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4
余金枝 向琪
【摘要】劳乃宣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位著名的学者、官员。他一生尊崇儒学,在清末修律中积极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在“礼教派”中成为仅次于张之洞的重要人物,时有“劳党”之称。他的法律思想对我们研究近代的法律思想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其中家族主义的法律思想更为突出。
【关键词】劳乃宣;家族主义;法律思想
劳乃宣,1843年11月14日出生于直隶广平府(今河北永年县),生于官宦世家,其祖父劳长龄诰授中议大夫,父亲劳勋成曾任江宁布政司仓大使。他的童年是在江南度过的,四岁开始入私塾读书,先后跟随邵叶辰、施云门等11位老师学习,从未间断,这使得他不仅知识面宽广,而且打下了深厚的传统文化根基,为他以后的成长以及取得学术成就奠定了基础。
1863年,劳乃宣与山东曲阜孔悦庭之女缔结婚约,称为孔门的乘龙快婿。由于曲阜是儒家文化的发源地,劳乃宣的所见所闻又进一步加深了传统的礼教对他的感染和熏陶。劳乃宣的一生尊崇儒学,博通经史、礼制、刑法、历算、教育,仅是一名醇儒、更是一名循吏。在二十多年的基层为官生涯中,他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注重儒家的民本思想。他的法律思想被后来的律学家们进行研究,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他的家族主义的法律思想。
一、劳乃宣认为“爱国”与“爱家”不冲突
在资政院议决《大清新刑律》时,杨度以政府特派员的身份亲临现场说明新刑律的主旨。他极推崇国家主义,他认为旧刑律与新刑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同,旧刑律以家族主义为精神,新刑律以国家主义为精神。家法是指家长所立之法,即国家赋予家长立法权,家长可以擅自杀人,说明国家也赋予家长司法权。他又认为,中国现在号称有四万万人,只能算四万万人,而不能算作四万万国民。因为这四万万人都只是对他们的家族负责任,而不是对国家负责任。这四万万人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家长,一是家人。家长对于家人有特别的权利义务。家人又分两种,一为男子,一为附属之女子,不仅对国家不负责任,对家庭也不负责任。因此家庭义务,只由家长一人担负。由此看来,虽有四万万人,但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与国家直接联系者不过是少数之家长而已,其余家人一概与国家无关系。最后他得出结论:中国的风气不好,坏就坏在慈父孝子、贤兄悌弟太多,因为家族主义发达;国家主义不发达,因为忠臣太少,导致国家主义几乎不能成立。
针对杨度观点中所述的家族主义的弊端,并认为它是导致中国贫穷的原因,劳乃宣进行了强烈的反驳,在《新刑律修正案汇录序》中他进行了分析。为了论证家族主义适用于中国,首先他先阐述了法律的起源问题,然后对于杨度提出的要使人民爱国必须破坏家法的说法,他认为,今田中国确实很贫穷,但要把这归咎于家法是不恰当的。他们说百姓只知道有家不知道有国,将要破坏自古就有的家法秩序。以欧美崇尚平等、重视权利的法律来代替我们的家法,也许是出于挽救时局之心,但是如果真的这样,就必然会误入歧途。说中国的百姓只知道有家,不知道有国,难道真的是由旧的家法政治导致的吗?春秋时期,家法政治极為盛行,当时人们仍然十分爱国。劳乃宣还曾详细举例论证,批驳了杨度认为的家族主义下人们不爱国的谬论,来论证“爱国”与“爱家”其实并不冲突。
二、劳乃宣对中西方关于“爱国”与“爱家”的不同理解
针对当时社会上的另一种论调,认为东亚的人,以一家为单位,因此与国家的联系是间接的。而西欧的人,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因与国家的联系是直接的,所以他们爱国的情况,必然是不相同的。劳乃宣对这种说法持否定的态度。他指出:他们说西方人等孩子大了就分家,是个人独立的凭证,但是忘记还有夫妇二人尚在一起生活,不能说每个人都是完全独立的。假如有一对夫妻生了两个孩子,则四人为一家,这一点中西是相同的。两子长大后各自娶妻,在中国儿媳都属于丈夫父母一家人,则以六人为一家。在西方,儿子儿媳分家后则为三家。在中国,两个儿子又生四个孙子,四个孙子又娶妻,在中国这十四人依然为一个大家庭,在西方则又分为七个家庭,这是劳乃宣对中西家庭结构的不同之处所做的具体分析。对于中西不同的原因,他认为,中国的家庭,以父子为范围;西方的家庭,以夫妇为范围。西方一家相当于中国的一房,他的家庭是单一的。今天西方人人人知道爱国,知道爱国的原因,无非是明白家国一体的道理,知道保国才能保家。他们爱国,正是由于爱家,以推广爱家之心来爱国,而并不是非要丢弃爱家之心来爱国。
然而西方人为什么知道家国一体之理呢?劳乃宣认为家族主义是我国所必有的,是不能抛弃的,它恰好是进入国民主义的前提,所以他最后说:我国固有的家族主义,应当修而明之、扩而充之,以期渐进到国民主义,事半功倍,理当如此才对。通过对东西方家庭结构的分析,以及对“爱国”与“爱家”的不同理解,都表明了劳乃宣认为家族主义是适合中国实际国情的,它与立宪修律互不矛盾,更不是俢律的障碍。应该在修律时把我国固有的礼教与法律相结合,而不能完全按照西方的结构、体例生搬硬套。
三、对劳乃宣家族主义法律思想的思考
在清末变法修律中,劳乃宣是继曾国藩、张之洞之后“中体西用”的又一个重要代表人物,他的法律思想虽然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是他为了维护儒家的思想,极力论证“民主之制”不适合中国。从这个角度来看,劳乃宣的家族主义法律思想是有他自身的积极作用的。在今天全盘西化、韩流冲击的时代,我们更应该好好反思,古人留给我们的积极的传统、思想是不应丢弃的,它至今依然有它的闪光点。
课题名称:探析劳乃宣的法律思想,课题批准号:WZYY201510
【参考文献】
[1] 杨 度. 论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之区别[J].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6.
[2] 李启成, 点校. 资政院会议速记录——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M]. 上海三联书店, 2011.
[3] 劳乃宣. 《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卷一[M]. 桐乡卢氏校刊本, 1927.
【作者简介】
余金枝(1979—),女,湖北大悟人,法学硕士,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史、思政教育等。
向琪(1975—),女,汉族,陕西渭南人,教育经济管理硕士,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学、思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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