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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婚姻家庭现状及干预策略

时间:2024-04-24

邵锦秀

(连云港开放大学 工程技术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0)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纽带,家庭既是婚姻的组织形式,也是残疾人心理行为健康发生与发展的重要微环境。对某些重症残疾人而言,他们唯一可栖息的生存空间只有家庭。截至2010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约有8 502万残疾人,他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经历了许多健康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正视残疾人婚姻家庭生活状况,帮助残疾人走出婚姻困境,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提升弱势群体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的重要任务。

一、影响残疾人婚姻家庭稳定的两大因素

首先,经济收入问题。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稳定程度,很大程度上由残疾人有没有工作,他们的工作是不是稳定来决定。中国残联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底,在全国建立档案的贫困人口中,残疾人有281万,约占10%,贫困残疾人占贫困人口的比例还呈逐年上升之势。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经济基础的摇摇欲坠,使得残疾人的婚姻经常性地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其次,择偶标准的现实性和功利化,也使得残疾人的婚姻家庭充满危机。我国婚姻法对某些婚姻行为的成立有限制性条件,如婚前患有法律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原本这些硬性规定是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预防人们把某些疾病遗传或传染给下一代。但由于人们对这些限制因素在理解上有差异或过分夸大,导致残疾人群体的婚姻行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非残疾人和残疾人结合的婚姻,也都或多或少带有功利色彩,如低保优先、分廉租房有加分、结婚几年后可转户口等等。目的一旦达到,解除婚姻自然就提上了日程。

二、目前残疾人婚姻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结婚率低,离婚率高

1987年的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全国五类残疾人约为6 000万,其中4 300万的成年残疾人中有2 021万没有配偶,占成年残疾人的47%,残疾人家庭的离婚率高达1.46%。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全国残疾人总数为8 296万,其中全国15岁及以上的残疾人中未婚人数982万,约占12.42%;在婚有配偶的4 811万,占60.82%。

可以发现,全国残疾人的婚姻状况令人担忧:未婚人群基数大、已婚者比例偏低、婚后丧偶或离婚的概率高,婚姻稳定性弱。有学者发现,结婚概率较高的残疾类型中,以轻度肢体残疾或言语听力残疾为主,而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重度残疾者就很难组建家庭;残疾人的婚姻中,妻子是残疾人的离婚率高于丈夫是残疾人离婚率。

(二)结婚自由权难以实现

残疾者在婚姻行为中自主性低,多数是父母做主、亲戚撮合,呈现双残或双贫家庭组合的尴尬局面。虽然随着时代变迁,人们的“三观”与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及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残疾人的婚姻状况变化并不明显。即便社会民众对残疾人多了几分的宽容和理解,但现实生活中对其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接纳和包容却不是件容易的事。有调查表明,有七成以上的健全人不愿意和残疾人谈恋爱,部分健全人愿意接受对方为残疾人,但双方的父母往往是他们组建婚姻家庭中最大的阻碍。

(三)婚检、孕检率低

我国是出生缺陷和残疾高发的国家,出生时已发现先天的畸形儿数量是20万—30万,出生数月发现的残疾人数量每年高达80万—120万,占出生人口总数的4%~6%。自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而代之,伴随而来的是新生儿的缺陷率在提高。以2011年的青海为例,人均收入不到500元的残疾人占90%,人均收入在100元以下的残疾人超过一半。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筛查,是导致部分残疾人后代先天缺陷的主要根源。

(四)成人残疾人监护无保障

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问题不太突出。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本身比较明确,未成年残疾人的父母大部分都还健在。另一方面除了父母之外,《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都有抚养义务。

但对于成年人(老年人除外),《婚姻法》是没有任何关于抚养性的规定的。因此当父母都离世后,成年残疾人的监护问题便暴露出来。许多残疾人家庭,父母早已年老体弱,但家里尚有需要看护的智力、精神或其他重度残疾子女。一旦父母与世长辞,他们的残疾子女就无所依靠。

(五)法律保障措施流于形式

《婚姻法》及《残疾人保障法》有相关条款,残疾人离婚保护其相关利益,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遵循照顾残疾人的原则,优先考虑残疾人父母的意愿等等。但实际调查中发现,残疾人离婚的时候,经常存在着一种奇怪现象:大多数情况照顾了非残疾的一方而没有照顾残疾的一方,如绝大多数的孩子都判给了非残疾的一方。

三、造成残疾人婚姻家庭问题的原因

(一)经济艰难

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表明,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在城镇为4 864元、农村为2 260元,而当年全国城镇人均收入水平为11 321元,农村为4 631元,可见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人均水平的一半。在所有农村残疾人家庭户中,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的占12.95%,在684~944元之间的占7.96%。一言以蔽之,生活在贫困中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占到20%以上。在生存尚没有保障的情况下,谈婚论嫁显然是不现实的,婚姻幸福家庭美满更是纸上谈兵。

(二)生理障碍

因生理障碍导致交友难,仍然是残疾人恋爱婚姻中一个难以逾越的坎。由于生理状况特殊,加之社会配套设施不健全,残疾人外出受限,缺少人际交流,即使目前网络通信发达,智能手机便捷,但网络的虚幻性与不真实性,使得残疾人缺乏安全感,导致残疾人的交友渠道十分狭窄。

(三)观念传统

受传统观念影响,残疾人往往倾向于选择门当户对的婚姻,即轻重程度差异不大或者残疾互补型的对象组建家庭,这就直接形成双残或双贫的局面。同时,人们往往认为残疾是个人与家庭的私事,照顾残疾人是这个家庭理所当然的义务。这种观念片面地强调残疾人家庭成员要担负的职责与义务,却忽略了残疾致因中存在着的社会因素,以及忽略了政府应承担的公共责任与现代社会应有的社会责任。

(四)福利消退

在计划经济时代,尽管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但国家保障与单位(集体)保障能够确保残疾人分享国家发展的成果。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后,在城镇,残疾人的福利事业随着官办福利萎缩而悄然退场,随之而来的是各单位也停止了对残疾人提供福利;在乡村,集体分配机制度的瓦解,变相取消了残疾人原有的集体福利分配途径,而国家全部免除农业税费的政策,也使得给予残疾人承包土地后减免税费的福利性待遇随之取消。

(五)心理负担

由于特殊的机体生理条件,加之社会部分人对他们的歧视行为,残疾人容易形成自卑孤独、敏感多疑、消极逆反等心理。这些心理负担主要体现在他们对婚姻瞻前顾后的态度上。婚前,因自身缺陷而陷于自卑,他们对婚姻存有恐惧心理。婚后,他们或担忧对方不是真正接受自己,或担心对方不能长期照顾自己,或对已拥有的幸福患得患失,这种心理状态直接导致了残疾人婚恋成功率的下降,尤其是与健全人结合的成功率,更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和谐。

(六)欲求不满

大量调查资料表明,尽管残疾人在生理方面残损或受限,但在感情方面,他(她)们对性的要求却有增无减。社会大众乃至家庭对他们性需求方面的忽视,缺少对他们性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正确引导。因此残疾人对于自己的性需求缺乏合理的接纳和认知,因而导致他们的平常生活、学习或工作,也经常受到相关问题的困扰。但是他们并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在这方面的需求和问题,往往会通过一些怪异的行为表现出来。

四、干预策略研究

(一)提高残疾人经济收入

除了采用分散按比例安置就业,我国还通过颁布系列支持政策来提高残疾人经济收入。

1.优先选择创业登记。根据我国颁布的《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疾人创业时,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办理登记手续。

2.税务宽减。残疾人从事社会服务、维修、加工等商业活动,免征增值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3.减免费用。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4.财政支助。《意见》同时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获得创业补贴和优惠贷款,学历较高的毕业生可以申请求职和创业补贴,使用互联网就业或创业的残疾人可以申请设施、设备和网络费。

(二)充分保护残疾人的权益

2020年8月,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残疾人法律援助政策,即《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意见》,通过保障残疾人各方面的无障碍诉讼,来保证其为自己争得应得的利益。另外,司法部门在离婚制度中对保障残疾人利益的原则应切实落到实处。如在残疾人婚后,应明确其配偶的监管义务,并对没有执行义务的配偶予以相应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有婚后严重致残的,应适当限制配偶方的离婚自由。

(三)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1.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些鼓励措施,如解决残疾人配偶的城市户口,提高残疾人家庭的社会福利标准或相应地减免其税收等,尽量消除残疾人面临婚姻家庭时的障碍。同时,量力而行地对残疾人实行免费的婚检和孕检,指导他们科学健康的受孕与育儿,从而降低我国新生儿的出生缺陷率。

2.各级残联应着力为残疾人谋利益,帮助残疾人提高生存能力,为他们办实事。如普及无障碍设施;组织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或集体就业,为家庭创造经济财富;帮助残疾人解决交通、住房、婚姻和生活等现实问题。

3.各级群团组织应积极运用残联网站和残疾人网站创造绿色通道,举办联谊会等,动员社会工作专员当红娘,鼓励工、青、妇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为残疾人与健全人、残疾人与残疾人提供更多的见面机会,增强他们的交往能力;残联维权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残疾人离婚前可以先进入残联的调解程序;各级民政、司法部门对残疾人离婚问题要足够重视,应培养一支专业调解员队伍进驻社区,实行精准调解,帮助残疾人排解婚姻家庭矛盾。

4.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关爱残疾人,消除社会歧视。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帮助残疾人消除心理障碍,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沟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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