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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上市公司清算问题研究

时间:2024-04-24

王怡 倪筱楠

摘 要: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法则下,公司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的重要环节,成为许多民营上市公司将要面临或正在面临的问题。基于此,为研究民营上市公司清算问题,从民营上市公司清算时的基本概况出发,通过研究目前民营上市公司清算存在的瓶颈,为以后优化民营上市公司清算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民营上市公司;公司清算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3-0119-02

2019年***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到,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竭动力。清算作为企业退出市场前的关键环节,对于民营企业非常重要,几乎所有的民营上市公司都要面临或将要面临公司清算这一程序[1]。民营上市公司的清算问题越来越成为公司退出市场的一大难题,受到了广大学者的密切关注。现阶段研究民营上市公司清算问题,对于探究清算时存在的诸多瓶颈,对于为以后寻求突破清算中存在瓶颈的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营上市公司清算的相关阐述

(一)公司清算的概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由于诸多原因终止经营时,对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清查的过程。进行清算程序,意味着公司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到达终点。截至2018年,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平均生存期不超过8年,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生存期平均超过了40年。较短的破产周期使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不得不面对公司清算这一流程。

我国2018年10月26日最新頒布的《公司法》第十章对于公司清算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民营上市公司清算程序如图1所示。

(二)民营上市公司清算的必要性

1.民营上市公司清算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司清算起重要的疏导作用。在稳定的市场秩序体系下,公司只单方面地进入而没有退出是不科学的。只有“进出有序”才能够体现市场必要的竞争活动。公司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的必要环节,有利于保证市场上公司“进出机制”的有效运行,稳定市场正常秩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2.民营上市公司清算有利于保护公司出资者或股东的合法利益

如果公司在清算结束后依然存在剩余资产,那么该剩余资产需要按照出资份额的多少分配给公司的股东或出资者。但是,公司清算时将未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公司的出资者或股东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在公司破产解散的过程中,有些公司掌权者利用自身的权力私自转移公司的剩余财产,严重损害了其他公司股东或出资人的合法利益。而公司完善的清算制度能够有力地维护出资人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民营上市公司清算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营上市公司普遍实行有限责任形式,但是在有限责任形式下,债权人没有令股东偿还债务的权利,也不能将债务转化到股东身上,债权人自身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清算可以让债权人通过公司清算中公开的信息对公司基本的情况做出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如果存在公司财产非法转移和公司债务无法收回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对个别债务实施强制执行,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债权人不必要的损失。

二、民营上市公司清算的现状及存在的瓶颈

(一)民营上市公司清算的现状

民营上市公司在清算时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目前适用于民营上市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这些法律规定对于民营上市公司清算程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但是对于民营上市公司清算中出现的特殊方面缺乏指导性。

民营上市公司退出市场进行清算频率在提高,清算纠纷案件数量在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公司清算、企业破产等案件为9 542件;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公司清算、企业破产等案件为1.6万件。可见,全国每年退出金融市场的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民营上市公司是我国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清算纠纷事件。

(二)民营上市公司清算存在的瓶颈

1.缺乏债权人清算监督机制

民营上市公司的清算人行使清算职权时没有任何的监督机制,债权人也没有直接参与到清算中去,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如果清算人行使清算职权时没有任何的监督,将会引发清算公司的账簿混乱、清算组成员违规造假济私。有些清算机构为了应付了事,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的清算规章进行清算,只是简单地贴封条,没有严谨地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造成债权人的既得利益减少。

2.清算程序缺乏强制性

当企业需要进行清算时,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规定清算主体拒绝履行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义务时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清算程序对于清算义务人来讲缺乏强制力,以至于一部分清算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时间对被撤销企业组织进行清算,导致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损失惨重,扰乱我国企业进行清算的稳定程序,最终影响国家税收收益[2]。

3.清算制度内容粗略且缺乏可操作

尽管我国不断地完善公司清算制度规定,但是对于清算主体拒绝清算义务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处理清算,对于从非破产转化为破产清算的方法,对于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缺乏规范的规定,而清算制度内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方面,恰恰是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未明确规定的清算内容使得公司清算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4.清算责任主体不明

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由于清算义务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义务而给相关利益者带来的损失由谁进行承担。清算责任的主体不明使清算人在清算时易出现严重失职的行为,造成企业财富的流失。清算主体不明不仅助长了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一些清算人的不正之风,而且给企业的出资者、债权人以及股东带来了严重的利益损害。

5.公司清算成本高

公司清算费用的支出主要包括进行清算人员的工资报酬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用等。由于这些费用是从企业清算的资产中直接支付,而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费用开支的限额等内容,发生清算费用时也没有监督和审查,因此企业清算机构在实施清算时往往费用支出频繁且支出的记录账实不符,导致企业清算时产生较高的成本。

三、实现民营上市公司有效清算的路径

(一)完善债权人的监督机制

部分的民营上市公司在清算时,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债权人缺乏对于清算主体的监督。如果能够完善债权人的监督制度,一方面会加强对于企业清算程序的透明度,防止在企业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让债权人参与到企业清算的过程中,有助于保证企业的整个清算过程公平有序。

(二)建立和完善强制清算制度

建立和完善强制清算制度,有利于解决一部分企业清算欲望比较低的情况。这里的强制清算并不意味着以国家强制力保證实施,而是当被撤销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企业清算时,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清算主体去完成清算。由此来看,建立强制清算制度更有利于防止消极懈怠的事件发生,利于整个清算过程的流畅。

(三)加强清算程序的可操作性

我国立法存在两点不足之处,一是我国的立法相对于法制健全的发达国家来说覆盖面不广、立法不够完善;二是我国的法律过于抽象,须要大量的注释才能保障法律的实施。对于民营上市公司清算程序,在以后的立法中需向通俗易懂方向发展,完善法律的覆盖面,扩大受法律保障的范围。通过不断加强清算程序的可操作性,让企业的清算程序系统化、规范化,推动企业清算的合法化。

(四)明确清算主体的赔偿责任

清算时,总会出现清算义务人由于诸多原因拒绝法律或者法院赋予的义务,或是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清偿,或是清算时严重失职甚至出现出具虚假清算证明的行为,使得利益相关者受到财产损失。如果企业相关利益涉及者有权要求清算者用自己的资产做抵押,则可以促使清算义务人在清算时公平公正且专心认真。因此说明,只有明确清算主体的赔偿责任,才能够让清算者在清算时既注重效率又注重公平。

(五)强化对企业清算成本的控制

在公司进行清算时,首先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清算费用的支出,要对每笔资金的支出进行详细的记账,避免出现空账、坏账;其次要将清算费用视为己出,防止我不是公司受益者,就可以不节约后续支出费用现象的出现,并加强监管,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支出[3]。清算工作结束后,相关工作人员务必将清算资料交审计部门进行审核,以实现清算费用取之有度、用之有节。

参考文献:

[1]  钟磊.中小民营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的财务问题研究——以中小民营 A 化工有限公司为例[J].商务必读,2018,(21):145.

[2]  陈俊.企业破产清算中国家税收债权的实证研究[J].财税审计,2019,(25):135.

[3]  刘珍琼.企业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策略[J].财会学习,2018,(25):63.

收稿日期:2020-04-22

基金项目:沈阳市政府研究室课题“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有关问题研究”(210032018000902);民建省委——民建研究院项目“东北振兴战略背景下辽宁民营经济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LMLY-2019-005)

作者简介:王怡(1981-),女,山东荣成人,中级职称,从事民营经济研究;倪筱楠(1967-),女,辽宁沈阳人,教授,博士研究生,硕导,从事民营经济、债务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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