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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的效用分析

时间:2024-04-24

张丽娜

摘   要: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提高企业创新水平,已经成为政府面临的重大难题。以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180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政府财税补贴政策中,政府直接补贴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在实证分析结论的基础上,提出应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细化政府资助政策,以期最大化发挥政府资金作用。

关键词:政府创新补贴;企业私人研发投入;效用

中图分类号:F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09-0038-03

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模式的转变对我国技术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由于技术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企业创新利润降低,打击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此外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会使企业面临融资约束的问题。政府通常采用对创新企业进行补贴的手段,提高企业研发的积极性,避免市场失灵等问题[1]。那么,在政府创新补贴金额不断增加,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补贴与企业私人研发投入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本文基于2014—2018年创业板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多元回归的统计方法,验证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的作用效果,从而为我国政府在制定和完善创新补贴政策方面提供理论支撑。

一、理论推导与假设

假定经营企业的企业家是风险中性的,企业家可以选择的研发投资项目集合是无穷可数的,用I表示。每个研发投资项目的利润主要受项目的投入、成功概率和收益的影响。研发投资项目我们用i∈I表示,此外i≥0;ci表示项目投入;pi表示项目成功率;Ri表示项目收益。项目i带来的创新期望净利润可以表示为:

πi(pi,Ri,ci)=(piRi-ci)*(1-T)

为不失一般性,我们假设项目i+1的创新期望收益与投入大于项目i,项目之间的投入差额呈递增趋势。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假定项目的期望净利润随i呈递增排列。为保证在研发投资项目集合中企业家有选择的项目,我们假定存在项目j,使得项目j-1的净利润小于0,项目j的净利润大于0。为保证企业家在项目组合中至多选择一个项目进行投资,我们假定对任意的项目m,n∈I,存在项目k∈I,且k>max{m,n},使得k-1项目的净利润小于或者等于项目m和项目n的净利润之和;项目k的净利润大于项目m和项目n的净利润之和。

企业家在选择研发投资项目时,主要受可支配的研发经费F影响。为降低模型的复杂性,假设企业持有的成本为0,仅当F大于项目j所需要的投入时,企业才会进行研发。对于没有获得政府补贴的企业来说,可支配研发经费F就是企业决定用于研发的现金流,用C表示。如果企业获得了政府的直接补贴,那么可支配研发经费F就是企业决定用于研发的现金流C与政府直接补贴金额S。如果政府获得税收优惠B,那么企业的创新期望净利润会受到影响。

(一)直接补贴

如果企业获得的补贴政策是直接补贴,那么,此时企业选择最优研发投资项目可以转化为:

maxi∈I((piRi-ci)*(1-T)),s.t. ci≤C+S

当C+S<cj时,企业家将会选择不进行研发,但由于企业在获得研发补贴之后,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跟踪监管,也就是说在企业获取补贴之后要求企业进行研发,因此我们假定在企业获得研发补贴之后满足C+S≥cj。若C+S≥cj,即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我们用i*0表示企业的最优研发投资项目,则项目i*0的创新期望净利润大于或者等于项目j的创新期望净利润;项目i*0所需要的投入小于或者等于企业决定用于研发的现金流C与政府直接补贴金额S之和;项目i*0+1所需要的投入大于企业决定用于研发的现金流C与政府直接补贴金额S之和。此时,企业的私人研发投入为C■-S。

对于没有获得补贴的企业来说即S=0,他们的可支配研发经费就是企业决定用于研发的现金流C。当C<cj时,企业选择不进行研发,即研发投入为0,当其接受政府补贴之后,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企业一定会进行研发,并且在研发时使用的资金不会完全是政府资金,因此政府直接补贴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表现为挤入效应[2]。当C>cj时,企业有正的研发投入。我们用i*表示此时的研发投资项目,则存在项目i*的创新期望净利润大于或者等于项目j的创新期望净利润,小于或者等于i*0项目的创新期望净利润;项目i*的创新期望净利润所需要的投入小于或者等于企业决定用于研发的现金流;项目i*+1所需要的投入大于企业决定用于研发的现金流。此时,企业的所有投入ci*都是私人研发投入。对比企业获得政府补贴,企业私人研发投入变化量为C■-ci*-S,如果这个变化量大于0,意味着直接补贴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产生了挤入效应;反之,直接补贴产生了挤出效应。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政府直接补贴会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产生挤入效应。

(二)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获得的补贴政策是稅收优惠,那么,此时企业选择最优研发投资项目可以转化为:

maxi∈I((piRi-ci)*(1-T+B)),s.t.ci≤C

对于获得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他的单位期望净利润为(piRi-ci)*(1-T+B)/ci,对于没有获得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他的单位期望净利润为(piRi-ci)*(1-T)/ci。税收优惠提高了企业对研发项目投入的每一单位的货币的期望净利润,从而刺激企业增加用于研发的现金流,提高企业对研发的积极性。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政府税收优惠会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产生挤入效应。

(三)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同时获得两种补贴政策,也就是说同时获得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那么,此时企业选择最优研发投资项目可以转化为:

maxi∈I((piRi-ci)*(1-T+B)),s.t.ci≤C+S

直接补贴提高了企业的可支配研发经费F,使得企业可以投资更高利润的研发项目,税收优惠使得研发项目的利润率有所提升,因此同时实施两种补贴政策,对企业创新积极性的刺激更大。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两种补贴政策的并行,可以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产生正向促进作用。

二、实证分析

(一)模型与变量

为探究直接补贴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的作用效果,构建模型如下:

RDit=β0+β2*Subit+∑βi*controlsit+industry+year+ε

为探究税收优惠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的作用效果,构建模型如下:

RDit=β0+β1*Taxit+∑βi*controlsit+industry+year+ε

为探究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两者共同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的作用效果,构建模型如下:

RDit=β0+β1*Subit+β2*Taxit+∑βi*controlsit+industry+year+ε

在上述所建立的模型中,i表示个体,t表示年份,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研发投入强度(RD);解释变量为政府直接补贴强度(Sub)、税收优惠力度(Tax);controls包括其他可能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变量;industry表示行业固定效应,用来控制不随时间改变但随行业变化的遗漏变量;year表示年份固定效应,用来控制不随行业改变但随时间变化的遗漏变量;ε表示随机干扰项。

(二)数据处理

本文选取2014—2018年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社会年鉴》,地区的市场化水平来源于2014—2018年《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地区创新能力来源于2014—2018年《中国区域创新能力评价报告》,其他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在剔除主要变量数据缺失的个体后,最终确定180家公司5年期间共计900个样本数据,并运用winsorize方法,对数据进行1%水平上的缩尾处理。本文对数据的处理与分析借助Excel 2019、Stata 15、IBM SPSS Statistics 26实现。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由于存在异方差的问题,本文采用Huber(1967)、Eicker(1967)和White(1980)提出的异方差—稳健方差矩阵估计方法进行估计,为了排除内生性问题的干扰,本文将滞后一期的直接补贴作为直接补贴的工具变量。

针对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的影响。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直接补贴的回归系数1.03145,大于1,且在1%水平上顯著,说明政府直接补贴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假设1得到验证;税收优惠的系数为-0.00454,在1%水平上不显著,说明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不显著,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挤入或挤出的关系,假设2没有得到验证。

当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同时实施时,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的系数分别为1.03668和-0.00578,并且直接补贴的刺激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并且刺激系数大于1,税收优惠的刺激系数在1%水平上不显著,说明当同时实施两种政策时,直接补贴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仍表现为挤入效应,并且对比实施单一政策,实施两种政策使直接补贴刺激效果有所加强。无论是单独实施还是与直接补贴并行,税收优惠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都不显著。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2014—2018年创业板上市公司样本数据的分析,运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政府创新补贴中,直接补贴会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产生挤入效应,税收优惠的作用效果不明显。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盈利模式不稳定,相较于“事后激励”的税收优惠,直接补贴可以给企业更大的容错空间。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会面临较为严重的流动性风险,资金支持可以缓解企业创新时的资金压力,并且获得政府的补贴,可以给外界传递出政府认证的有力信号[3]。税收优惠对于这种规模较小、尚处在发展中的企业促进效果不明显,且创新的时间周期较长,一旦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会直接对企业的现金流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增加了公司面对的流动性风险[4]。

基于本文结论,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应完善政府研发资助的评审评估制度,加强对于企业的监管,尽可能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其次,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信号作用,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外部融资;最后,政府可以搭建信息公开平台,有效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为投资者提供一个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冯振中,吴斌.政府研发补贴政策的有效性研究[J].技术经济,2008(9):26-28.

[2]   陈玲,杨文辉.政府研发补贴会促进企业创新吗?——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6(3):433-442.

[3]   王刚刚,谢富纪,贾友.R&D补贴政策激励机制的重新审视:基于外部融资激励机制的考察[J].中国工业经济,2017(2):60-78.

[4]   史洁琼.政府研发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效应研究: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企业经济,2020(8):136-144.

[责任编辑   刘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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