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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团组织的角色转型

时间:2024-06-04

程辉

【摘要】实践中,群团组织经历长期的发展与建设,有着一般民间组织难以比拟的资源和优势;而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必将加快推动群团组织的角色和功能转化,群众性、民间性的色彩将日渐浓厚,政府机构的附属身份将逐渐褪化。因此,当人们热烈讨论在我国特定背景下公民社会的建构时,理应把长期与政府各部门保持良好关系的群团组织纳入视野,深入研究。

【关键词】群团组织;角色转型

公民社会的研究已成为显学,对公民社会的主体——民间组织的研究常常引起普遍关注,然而,一直被作为中国共产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却遭遇冷落。在大众眼中,群团组织似乎被等同于政府组织,与民间组织无多大关系,因此群团组织在公民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与其他民间组织的关系等等都被公众及理论界忽视了。

实践中,群团组织经历长期的发展与建设,有着一般民间组织难以比拟的资源和优势;而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必将加快推动群团组织的角色和功能转化,群众性、民间性的色彩将日渐浓厚,政府机构的附属身份将逐渐褪化。因此,当人们热烈讨论在我国特定背景下公民社会的建构时,理应把长期与政府各部门保持良好关系的群团组织纳入视野,深入研究。

一、群团组织的传统角色及存在问题

所谓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这些在党和政府下直接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群众团体。我国的群团组织既与国际公认的非政府组织有所不同,也与我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社团不同,它有着历史延续下来的双重角色身份和因此而产生的双重功能。双重角色是指它们既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群众团体,又是在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下成立的组织。因此,在社会功能上也表现为双重性:一方面,作为群众团体,它们有各自的章程,要按各自的章程规定开展活动,要代表和维护所代表的那部分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们又在不同程度上承担了党政有关部门的某些职能。

群团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组织,是我国政治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群团工作是我国政治合法性的特殊来源,是民意上达的重要通道,因而一直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长期以来,群团组织在联系群众,反映民意、化解矛盾方面做了不懈的努力,取得实际成效;在扶贫济困,救助弱势群体方面做出很大贡献;在组织群众,开展活动,提供某些社会服务方面具有很大优势。但是,在迅速发展变化的社会浪潮中,群团组织没有及时因应调整,以及自身存在的某些结构性的缺陷,导致群团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有所下降,在局部地区或局部领域有被边缘化的危险。

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第一,由于群团组织是在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下成立的组织,并承担着某些行政职能,导致群团组织的民间性社会性特点不突出,官办色彩太浓厚。受“官本位”的影响,群团组织在反映民众呼声,争取群众利益方面往往不尽人意。比如,邓小平同志就工会的任务专门指出:“工会要保障工人的福利”,“工会组织要监督和帮助企业行政和地方行政在可能的范围内,努力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居住条件、饮食条件和卫生条件”。但在现实中,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在保障职工利益的工作并不能令人满意,甚至于在某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中的工会往往忽视了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与组建工会的初宗背道而驰。在最迫切需要组织、教育、維权的农民工队伍中,工会却难觅踪迹。第二,群团组织的覆盖面萎缩,凝聚力下降。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性很大,发达地区的流动人口比例很高,但在流动人口与非常住人口中,群团组织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组织系统,城郊结合部几乎成了群团工作的盲区。随着社会的分层与分化,民众的群体性、团体性行为方式将更加突出,但群团工作并没有增加针对特定群体的工作,故以往群团工作表面化、虚浮化的缺点更加突出,认同感下降,凝聚力也随之下降。第三,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是行政编制,官僚作风难以杜绝,工作方式简单化,经常性的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有待养成。第四,群团组织的组织运作方式行政色彩浓厚,缺乏灵活性;资金匮乏,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拨款;工作理念陈旧,缺乏活力。

二、群团组织的角色转型

如今,社会正急剧转型,国家与社会日渐分离,群团组织该如何避免被边缘化,如何积极地顺应社会浪潮主动转型,如何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和优势,成为公民社会的核心力量,成为公众的真正代言人,是建构公民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群团组织的改革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群团组织应重新定位。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双重角色与双重功能与现今公民社会和群众团体的发展趋势有很大差距。群团组织的政府机构色彩应淡化,其承担的某些党政职能应逐渐剖离,这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步转化,群团组织终将退出行政体制,双重角色将转化为单一的群众团体角色。群众团体的章程规定了他们最基本的职能就是:代表群体利益,维护合法权益。

群团组织的工作对象应有针对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为全国性的组织,如果仍旧把工作对象泛泛地确定为全国或地区的某个群体,是不足够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把大群体细分为特定利益要求的小群体,建立对应的分支机构,针对其特殊情况及特殊利益诉求而开展工作。以共青团的工作为例,青少年群体既可视为一个整体,也可细化为在校生群体与非在校生群体,未成年人群体与成年人群体,在职人员群体与无业、失业人员群体,常住人口群体与流动、暂住人口群体等,还有一些特殊的群体,如残疾人群体、犯罪倾向性较高群体等。不同的小群体之间差别极大,如果仅从传统的省、地、市的垂直层级行政模式来开展工作,则共青团组织的影响力与工作成效将大受影响,只能局限于学校、事业单位与国营企业中。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群团组织现有的管状网络资源,针对具体情况来开展对口工作是当前群团工作的重要议题。

第二,群团组织仍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地开展工作研究群团组织的改革与转型,必须回答它与中国共产党之间的关系将何去何从?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体制与政治活动的根本与核心,而群团组织都是在党和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在这样的背景下经历改革与转型的群团组织当然将继续保持服从党的领导的特点,群团工作仍是党的重要工作领域。邓小平同志关于党与群团组织的关系早有论断,他指出:“所谓群众团体的独立性,是在组织意义上讲的,在政治上必须保障其在党的领导之下。党对群众团体,应加强其政治领导,不应在组织上去包办。群众团体的工作,应由群众团体自己去讨论和执行,党对群众团体的政治领导,也不能直接下政治命令,而是经党团去实现。”因此,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群团组织中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党组织应从实际出发指导群团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实现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应当利用群众团体自身的体系与渠道,通过群众团体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使党的主张通过群众团体的民主程序,变成各自组织的决议。

第三,群团组织应充分发挥其优势,成为建构公民社会的领航力量。

群团组织与党和政府有着密切关系,必然在工作中注重与政府的合作,在参与公共事务与社会事务时,将努力寻找其代表的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结合点,这是我国群团组织与只关注内部成员的整体利益或局部利益的西方民间社团的巨大区别,这也是我国群团组织的特点与优势所在。并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全国性的群众团体经过长期建设,形成了覆盖面广、联系群众广泛的组织网络,并积累了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这些也都是一般的民间组织难以比拟的优势。如果已有的优势与更先进的工作理念、组织运作方式、社会筹资方式等相结合,则群团组织将成为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中最重要的力量。

第四,群团组织在民间社团中也应成为领军人社团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其中各类民间社团、民间组织包括各类非政府组织等已如雨后春笋般地大规模地出现了。俞可平教授指出,中國的民间组织正在形成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它还很不成熟,其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同时,民间组织虽然数量较大,但存在着分散化、良莠不齐、影响力普遍不足等特点;总体上观察,它们的发展是自发性的、无序的、散乱的。而公民社会的发展,既是自发的、自主的,又应当是有序的、有规可循的,那么,如何对民间组织进行规范和引导就值得思考。这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应尊重公民社会的自主性要求,充许和鼓励它自发地进行调节与整合,强调自我约束与自律。

在进行自主调节与整合的过程中,群团组织就可充分发挥引领、推动的作用。比如,可充分利用群团组织开放性的特点以及较为雄厚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主动与相关的民间团体(如妇联与民间妇女组织、共青团与民间青年组织等)加强联络,建立联系和互动制度,互惠互信的协作网络,并在其中积极发挥牵头和引领的作用。还可以在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吸收相关的社会团体为自己的团体会员,以形成更为广大的共同利益和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如果群团组织能较好地发挥自己较为健全的组织网络及资源优势,通过加强与各类民间组织及民间团体的沟通、交流与联络,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甚至形成某些交叉融合状态,那就可以充分提升自身的号召力,更好地完成作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使命;进而实现及增强对各类民间组织的影响力,最终成为民间社会的领军人,引领公民社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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