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4
文/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部 高洪岩
监督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无论从党内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纪委监委职责的定义,还是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的实际需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抓早抓小“治未病”,都是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企的关键所在,也是推动纪检监察与企业生产经营等工作深度融合的重中之重,对于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党章》《监察法》等均对纪委监委的监督专责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基本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委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作用,***总书记在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把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
《党章》规定:要经常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综上,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监督,监督的对象是党员、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对象是否廉洁从业、正确履职,企业管理权力的行使是否依规依纪等内容。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上,各级监委的监督对象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等六类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经授权委托,依据管理权限对本企业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开展监督,监督的重点是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专责,督促推动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对照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监督主体“地位不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检监察干部的组织人事关系、职务任免、薪资待遇等一般均在被监督单位。因此,在监督工作中,对下级的监督效果比较明显,对同级特别是集中掌握人财物等公权力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
(二)监督客体“隐形变异”。随着监督执纪越来越严,存在违纪问题的监督客体有的有所收敛,有的则发生了“隐形变异”。他们想方设法打擦边球,钻制度的空子,逃避监督。例如,在“四风”问题的表现上,就已经发生了不吃公款吃老板、收送电子红包、分批异地操办婚丧喜庆酒席等现象,造成监督工作难度的不断加大。
(三)监督机构力量薄弱。一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兼职较多或专职不专责,监督力量薄弱,监督创新往往有心无力。二是监督监察对象涉及诸多业务部门和技术领域,纪检监察干部的眼界视野、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仍需提高,与监事会、财务审计、法律事务等部门的协同协作还应进一步加强,监督往往“单打独斗”,效果不佳。
(四)监督制度仍需完善。新时代国有企业内外环境和形势任务不断发展变化,对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例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得企业经济体制越发多样化,一些原有的监督制度已无法满足监督工作的发展需要,亟待改进和完善。
(五)监督手段措施有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常用的手段一般有列席会议、听取汇报、谈话了解、专题调研、内部巡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接收信访举报等,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的新任务新变化,需要进一步拓展创新。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该立足监督首要职责,着重抓好如下工作:
(一)做实同级监督。强化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的监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行权履职情况的监督,不断细化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同向发力,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同步落实。
(二)做细日常监督。经常性地对监督监察对象特别是“关键少数”开展廉洁从业提示提醒谈话,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其他特定对象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警示教育,坚决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综合运用专项调研、列席会议、督导检查等方式,加强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日常监督;从动议开始全过程参与选人用人监督,用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严把领导干部廉洁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全面分析掌握廉洁从业情况,促进廉洁自律。
(三)做精“嵌入式”监督。以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为基础,找准被监督单位、部门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要害环节、“关键少数”,将反腐倡廉具体措施内嵌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持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落实,实现监督的再监督,嵌入而不替代。
(四)做优巡察监督。协助企业党委健全巡察制度,制定巡察计划,建立巡察人才库,灵活运用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提级巡察以及巡察“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扎实推进巡察工作,加强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移交的问题线索严查快办,对发现的共性突出问题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四中全会以及四次全会精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化监督工作创新。
(一)推进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强化监督队伍建设。一是落实“两为主一报告”,切实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统筹联络和领导督导。二是探索派驻制改革,向所管理的党组织派驻垂直管理、统一调度的纪检监察机构,推动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人事关系和薪资待遇等与被监督单位彻底脱离。三是充分发挥纪委与监察部(处)合署办公优势,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四是探索建立所属子企业间的监督协作、横向互检互查互评等工作新机制,深入推进“四个监督”的贯通协同,促进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的协调协作,形成监督合力。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督力量建设,分设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配优监督人员,聘请特约监督员,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监督队伍的能力素质。
(二)健全纪检监察监督制度,推动监督责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不断强化党的制度建设,公开资料显示,仅在党的十八大期间就先后修订颁布党内法规90余部。国有企业也要努力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通过制度形式固化监督工作成效,持续规范监督工作流程,推动监督责任落实,保障监督精准高效。
(三)运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助力监督提质增效。一是结合监督工作需要,不断建立健全监督监察对象、纪检监察监督人员、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内网查询平台,努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全员参与、专业高效的监督新模式。二是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学技术手段,推动网络监督举报等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扩宽监督渠道,凝聚监督合力,精准分析研判监督的共性重点难点问题,助力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0年是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顶梁柱”,要发挥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改革发展质效,纪检监察机构要强化监督第一职责,推动监督制度体系、手段方法、体制机制不断创新,让监督更有力度、更有深度、更有温度,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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