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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交易市场运行:交易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

时间:2024-04-24

陈欣 张思聪

摘 要:中国七个碳交易市场自2013年启动交易以来,呈现出成交分化、淡薄交易及集中交易的特点,后两者严重影响到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究其原因,主要是宏观减排政策不确定和微观运行效率低、市场信息披露不充分、配额分配制度不够完善等因素导致的。为提高碳交易市场效率,相关政府部门需要采取增强减排政策确定性,加强市场信息披露、更多采用拍卖手段发放配额、扩大市场参与者及完善核查制度等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交易特征;原因分析;政策建议

中圖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3-0142-03

引言

自工业革命以来,伴随着工业发展和世界经济迅速增长,煤炭等化石能源大量消耗于生产和生活中,其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导致全球气候变暖,日益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成为20世纪人类的基本共识,而如何在全球范围达成合作是解决这一公共问题的关键。20世纪末,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减排行动框架和准则下,以发达国家为主的减排行动有序展开。后京都时代,多个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继欧盟碳排放体系后相继成立,成为各国达到自主减排目标的主要途径。

中国作为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最高的国家,积极地投入到减排行动中。为表明对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态度,中国政府在2009年宣布将自主减排目标确定为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2015年,中国进一步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承诺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较2005年下降60%~65%。如何以低成本有效实现减排目标,成为中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依赖传统的“行政管制”和“基于市场”的政策比较中,中国选择了基于市场的政策和手段,寻求通过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改善自身能源消耗结构,从而实现低碳经济和达到减排目标。2011年,中国确定七个碳排放交易试点,2013年6月后这些试点市场——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交易依次展开。至今,中国碳交易市场总体发展平稳,已经成为继欧盟碳交易体系后的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

然而,目前七个碳交易试点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其交易特征亟待引起关注,而大多数研究集中于价格波动,忽略了市场交易量和集中度等重要特征。本文主要基于交易量的视角,总结七个碳交易市场特征,对淡薄交易、集中交易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提升市场效率的政策建议。在当下中国构建全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阶段,本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将为全国市场碳交易的顺利开展提供理论和实证支撑。

一、碳市场交易特征

(一)七个市场成交分化

由下页图可知,碳交易总量总体逐年上升,但七个试点交易量差距较大。首先,交易总量在2014—2016年大幅上涨后,近三年增长缓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交易动力不足;其次,各个试点成交差异较大。截至2019年底,全国7个碳交易试点共完成近3亿吨二氧化碳配额现货交易,其中累计成交量排名依次为广东、湖北、深圳、上海、北京、重庆和天津。深圳、广东、湖北在成立以来始终处于交易相对活跃状态,这三个试点现货交易总量在2019年达到了全国总交易量的81%,上海和北京碳交易量处于中间水平,而天津和重庆碳交易市场成交量不足广东的1/10。值得注意的是,湖北和上海分别在2017年引入了远期交易,如果将远期交易计算在内,那么湖北和上海的碳交易总量都会大幅提升。

(二)交易不活跃,淡薄交易特征明显

环维易为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七个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最高为5.16%(北京),最低为0.01%(天津)[1]。表1统计了2017—2019年度日交易量小于10吨(含零交易量日)天数占全年交易天数的百分比。从理论上讲,零交易日和交易量小于10吨的天数占全年交易天数越高,说明市场越具有淡薄交易特征。2019年重庆、天津和上海10吨以下成交量占比超过50%,淡薄交易特征十分明显。其中,天津试点最为突出,自2017年履约日后,10吨以下交易日占比超过90%。湖北、广东虽在七个市场中交易最为活跃,但比例也在10%左右。总体而言,交易不活跃为七个碳交易市场的总体特征(如表1所示)。

(三)集中交易特征显著,且大部分集中在履约日附近

理论上讲,交易量前20%交易日交易占比数据越接近0.2,则交易越平均分散。据表2可知,所有试点这一比值基本都高于0.8,重庆、福建试点甚至接近1。福建试点自2016年的0.71逐年增长至0.99,交易集中现象越发显著。交易集中不仅体现在数值上,还具有典型的时间节点特性。履约日附近常常价格波动剧烈,存在价格断点[2]。以广东为例,试点成交量集中在规定履约日前三个月。

由此可见,中国碳交易市场自成立至今,各试点交易规则不同导致交易量差异较大,集中交易与淡薄交易特征显著,市场远未成熟。市场活跃度低反映了企业和投资者交易信心不足,而缺乏流动性的碳配额交易将影响市场对二氧化碳这一排污商品进行科学定价,进一步影响碳交易市场的效率[3]。此外,碳交易集中在履约日前后数月,反映了拥有碳配额的主体并未对这一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只有临近履约才发现存在碳配额盈余或者需要买进,然后在短期集中交易。

二、原因分析

(一)宏观减排政策不确定,微观运行效率低

碳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并基于市场机制的特殊市场,其市场运行效果受到从宏观政策制定到微观主体实施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各试点减排制度缺乏长期确定性[4]。未来十年碳排放上限的数值、每年发放配额总量、发放配额的方法和方式都存在不确定性。当未来政策方向越缺乏预见性和难以判断,交易就越难实现。其次,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阻碍交易,并且引致逆向选择。企业无法确定以未来排放总量为基础的现行配额市场价格,因此很难对初始配额价格做出准确判断。配额分配阶段,决策者根据企业预期的减排率或投入产出确定配额权重分布,然而企业的治理成本和生产率属于私人信息,企业可能会出现瞒报、谎报以获得更多配额。这会导致实际对于碳配额的需求并没有分配量大,因此不需要过多进行交易。再次,交易的过程往往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如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各部门都无法摆脱自身利益关联,在功能、资源、信息方面的有效沟通难以实现。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过程中,“选择性筛选”也会导致信息成本增加。最后,政策执行力度不够,某些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办法不细导致微观运行效率低并影响政策执行效率。

(二)市场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目前中国七个碳交易试点市场信息披露没有统一规定,且交易者获取信息成本高,阻碍了交易者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各个试点对包括配额总量、免费配额和有偿配额比例等信息进行披露不仅存在差别,而且存在选择性。这不仅使得各交易市场间存在信息差异,而且低透明度引致交易者对市场缺乏信心。当他们很难通过有效信息判断交易标的——二氧化碳配额的真实价值时,对于碳配额的买卖和长期投资行为就很难发生。此外,不充分的公开信息妨碍碳排放企业对自己的碳资产进行有效评估和资产管理,只有等到履约日临近到来时才匆匆进行交易,以弥补自己的配额短缺或卖出超额的配额。

(三)配额分配制度不够完善

初次分配在配额分配中起基础作用,直接影响企业在经营中的成本控制环节和参与碳排放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我国现阶段大多采取免费分配的初始分配方法,而具体分配数额则为不同行业分别基于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基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容易实现,因此在推行初期大多采用这一方法,但其弊端是奖励了那些在早期并没有为减排做出技术调整的企业,而那些开始着力减排的企业反而被“鞭打快牛”。与此同时,基线法更显公平,但实施困难相对较大,而且我国东西部经济差距大,在考虑基线法的时候还需要考虑西部能源企业的承受能力[5]。在碳市场运行初期为便于运行,所以免费分配和基于历史强度下降法都会使得碳配额缺乏真实可靠的定价基准,因此进而影响了碳配额二级市场的交易活跃度。

(四)配额发放过多

碳交易体系受供求关系影响,而在供给端发放的总配额供给是碳价形成的基础。在宏观层面,我国经济体量大并且工业发展中高耗能产业占据庞大的产业链,这使得碳配额总量设定成为难题。过于宽松的配额会导致需求过少,实际碳排放量小于配额量将不仅导致碳价走低,而且形成淡薄交易。反之,过于紧缩的配额会提高企业生产和治理成本,抑制经济发展。由于目前很多行业采用历史强度下降法加之信息不对称下企业瞒报实际减排能力,导致配额发放过多。配额过多的供给导致排放许多企业并不需要在市场购入碳排放配额,因此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性大大降低。

三、政策建议

(一)增强减排政策确定性,加强市场信息披露

政策的透明和稳定对市场参与者信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排放体系的稳健运行前提都是政府强有力的减排承诺和具体减排目标设定。因此,政府应该充分释放减排目标等信息,并且保持政策稳定性[6],加强市场信息披露,为投资者和交易者创造公平的平台。信息的公开和可获取性对投资者进行交易也十分重要,投资者掌握信息后在适宜的时机进行交易,反过来会激活市场。我国现货交易在各交易所官方网站皆有数据披露,但有些数据,比如湖北远期交易数据披露有限,不利于控排企业了解金融衍生产品信息和进行风险对冲。

(二)合理控制配额的发放量,更多采用拍卖手段

拍卖是合理分配排放权的有效措施。以湖北为代表,2018年碳排放配额拍卖所得收入为8 000多万元,占年度环保支出的25%。拍卖使得高排放需求方以有支付能力的价格获得排放权,降低了非透明交易成本。在拍卖规则上也应注重细则、控制总量。例如设立政策保留价作为拍卖的最低有效价格,使配额中有偿发放部分的定价接近市场预期价格。

(三)不断扩大市场参与者,对企业进行碳资产宣传和培训

在现货市场初期,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控排企业和碳资产管理机构,随着交易规模的逐渐扩张,少数境外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也应被适度引入。交易者的扩大,将有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同时,对参与者的宣传力度应该加大,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碳资产管理还缺乏足够的认知。新纳入的控排企业大多处于观望或保守交易状态,履约交易是他们交易的主要目的。应通过宣传手段刺激新入者的需求,给予手持大量配额出售的企业交易的机会,实现排放权合理配置[7]。

(四)完善MRV体系

合格的MRV体系要求可监测性、可报告性、可核查性的统一,全面覆盖预监测范围、监测方式、报告制度和核查制度。首先,在可检测性方面,对于测量对象的种类及监测计划须明确。目前我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电力等行业核算标准不一致,核算边界与核算方法不同导致企业理解指标与上报时产生困难[8]。完善的监测体系应当持续更新监测计划版本、详尽描述报告主體并细致到各个排放因子数据单位、提供数据遗漏的弥补措施等。其次,可报告性要求主体、内容、方式、周期各方面细化全面。最后,可核查性要求核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性与可验性。我国目前核查管理办法仍停留在地区一级,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对机构人员准入核查与机构资质评定未上升到法律层级,因此在人员准入要求和具体规范方面都有待完善。

参考文献:

[1]  北京环维易为低碳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碳市场研究报告[R].2017.

[2]  陈欣,刘明,刘延.碳交易价格的驱动因素与结构性断点——基于中国七个碳交易试点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2016,(11):29-35.

[3]  任静.我国碳市场中碳配额交易价格影响因素分析[D].重庆:重庆工商大学,2019.

[4]  熊敏桢.试论我国环境污染减排中经济制度的建立[J].环境保护,2007,(12):43-46.

[5]  嵇欣.国外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价格控制及其借鉴[J].社会科学,2013,(12):48-54.

[6]  李永友,文云飞.中国排污权交易政策有效性研究——基于自然实验的实证分析[J].经济学家,2016,(5):19-28.

[7]  曾石安.碳金融的环境治理效应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9.

[8]  金三林.我国节能降耗的形势与对策[J].经济纵横,2007,(9):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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