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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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共八章40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共六章31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就新华社一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值得警惕》的文章作出指示。他指出:文章反映的情况,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再次表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摆摆表现,找找差距,抓住主要矛盾,特别要针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拿出过硬措施,扎扎实实地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作风,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形成“头雁效应”。在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要力戒形式主义,以好的作风确保好的效果。1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迅速传达学习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认真查找“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采取过硬措施,坚决加以整改,务求取得实效;要坚持从各级领导干部做起,以上率下、层层带动,继续紧盯元旦、春节等时间节点,从一件件小事抓起,坚决防止不良风气反弹回潮,不断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志愿服务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一是确立基本原则。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二是明确管理体制。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三是强化权益保障。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四是强化促进措施。规定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总体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严格依法监督,保证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指导意见》提出人员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指导意见》规定了职责权限,提出工作方式和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三个阶段发展目标:到2025年,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基本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不断健全并规模化推广,基本形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基础设施和产业体系;到2035年,建成国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和平台,工业互联网全面深度应用并在优势行业形成创新引领能力,重点领域实现国际领先;到本世纪中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能力、技术产业体系以及融合应用等全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综合实力进入世界前列。《意见》明确了建设和发展工业互联网的主要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再审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规定》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修订颁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对2006年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完善,是成本监管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修订后的《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凡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均应按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二是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强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三是严格定价成本审核,从严制定主要成本指标审核标准,严格界定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项目。四是完善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促进成本监审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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