We should aim at the present system factors, perfect the lowest wage safeguard system by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nd enlarging the finance output to realiz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Key words: lowest wage; society safeguard; labour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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