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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时间:2024-04-24

徐 好

(江西财经大学,南昌 330013)

一、背景研究及文献综述

继2018年1月1日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后,2020年9月我国“双碳”目标正式提出,这使得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成为当今时代社会的必然追求,而税制领域的转型则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在此背景下,绿色税收收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何,当前税收制度的绿化程度如何,是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明确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从国外研究经验来看,英国福利经济学家Pigou早先提出的“庇古税”被视为环保税的雏形。其后,Pearce(1991)首次提出环境税“双重红利”概念,即环保税的征收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还可以减少现存税收的扭曲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社会就业率。Porter(1995)认为,适当的环境管制将刺激技术革新,提升企业竞争力。Grossman & Krueger(1995)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证明了收入分配状况随经济发展呈倒U型曲线。

国内学术界对环境规制与经济增长的研究也日渐增多。例如,张同斌(2017)指出,环境规制与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高强度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进而提高生产投入使用效率和要素边际生产率。黄清煌等(2016)、王军等(2018)则认为,绿色税收政策在经济增长中存在显著的抑制效应,其质量效应和数量效应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另外一些学者,如蒋伏心等(2013)则认为,经济效应取决于“创新补偿”和“遵循成本”两种效应谁占主导地位。

综上所述,学术界针对绿色税制问题的研究颇丰,但结论尚未达成一致。鉴于此,拟基于中国数据,分析绿色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以期拓展现有绿色税制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研究,为我国税制“绿化”改革提出建议。

二、研究设计

(一)变量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为了考察我国30个省份绿色税收收入的经济效应,以地区生产总值(GDP)作为被解释变量,将环境保护税(ET)作为核心变量加入原有模型,并选取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FAI)、城镇单位就业人数(UL)作为其他解释变量。由我国“费改税”及相关政策可知,我国环保税是由排污费平移得来的,故2018年之前的数据由排污费代替。绿色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X)参考狭义绿色税收指数的计算方式,即排污费/总税收+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总税收。

鉴于数据可得性,基于省际数据层面,所有变量时间跨度为2010—2020年,各变量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及《中国税务年鉴》。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

由表1可知,选取了30个省份2010—2020年共11年的数据,样本容量为330个;部分变量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区间较大,但取对数后的各变量值的标准差数值不大,其余平均值之间的离散程度很小。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三)税收生产函数模型的设定与建立

基于早先提出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我国研究学者李绍荣、耿莹(2005)首次提出将税收结构份额引入生产函数当中,以此探究对生产要素效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将狭义绿色税收收入引入该函数中,构建模型如下:

其中,i,t分别表示第i个地区在第t年的指标,GDP表示各省份研究年度内地区生产总值;FAI表示各省份各研究年度内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UL表示各省份研究年度内按行业分城镇单位的就业人数,ET表示各省份各研究年度内环境保护税,x表示狭义绿色税收指数;e为随机误差项。

对(1)式取对数,得到模型如下:

其中,参数α和β各自代表了绿色税收收入份额的变化使得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对产出效率的影响变化;δ代表在资本要素、劳动力要素条件一定的情况下,除去资本要素产出弹性和劳动要素产出弹性的影响之后,经济发展随环保税变化而产生的规模变化。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模型选择

研究面板数据可以使用混合回归、固定效应、随机效应三种模型进行分析。在对混合回归与个体效应模型的选择过程中,Stata结果分别显示为Prob>F=0.0000及Prob>chibar2=0.0000,强烈拒绝“不存在个体效应的”原假设。由于混合回归的基本假设无法研究个体差异性,从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当中进行选择。

Hausman检验结果为Prob>=chibar2=0.0000。结果显示,P值为0.0000<0.01,即在1%的置信水平下强烈拒绝“个体效应与解释变量不相关”的原假设H0,继而选择备择假设H1,则该模型在固定效应下是最优的。

(二)回归结果分析

将各省、自治区的各变量输入Stata软件当中,得出实证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

表2显示,F检验值为0,且lnET、xlnFAI和xlnUL均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且该模型的调整后R=0.442,认为该模型的拟合效果良好且可以接受。根据回归结果得出式(3):

由表2可知,在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和税收体系中,狭义税收指数x每增加1%会使得经济产出中的资本要素产出弹性增加0.435%,同时会导致经济产出中的劳动要素产出弹性减少0.85%;而环境保护税ET每增加1%会使得我国经济总产出增加0.269%。从实证结果可知,我国绿色税收结构份额的增加有利于增加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但其并没有弱化失业效应,实现促进就业增长的第二重红利。然而,这些影响从回归系数上来看是有限的,这可能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绿色税收在总税收中的占比仍然处于较低水准。

(三)异质性分析

考虑到各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程度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环境规制强度等因素差别,按照各省份于2018年公布的环境保护税征缴标准,将绿色税收水平划分为高中低三档。其中,将大气、水污染物税额设置在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的视为低水平;大气污染物税额设置在每污染当量1.8~3.9元之间,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2.1~3.5元之间的视为中间水平;大气污染物税额设置在每污染当量4.8~12元之间,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14元之间的视为高水平,具体回归结果如下页表3所示。

表3结果与全国范围的实证结果一致,从回归系数来看,环境保护税结构份额的增加对低税收水平地区的资本要素投入弹性作用最为明显。环保税负较低能够增加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扩大企业投资需求,刺激企业增加投资。在抑制劳动要素产出弹性方面,高税收水平地区的环境保护税份额增加对劳动要素的抑制作用较其他地区更小。这可能是因为征税较高的地区一般为经济发达或环境污染程度较高的省份,这里的企业一般综合实力较强或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其资金流运作和劳动力需求弹性受税负水平影响小。从绿色税收对经济总产出的促进作用来看,处于中间水平的税率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效果最佳。这说明,从长期来看,过高或过低的环境保护税税率对经济增长并不一定是最有益的,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置应遵循“拉弗曲线”理论和最优税制理论,强调税收的效率与公平,进一步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作用,最终促进经济福利最大化。

表3 税收水平异质性分析

四、结论及启示

(一)结论

总体上,绿色税收收入份额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资本和劳动要素的产出效率的差异性,但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果较弱,且存在一定的地区和税负水平差异。从长期来看,过高的税负水平不利于地区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绿色税制税率较低、征税范围较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零散、税收征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仍待解决。

(二)启示

1.要扩大征税规模,适度提高环境保护税税率。聚焦“双碳”目标,我国应在现有基础上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当中并对不实施低碳行为的经济主体课征高税收。

2.要细化优惠政策,扩大优惠范围。对企业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创新、绿色低碳等行为提供税前扣除、投资减免、加速计提折旧、财政奖补等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做好环保工作。

3.要构建绿色税收配套机制。首先,需形成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提升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征管中的信息沟通和送达效率,为环保税的征收提供便利。其次,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检测能力。最后,可以充分借鉴OECD国家经验,基于双重红利效应、税收法定准则和税收中性原则等理论,实现绿色税收专款专用和补偿返还机制,各地绿色税收收入最终用于改善生态和环境治理以保障绿色税收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提高各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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