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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企业纪律审查工作规范化探究

时间:2024-06-04

文/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叶青 刘军秀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进行了规范,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面有了依据。根据《规则》要求,结合地勘企业(本文的地勘企业特指国有地勘企业)纪检工作实际,推进纪律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科学路径、是落实规范化、法治化和专业化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推动实现纪律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一、地勘企业纪律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新时代,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地勘企业也在进行着企业化改革。从改革的进程来看,目前的改革现状是在事业制度下实施的企业化管理。地勘企业为非资金密集型企业,资金使用的自由量裁度相对较小,违纪行为集中体现在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方面,在纪律审查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作机制不健全。纪律审查工作全过程防控机制是纪律审查工作质量的有力保障,但有的地勘企业纪检机构仅将立案率和处分率作为衡量纪律审查工作的主要业绩,忽略了办案质量及安全保障,随之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也不健全,并没有结合企业实际制订,致使制度执行大打折扣。

(二)工作流程设置不规范。对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工作流程没有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进行规范化设置,导致监督执纪工作不规范,有的甚至缺少审批程序。

(三)纪律审查工作文书格式没有统一标准。文书格式的不统一、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纪律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党纪处分和其他处分的匹配量纪不准确。在实际案例中,经常会发生党纪处分与其他处分的不匹配量纪的情况,影响了纪律处分的执纪效果和公正性。

二、纪律审查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义

学习领会好、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依据。构建科学、严密、有效的工作体系,打造科学合理、严谨合法的流程体系,将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规范化标准,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建立一套统一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及指导实务工作的制度、一套对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标准化流程、一套覆盖审查办案全过程的规范性文书范本,对地勘企业纪检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执纪政策界限,提高事实认定、证据甄别、定性分析等实务操作能力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三、建立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及配套制度

完善的纪律审查工作机制及配套制度是推进纪律审查工作规范化的有力保障,因此,探索建立纪律审查工作全过程防控机制尤为重要。

(一)要建立强化问题线索管理、处置机制及配套制度。问题线索的管理、处置工作是纪律审查的重点工作、基础工作、源头工作,是纪律审查工作的“最初一公里”。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强化闭环管控,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进行规范,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的长效机制及配套制度。

(二)构建“纪委+”工作机制及配套制度。为防止“同级办案难、熟人办案难”等问题,应构建“纪委+”工作机制及配套制度,即单独设置独立于各下级单位之外,受总部直接领导的机构,形成“纪委+独立办案机构”的协同办案模式,强化总部对执纪工作的直接领导,补齐执纪力量不足、执纪宽松软的短板,以加强执纪能力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纪律审查标准化工作流程及规范文书模板。使纪律审查工作有目标、运作有规矩、效果有参照,提高纪律审查工作水平,以工作标准化的实际成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构建分层负责机制及配套制度,对案件质量全方位把关。要形成“主审人→(审查组)审理组→室务会→纪委书记办公会→纪委全委会”五级把关的分层责任体系,实现案件质量把关的“闭环”。

(五)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及配套制度。要明确纪律审查工作安全,将领导责任、第一责任、直接责任,层层压实;按要求制定完善周密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构建查办案件质量的考评机制及配套制度。抽查办案情况,促进提升办案质量;年底对查办案件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加入纪委书记年终考核内,通过从顶层传导压力,夯实办案责任,严格奖惩措施,强化激励效应。

(七)建立纪法衔接工作机制及配套制度。要探索完善纪法衔接相关制度,进一步健全纪法衔接机制,确保纪律审查每个环节都依规依纪依法、纪法运用适当。

四、建立规范纪律审查工作的标准化流程

(一)问题线索处置流程。问题线索主要通过信访举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举报等方式)、上级交办、巡视巡察移送、审计移送、组织人事部门移送、干部监督部门移送、下级纪检机构报送、审查中发现或其他渠道获取。其流程为:分类摘要登记→制作《信访件批阅单》→转办、分办或自办→承办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基本不建议采用暂存待查方式)→提请会议研究后执行。

(二)谈话函询流程。谈话函询主要是针对问题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时采取的一种线索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在过去历史工作或在推进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失误错误问题,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线索反映的问题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原因暂时不具备核查条件等情形。其流程为:制作《谈话函询呈批表》→拟定函询工作方案→制作《函询通知书》→被函询人于15个工作日如实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说明》材料→承办部门在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照四类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存入个人廉洁档案。

(三)初步核实流程。初步核实主要是指对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可能构成违纪的问题线索,予以初步核实的处置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了解核查,辨明和掌握问题线索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避免盲目性,维护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其流程为:承办部门制作《初步核实呈批表》→制订《初步核实工作方案》→进行初步核实→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置建议→制作《初步核实报告呈批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四)予以了结流程。予以了结主要是指线索反映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对线索予以了结处置,并将了结作为线索的办理结果。目前,问题线索一般不再采用暂存待查的处置方式。上述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是纪检机构收到问题线索处置的4种方式。同时,也是线索处置的阶段性节点。针对处置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分两个方面开展下一步工作:一方面,反映问题线索已经厘清,给予相应的处理后了结;另一方面,对已涉嫌违反党的纪律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线索进行立案审查。

(五)立案审查流程。立案审查主要是指对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准备对被反映人予以立案审查,并将立案作为线索的办理结果。其流程为: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填写《立案呈批表》→制订《审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审查→撰写《审查报告》→移送审理部门(如果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纪行为的,提出撤案申请,按立案程序报批填写撤案决定书)。

(六)审理流程。审理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为:制作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形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制作《审理谈话呈批表》→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审查部门重新审查;对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审查部门补充审查)→形成审理报告→将审理报告函反馈审查组。

五、形成覆盖审查办案全过程的规范性文书

执纪文书是纪检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载体。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制作使用执纪文书,与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是程序与实体的结合,是纪法规定与实际应用的体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本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纪检法规,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围绕监督执纪工作实际,将审查办案全过程文书分为监督检查类、纪律审查类及处分执行类。

(一)监督检查类。监督检查类文书主要包含问题线索处置表、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反馈情况记录单、信访转办单、信访件移交单、谈话函询呈批表、谈话工作方案、函询通知书、谈话函询结果呈批表、谈话(函询)情况报告、采信了结函、澄清正名函、问责调查报告、问责决定书及在审查办案中出具的纪律检查建议书、诫勉处理决定书等。

(二)纪律审查类。1.初核。主要包括初核方案审批表、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核报告审批表、调取证据清单、谈话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谈话笔录、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延长办理期呈批表、问题线索了结登记表等。2.立案审查。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呈批表、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立案审查请示、交办案件通知书、提级办理通知书、移交案件函、商请立案审查调查函、移送问题线索函、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宣布立案笔录、审查方案呈批表、审查方案、审查谈话方案、谈话通知书、谈话笔录、陪送交接单、被审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违纪事实材料、立案审查呈批表、审查报告、涉案财物报告、补证情况报告、立案并移送审理呈批报告等。3.案件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核表、案件审理提请补证审批表、提前介入审理意见、谈话笔录(审理)、审理报告呈批表、审理报告(问责)、提交同级党委会的会议材料、报送上级纪委的请示、党纪处分批复、党纪处分决定书、党纪处分告知函、审查结论、免予党纪处分决定书、处分(处理)意见通知书、党纪复议决定书、党纪复查决定书、党纪审查决定书、责令纠正通知书等。

(三)处分决定执行类。处分决定执行类文书主要包括:处分决定送达回执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

六、党纪处分与其他处分的匹配量纪

党员干部在受到党纪处分的同时又受到其他处分时,二者应怎样匹配量纪?除党纪外,目前地勘企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本企业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等法规或文件处理。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党员干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他党员干部根据其身份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本企业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关于党纪处分和其他处分匹配量纪可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党纪处分与其他处分同时作出,彰显公正。在党员干部违纪进行处分时,在考虑给予其党纪处分时,应同时考虑是否给予其他处分,更能够彰显处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案件处理效果的公正性。二是遵循“轻轻、重重”的匹配原则。根据2017年起试行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给予的党纪处分和其他处分应处于同一种形态。如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同属于第二种形态,可以匹配使用。三是党纪轻处分不必搭配其他处分的轻处分。鉴于党内警告的影响期与记过处分的期间一致,党内严重警告的影响期与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一致。因此,实践中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不再匹配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四是党纪重处分必须搭配其他处分中的重处分。如在处分决定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必然要给予撤职、开除等重处分。

七、结语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将“纪律审查”一词全面取代了“办案”“查办案件”的提法,明确了纪律审查本质上是党内审查,是“依纪”开展的审查工作。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是针对纪律审查的各个主要阶段,对每个环节的目标任务、工作纪律、时限要求、程序办理等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为办案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既保证了纪律审查工作程序规范、方法得当,又能提升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实现了纪律审查法纪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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