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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探讨

时间:2024-06-04

姜茜

【摘要】本文主要根据电子商务企业的销售流程,从自建物流及物流外包这个两个角度来分析电子商务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同时考虑了虚拟商品交易的实现,收入的确认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虚拟商品;收入确认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通常情况下,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例如商品的零售,商品和钱在同一时间点交付,在满足销售收入确认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确认收入。采用预收货款的的方式销售商品,货款先收到,商品后发出,收到货款时,商品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给购买方,先确认负债,计入预收账款,待货物发出后,收到最后一笔货款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发生转移,在满足销售收入确认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确认收入。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商品先交付给购买方,后期按照合同条款确认收入,当企业发出商品时,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在满足销售收入确认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企业的售后回购、售后租回等属于典型的企业对已售商品继续实施有效的控制。房地产开发商将住宅小区销售给业主后,随后与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管理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将住宅小区售出之后,应当确认为收入,物业管理权与销售住宅收入无关,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并没有保留与售房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住宅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收入的金额无法可靠地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一般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已经确定,企业应当按照购销合同从购货方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金额。当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还需考虑税法上对商业折扣的相关处理,确定收入金额;对于销售发生的现金折扣,则需按净价法处理,将折扣的部分作为融资处理计入财务管理,发生的销售的金额据实全部确认为收入。

对于附带销售条件的商品销售,在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情况下,即表示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能确定,应在退货期满再确认收入。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50%。若企业已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日后发现购货方存在财务困难,资金无法收回,则该项债权就计提坏账准备,不调整原确认的收入。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已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确认为收入,若已收到货款,则收到的货款,确认为负债。

二、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流程

电子商务企业一般是指企业在工厂加工生产,将商品放到网上销售,现在的主要形式有B2B,C2C,B2C,O2O,B2G等形式。这里以当当网自建物流,淘宝网卖家物流外包为例。

(一)货到付款方式——自建物流。货到付款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价收到货物,检验货物的质量,货物无误付款,若质量不符,则拒签付款。

(二)在线支付方式——自建物流。在线支付方式,是指顾客在网上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下单之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交货款(货款暂时在第三方账户,卖家无法得到货款),卖家根据线上的订单发货,买家验货无误后,第三方账户通知卖家收款。

(三)货到付款方式——物流外包。货到付款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家收到货物,检验货物的质量,货物无误付款,第三方物流代收货款,之后转交给卖家;若质量不符,则买家拒签付款,第三方物流将货款送还给卖家。

(四)在线支付方式——物流外包。在线支付方式,是指顾客在网上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下单之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交货款(货款暂时在第三方账户,卖家无法得到货款),卖家根据线上的订单发货,通过第三方物流派送,买家验货无误后,第三方账户通知卖家收款。

三、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自建物流

(一)货到付款方式。货到付款方式,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购买方,卖家也没有保留对商品所有权上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它实施有效控制,商品在网上下单时,商品收入能可靠计量,当卖家发货时,商品的成本就已能可靠计量,买家收到货物签收,收入很可能流入企业,满足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即以货到付款方式进行销售,当买家签收就付款,卖家就应该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采用附有销售条件方式的销售,如“7天无理由退货”,采用货到付款方式,则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买家当场拒签;另一种是买家签收之后,在7天内发现货物质量不符,退货。

对于第一种情况,买家当场拒收,卖家该笔销售收入未实现,则不确认收入。

对于第二种情况,买家在7天内退货。依据货到付款方式的通常处理方法,当买家签收时卖家已做了账务处理,这时只能冲减前期入账的收入,红字冲销前期的销项税额,增加商品的成本。

冲减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貸:银行存款

增加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二)在线支付方式。通过在线支付方式,买家下单时,商品销售收入能够可靠确认,买家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时,商品的收入很可能流入企业,卖家发货时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当货物发出时,卖家将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并未保留商品的继续管理权和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即在无附带其他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在线支付方式的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当是与货到付款一致,其账务处理与在线支付一样。

如果企业采用附有销售条件方式的销售,“7天无理由退货”则也将面临两种情况:一是买家当场拒收;另一种是买家签收,在7天内发现货物不符,退货。这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与在线支付,附带销售条件方式销售的账务处理一致。

四、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物流外包

(一)货到付款方式。自建物流方式下的货到付款与物流外包的货到付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卖家与消费者直接对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后者则是通过了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直接与消费者对接,然后将所收货款交给卖家。

基于上述情况,则收入的确认时间点则相对于自建物流方式,卖家的收入确认点要滞后,卖家收到第三方物流交来的货款才可确认收入。如果卖家收到货款的时间点与所售出货物的时间点在同一个期间,则对卖家的本期销售收入无影响。若卖家收到货款的时间点与所售出货物的时间点不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如跨月、跨季度甚至跨年,则对卖家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表则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附带“7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下,第一种情况,买家拒签;第二种情况,买家在7天内退货。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拒签的货物在第三方的物流手上,单据的传递、货物的传递都会延长销售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卖家做以下处理:

第一方法,7天退货期满后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这样便于账务处理,但是可能会存在延期确认。

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发生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退货期满,无退货,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第二种方法,根据卖家自身的实际情况,估计商品的退货率,当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根据退货率估计确认将减少的收入,确认负债,待实际发生退货做相应的收入减少或增加处理。

发出货物,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依据退货率,确认相应的负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实际发生退货(实际发生的退货数与估计的退货率的数量一致)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实际发生退货(实际发生的退货数小于估计的退货率数量)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实际发生退货(实际发生的退货数大于估计的退货率数量)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

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銀行存款

(二)在线支付方式。自建物流方式下的在线支付与物流外包的货到付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卖家通过自身的物流运送货物,后者是通过第三方物流发送货物。因为数据之间的传递流程拉长,导致卖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点的延长,也会存在物流外包货到付款方式下商品销售的困惑。

建议物流外包的在线支付方式的卖家账务处理采用上述物流外包货到付款方式销售的账务处理。

五、虚拟商品交易

虚拟商品不同于实物商品,虚拟商品看不见,摸不着,比如Q币、手机充值卡、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虚拟不动产等,这些是以电脑为存储媒介。卖家将存有虚拟商品的账号存放在淘宝,当有买家购买时,通过淘宝的专业客服登录卖家账号,将虚拟商品发送给买家,这就是虚拟商品交易。

虚拟商品的交易流程为,买家选中自己所需商品,通过支付宝付款,卖家接到系统通知提醒,“支付宝收到买家付款,请卖家发货”的通知消息后,卖家无须通过物流环节,直接点击发货,商品自动发货,支付宝系统将对应交易的状态设置为“卖家已发货,买家确认”完成交易。该交易买家的保护期为发货后起3天。虚拟商品销售账务处理同实物销售账务处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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